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房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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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房地產是指納稅人通過購買或自建方式取得,並已辦理了房地產權屬登記手續的房地產。
存量房地產是已經建成並已投入使用的房地產,其房屋所有人將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一併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這種行為按照國家有關的房地產法律和法規,應當到有關部門辦理房產產權和土地使用權的轉移變更手續;原土地使用權屬於無償劃撥的,還應到土地管理部門補交土地出讓金。
納稅人轉讓存量房地產,應如實申報房地產成交價格;對於申報的成交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依法進行調整,確定計稅價格。
納稅人轉讓存量房地產,應依照不同情況,確定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金額:
(一)採用重置成本評估方式的,納稅人須提供房地產評估機構出具的重置成本評估報告,且須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確認,方可按評估的重置成本確認扣除項目金額;
(二)納稅人轉讓存量房地產,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一)、(三)項規定的扣除項目的金額,可按發票所載金額並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扣除項目。“每年”按購房發票所載日期起至售房發票開具之日止,每滿12個月計一年;超過一年,未滿12個月但超過6個月的,可以視同為一年。
納稅人轉讓存量房地產,應依據現行稅收政策據實清算。對既不能提供重置成本評估報告,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法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