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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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金是指在发包人(工程师)根据合同的约定,每次支付工程款时扣除一定数目的款 项,作为承包人完成其修补缺陷义务的保证。
保留金是为了确保在施工阶段,或在缺陷责任期间,由于承包商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由业主(或工程师)指定他人完成应由承包商承担的工作所发生的费用。FIDIC合同条件规定,保留金的款额为合同总价的5%,从第一次付款证书开始,按每期支付工程款的10%扣留,直到累计扣留达到合同总额的5%为止。
(1)监理机构应从第一个月开始,在给承包人的月进度付款中扣留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百分比的金额作为保留金(其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和价格调整金额),直至扣留的保留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为止。
(2)在签发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后14天内,由监理机构出具保留金付款证书,发包人将保留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
(3)在单位工程验收并签发移交证书后,将其相应的保留金总额的一半在月进度付款中支付给承包人。
(4)监理机构在本合同全部工程的保修期满时,出具为支付剩余保留金的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付款证书后14天内将剩余的保留金支付给承包人。若保修期满时尚需承包人完成剩余工作,则监理机构有权在付款证书中扣留与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保留金余额。
(5)合同项目完工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之后,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数额签发保留金付款证书。
(6)当工程保修期满之后,监理机构应签发剩余的保留金付款证书。如果监理机构认为还有部分剩余缺陷工程需要处理,报发包人同意后,可在剩余的保留金付款证书中扣留与处理工作所需费用相应的保留金条款,直到工作全部完成后再支付剩余的保留金。
保留金的退还一般分两次进行。当颁发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时,将一半保留金退还给承包商;当工程的缺陷责任期满时,另一半保留金将由工程师开具证书付给承包商。如果签发的移交证书,仅是永久工程的某一区域或部分的移交证书时,则退还的保留金仅是移交部分的保留金,并且也只是一半。如果工程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商仍有未完工作,则工程师有权在剩余工程完成之前扣发他认为与需要完成的工程费用相应的保留金余款。
1,保留金的计算基数为全部的工程造价,包括合同价款变更\索赔费用\奖励但不含罚金
2,工程保留金是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内的留存工程款,比如工程结束支付到95%,缺陷责任期1年,保留金是5%,期满支付。保留金比例一般为每月进度款支付的5%~10%,累计扣留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的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