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辦官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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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辦官營是指由政府或官方直接占有並直接控制、直接委派管理人員的經濟。
官辦官營,不僅強調官辦官營經濟的資產所有權歸官方或政府所有,更強調政府或官方的占有權、支配權和使用權,即由政府直接參与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企業是政府的附屬物。官辦官營企業沒有獨立的經濟利益,無法自主經營和自負盈虧,不是完全的市場競爭主體。
這種官辦官營最終的結果只能是經營混亂,管理無方,人員冗雜,領取乾薪,徇私舞弊,扯皮推諉等現象難以避免,工廠效益低下,毫無生機可言。
如臺灣基隆煤礦,從1878年建成投產便暴露了經營管理上的混亂和管理者的無能。正式投產時,該企業設計生產能力為300噸,實際只能日產100噸左右,三分之二的礦山設備能力未能得到發揮。在煤炭運輸方面,礦務局以防止洋商援例在臺灣沿海行駛洋船為由,拒絕使用汽船拖拽煤船之法,用舊式駁船藉助風力行駛,以致運輸力量遠遠落後於生產的需求,嚴重阻礙了煤礦生產能力的發揮。在產品銷售上,不分析市場情況,一味堅持高價政策,使市場大為縮小。至於局內大小官員、營私舞弊,貪污等腐敗現象,更是普遍存在。由於其經營上的極端混亂和長期的腐敗不堪,最終以長年虧損而於1892年倒閉。
隨著時代的不斷發展,“官辦官營”的組織模式逐漸呈現出來不適應的方面,暴露出來很多問題,已經對風險投資業的靈活發展產生了阻礙。正是因為這種阻礙,人們認識到必須改變這一現狀,將“政府主導”逐漸推向“民營官助”的發展模式,打破風險投資主體過於單一的現狀,建立多元化的投資組織模式。大型的企業集團應該積極地與政府方面進行有效溝通,獲得更多的自主投資權利,對高新技術產業、保險基金、信托投資機構等加大投資力度,放寬限制條件,並充分調動起社會中的閑置資金,將風險投資的資金來源範圍擴大,建立多元化的資金來源模式,減少企業集團的資金壓力,降低風險投資繫數,從而為更大的風險投資做好充足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