定期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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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貸記支付業務是指付款行依據當事各方事先簽訂的協議,定期向指定收款行發起的批量付款業務。
包括下列業務種類:
①代付工資業務;
②代付保險金、養老金業務;
③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定期貸記支付業務。
定期借記、貸記業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1]
(一)合規性方面
l、操作不統一。由於沒有出台統一的定期借記、貸記業務管理辦法,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各行做法五花八門,有些甚至明顯違背了支付結算辦法中的有關規定。例如,對於客戶在櫃臺用現金繳納移動手機話費,工商銀行所屬的一些分支機構採用內部現金收入傳票作記賬憑證,列印的收費發票作附件,併在“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再定期或不定期使用特種轉賬傳票將資金划到收費單位賬戶。這樣,資金長期被截留在其他應付款賬面上,不符合“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這一結算原則。而建設銀行系統使用專門自製的代理業務憑條收納現金,列印的發票一聯給客戶,一聯給收費單位對賬,所收取的款項如收費單位在本行開戶直接入該單位賬戶,若收款單位沒在本行開戶則通過內部電子清算系統匯入該單位賬戶,基本上達到了實時清算的要求。
2、憑證使用不規範。絕大部分定期借記、貸記業務所使用的均不是目前有關法律制度所規定的支付結算憑證。如:一些銀行直接使用收費單位的收費憑證作為結算憑證;一些單位自己印製特定委托收款憑證,並將第五聯付款通知與收費發票合併,不再附債務證明;開辦手機支付定製服務,根本沒有支付憑證;在工資、保險金、養老金代發方面,其花名冊等支付清單是否可以作為記賬依據,目前在法律上也沒有明確,更不用說軟盤中的資料庫;部分特定委托業務使用的普通委托憑證等等。
3.風險防範存在薄弱環節。如代發工資等,直接由資料庫轉入因為不能明確責任,又沒有事後核查,可能會存在付款單位的經辦人將他人的錢人為地轉入私人賬戶的情況,也可能存在代理銀行的工作人員更改數據轉入私人賬戶的情況。
4.除特定委托收款方式外,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其他代理借記、貸記業務支付方式是否合規。
代理收費業務因為銀行沒有正常的收款通知給收費單位,這樣收費單位的銀行賬就沒有記賬依據。由於手機定製服務,不向客戶出具發票,出現收費糾紛時,又憑什麼作為依據?另外沒有出具發票,也會給收費單位逃稅、逃避監督等提供了方便,並會給銀行、稅務、財政等部門監督管理帶來一系列困難。
(二)制度執行方面
1.按照《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特定委托收款要求收付單位必須事先簽訂經濟合同,由付款人向開戶銀行授權。但是實際工作中,公用事業單位沒有與付款人簽訂經濟合同,一般實際操作均由雙方簽訂協議。
2.代發工資等目前在制度上沒有協議要求,同時沒有統一的協議範本。
(三)資金清算方面
許多商業銀行,如中國銀行、建設銀行,都是通過網路電子清算人收款企業存款賬戶,這樣沒有收款通知給收費單位企業,不便於銀企之間的對賬。
在調查中我們發現,某支行上年所收取的移動話費一直在掛賬,至調查時還沒有劃給收款單位,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銀企未對賬,導致資金清算不及時。
(四)社會環境方面
收費單位存在亂收費、多收費的現象,影響了業務的發展。群眾反映比較大的是電費、水費的特定委托收款方式。原因是相關單位服務不好,所以許多原來開展了特定委托的付款單位也停辦了。
(五)其他方面
1.沒有統一的代理手續費。目前對各種代理業務沒有統一的手續費標準。如代發工資,只是收了轉賬支票業務的手續費,而貸記行沒有手續費,特別是職工多的單位,工作量比較多,沒有手續費有點不合理,現在反映比較大的是醫保金和低保戶的養老金,資金的沉澱小,代理行感覺做了虧本生意。
2.代理收費中一些收費單位的單據只有兩聯,如水費和電費發票,一聯給客戶,一聯給企業,沒有銀行聯,不利於銀行事後核查。
規範定期借記、貸記業務管理的措施[1]
(一)規範業務操作流程。
規範代理借記業務和代理貸記業務的操作過程,要明確需要加蓋的印章,明確操作過程中各方的責任,以加強風險管理。代理借記業務和代理貸記業務必須簽訂規範的經濟合同或協議。代理貸記工資表清單等應加蓋單位印章和經辦、覆核人印章,同樣對於軟盤傳送數據的也需要事後送交清單加蓋印章備查。移動手機簡訊息或手機撥打指定號碼方式等方式繳納相關費用,付款人或以事後要求補打發票、收據及完稅證明,櫃臺現金繳稅必須列印以上單據交付款人。
(二)規範憑證印製、使用。
隨著電腦技術的發展,手工填制委托方式不適應需要,特別需要電腦開票的特定委托收款書,可以放寬特定委托收款書的印刷管理,如滿足某些單位的要求增加發票聯。對於代理銀行與收費單位聯網的收費管理系統代理收費業務應允許使用企業收費單據,但是應與企業自收業務的單據分開管理。
考慮到銀行管理需要,應增加銀行代理收費所開具票據的聯次,應增加一銀行備查聯以供銀行備查和事後核對。單據印製也應考慮納稅等原因,因而特定委托收款書和代理收費憑證的印製應經稅務、財政等部門簽署意見後,報當地人民銀行批准後,方可到指定廠家印刷,並將印刷數量和編號報當地人民銀行備案。
(三)加強銀企對賬管理。
櫃臺現金收款業務方面,收款銀行網點應列印各項代理業務日結單,連同所列印的單據回執聯送總代理機構,總代理機構應每日列印彙總代理業務日結單兩份,並加蓋業務公章和經辦、覆核人員私章,一份作為企業的收賬通知,同時彙總機構和企業要核對每日的發票和日結單。對於手機支付方面,操作與櫃臺現金收款類似,只產生日結單。代理銀行每月必須列印月度代理業務報表一式兩份加蓋公章和經辦、覆核人私章後,交收費單位核對。收費單位要認真核對,併在月度代理委托支付業務報表簽署核對結果,加蓋收費單位行政公章和經辦人、覆核人私章後,一份送代理銀行。核對不符的,代理銀行要認真組織核查,答覆收費單位。
收費單位和代理銀行可以採用話費打折等多種形式推廣這部分代理業務。收費單位還需要加強內部管理,提高工作人員素質,改善服務態度,對於多收、錯收付款單位款項的,要認真組織核查,並積極在下月收費中沖減。代理銀行也要積極配合付款人的查詢工作,同時應建立反委托收款制度,付款單位也可以憑經收費單位同意的文字報告和金額為紅字的發票或收據向收費單位辦理反委托收款,收款人開戶銀行應見單即付。
(五)統一手續費標準。
對於委托收款業務可以按收款總金額的4‰收費。對於代理貸記業務,可以按戶數計算,手工方式錄人的,按每十戶l元;軟盤傳送的,按每五十戶l元。以上收費相對而言較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