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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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金是指在發包人(工程師)根據合同的約定,每次支付工程款時扣除一定數目的款 項,作為承包人完成其修補缺陷義務的保證。
保留金是為了確保在施工階段,或在缺陷責任期間,由於承包商未能履行合同義務,由業主(或工程師)指定他人完成應由承包商承擔的工作所發生的費用。FIDIC合同條件規定,保留金的款額為合同總價的5%,從第一次付款證書開始,按每期支付工程款的10%扣留,直到累計扣留達到合同總額的5%為止。
(1)監理機構應從第一個月開始,在給承包人的月進度付款中扣留按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百分比的金額作為保留金(其計算額度不包括預付款和價格調整金額),直至扣留的保留金總額達到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數額為止。
(2)在簽發本合同工程移交證書後14天內,由監理機構出具保留金付款證書,發包人將保留金總額的一半支付給承包人。
(3)在單位工程驗收並簽發移交證書後,將其相應的保留金總額的一半在月進度付款中支付給承包人。
(4)監理機構在本合同全部工程的保修期滿時,出具為支付剩餘保留金的付款證書。發包人應在收到上述付款證書後14天內將剩餘的保留金支付給承包人。若保修期滿時尚需承包人完成剩餘工作,則監理機構有權在付款證書中扣留與剩餘工作所需金額相應的保留金餘額。
(5)合同項目完工並簽發工程移交證書之後,監理機構應按施工合同約定的程式和數額簽發保留金付款證書。
(6)當工程保修期滿之後,監理機構應簽發剩餘的保留金付款證書。如果監理機構認為還有部分剩餘缺陷工程需要處理,報發包人同意後,可在剩餘的保留金付款證書中扣留與處理工作所需費用相應的保留金條款,直到工作全部完成後再支付剩餘的保留金。
保留金的退還一般分兩次進行。當頒發整個工程的移交證書時,將一半保留金退還給承包商;當工程的缺陷責任期滿時,另一半保留金將由工程師開具證書付給承包商。如果簽發的移交證書,僅是永久工程的某一區域或部分的移交證書時,則退還的保留金僅是移交部分的保留金,並且也只是一半。如果工程的缺陷責任期滿時,承包商仍有未完工作,則工程師有權在剩餘工程完成之前扣發他認為與需要完成的工程費用相應的保留金餘款。
1,保留金的計算基數為全部的工程造價,包括合同價款變更\索賠費用\獎勵但不含罰金
2,工程保留金是工程的缺陷責任期內的留存工程款,比如工程結束支付到95%,缺陷責任期1年,保留金是5%,期滿支付。保留金比例一般為每月進度款支付的5%~10%,累計扣留的最高限額為合同價的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