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工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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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工擔保(Completion Guaran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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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完工擔保[1]
完工擔保是針對項目完工風險所設立的,擔保人在一定時間內(通常為項目建設期和試生產/試運行期)承擔項目成本超支、工期延誤的責任,甚至是項目失敗的責任,即在這段時間內,擔保人對貸款銀行承擔全面追索的經濟責任,直至項目達到“商業完工”標準。顯然,從本質上來說,完工擔保人承擔的是成本超支的財務責任,是直接擔保的一種。
完工擔保所針對的風險[2]
完工擔保所針對的項目完工風險包括:
1. 由於工程或技術上的原因造成的項目延期完工或成本超支;
2. 由於外部糾紛或其他外部因素造成的項目延期完工或成本超支;
3. 由於上述任何原因造成的項目停建以致最終放棄項目。
完工擔保的類型[1]
項目完工擔保主要由項目投資者和工程承包公司或有關保險公司提供。
1.由項目投資者提供的完工擔保
作為項目最終受益人的項目投資者肯定關心項目是否按預定計劃完成,否則一旦項目失敗,其先期投入的股本資金將是“竹籃子打水一場空”,因此由項目投資者提供完工擔保,是貸款銀行最容易接受的一種方式。
在項目融資結構中,完工擔保可以是一個獨立協議,也可以是貸款協議的一個組成部分。完工擔保通常包含以下3方面的基本內容:
(1)完工擔保的責任。具體來說,就是項目投資者向貸款銀行作出保證,除計劃內的資金安排外,必須提供建設期成本超支的資金或為達到“商業完工”標準而超過原定計劃資金安排之外的任何所需資金。如果項目投資者不履行其提供資金的擔保義務而導致項目不能完工,則需償還貸款銀行的貸款。
(2)完工擔保的義務。一旦項目出現工期延誤和成本超支現象,項目投資者應採取相應的行動履行其擔保義務,一般可供選擇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項目公司追加股本資金的投入;另一種是項目投資者自己或通過其他金融機構向項目公司提供無擔保貸款(準股本資金或次級債務),只有在高級債務得到償還後,無擔保貸款方纔有權要求清償。
(3)保證項目投資者履行擔保義務的措施。為了監督項目投資者履行其擔保義務,國際上比較通行的做法是,要求項目投資者在指定銀行的賬戶上存入一筆預定金額的擔保存款,或從指定金融機構中開出一張以貸款銀行為受益人的相當於上述金額的備用信用證,或者由項目投資者開出一張以貸款銀行為受益人的本票,以此作為貸款銀行支付第一期貸款的先決條件。一旦出現需要運用項目完工擔保資金的情況時,貸款銀行將直接從上述擔保存款或備用信用證或本票中提取資金。如果項目投資者在建設期承擔的是完全追索責任,則還會被要求隨時將其擔保金額補足到原定的金額。
2.由工程承包公司或保險公司提供的完工擔保
由工程承包公司或保險公司提供完工擔保,實質上,是項目投資者將部分或全部完工風險轉移給了工程承包公司,因此從某種程度上減輕了項目投資者在完工擔保方面所承擔的壓力。實踐中,這種完工風險轉移的方式有兩種:一是與工程承包公司簽訂固定價格的承包合同;另一是要求工程承包公司提供工程擔保。常見的工程擔保有履約招保、預付款擔保、保留金擔保和缺陷責任擔保。為了不影。向工程承包公司的履約能力,上述工程擔保通常是由工程承包公司通過金融機構提供的,具體表現形式為金融機構開出的銀行保函或備用信用證。目前工程建設市場中,工程擔保既有有條件的(即從屬性擔保),也有五條件的(即獨立擔保)。具體採用有條件的工程擔保,還是五條件的工程擔保,要視各國的制度環境而定。
(1)履約擔保(Performance Bonds)。履約擔保的作用是保證中標的工程承包公司按合同條件建成項目。一旦工程承包公司不能履行其合同義務時,擔保人要向擔保受益人提供一定的資金補償。履約擔保受益人一般為項目公司,但項目公司會將該權益轉讓給貸款銀行。世界銀行貸款項目中規定,履約擔保金額為合同價的5%。
(2)預付款擔保(Advance Payment Guarantees)。預付款的作用是幫助工程承包公司安排流動資金用於在項目開工前購買設備、材料以及調遣施工隊伍進場等,使項目可以按時開工。由於項目公司支付預付款時,工程尚未開工,為保證預付款的合理使用,因此要求工程承包公司提供預付款擔保。將來隨著預付款的逐步扣回,預付款擔保金額會隨之減少,但一般而言,預付款擔保最高金額為合同價的10%。
(3)保留金擔保(Retention Money Guarantees)。在工程實踐中,項目業主通常會在每次進度款支付時扣留進度款的5%,直至扣留金額達到合同價的5%,這就是所謂的保留金。項目業主扣留保留金的初衷是保證工程承包公司履行其修補缺陷的義務。但是工程承包公司希望儘快回收資金,因此願意提供保留金擔保替代實際保留金,以解決資金周轉問題。顯然,保留金擔保金額為合同價的5%。
(4)缺陷責任擔保(Defect Liability Guarantees)。工程承包合同一般規定項目完工並移交後,在一定時間內(通常為1年),工程承包商要承擔工程維修的義務。缺陷責任擔保便是為保證承包商進行工程維修的目的而設立的。但在實踐中,履約擔保和保留金擔保將自動轉成缺陷責任擔保。
完工擔保的形式[2]
常用的完工擔保形式包括:
1.無條件完工保證
投資者提供無條件的資金支持,以確保項目可以達到項目融資規定的“商業完工”條件。
2.債務承購保證
如果項目的完工條件最終不能達到,則由投資者將項目債務收購下來或將其轉化為公司債務,即由項目融資變為公司融資。
3.單純的技術完工保證
按照這種形式,保證人(作為項目生產技術的提供者)只承諾實現項目的技術生產條件,但不承擔任何項目的債務責任。
4.完工保證基金
即要求項目投資者提供一筆固定數額的資金作為保證基金,投資者不承擔任何超出保證基金的項目建設費用。
5.最佳努力承諾
這種保證形式在法律概念上比較模糊,內涵上可以包括從單純技術管理承諾到技術、管理和資金全面承諾等各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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