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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化抗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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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媒介化抗爭

  公民個體或集體通過採取各種悲情的、極端的或大規模的能震撼人心的舉動,主動吸引或積極尋求媒體報道與社會支持,並以媒體和公眾作為訴求對象的抗爭行為稱為“媒介化抗爭”。

媒介化抗爭的特征

  媒介化抗爭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在這種抗爭中,利益受損或受威脅的個體或群體通過製造新聞輿論焦點,主動、有意識地利用媒體的力量,以期間接達成利益訴求的目的。“媒介化抗爭”與“作為武器的弱者身份”、“以身抗爭”和“表演式抗爭”等抗爭方式之間存在重要區別:前者是主動、有意識地求助媒體的介入,而後者則不具備這一特征;前者可以是“弱者身份”,也可以不是,但後者都是“弱者身份”。它是一種相對理性的維權方式,與泄憤事件和騷亂有明顯的區別,不發生打、砸、搶、燒和衝擊國家機關等激烈的行為。

  第二,它是一種抗爭的“公開的文本”,而不是“隱藏的文本”。維權行動主體不但沒有隱藏抗爭行為,而且主動憑藉某種公開的行為表現,吸~lJ'b界同情與支持。

  第三,它是一種非制度性維權方式。“依法抗爭”、“以法抗爭”等屬於制度性或準制度性抗爭方式,而“媒介化抗爭”與“作為武器的弱者身份”、“以身抗爭”、“表演式抗爭”等抗爭方式一樣,不是尋求正常制度性途徑如信訪、行政覆議和司法訴訟等訴求方式,也不是這些制度I生訴求方式失效的情況下所採取的非制度性甚至極端化維權方式。

  第四,民眾不以導致自身利益受侵的組織或個體強權勢力(包括政府部門或目標相似的其他群體等)為訴求對象,而是以第三方包括媒體和公眾為訴求對象的抗爭方式。

媒介化抗爭的行動邏輯

  “媒介化抗爭”的行動邏輯表現為基於成本收益計算的理性選擇。當面對多種抗爭路徑時,作為理性的公民會對各種選擇進行計算,如果無利可圖,忍氣吞聲便是他們的上選。

  民眾採取非制度性抗爭方式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當前各種制度性權利救濟渠道缺失或失效。比如,公民熟知並普遍採用的信訪制度,給了百姓訴苦的權利,卻無法給予解決問題的明確承諾,這導致信訪在實際中演變成上訪,而上訪卻耗費大量時間、精力和金錢成本,且問題往往得不到實質性解決。再如行政覆議、行政訴訟等法律救濟途徑,其進入門檻高,維權公民必須投入大量精力和物力來收集證據,且程式複雜、曠日費時,這讓普通公民尤其是經濟拮据、知識缺乏的弱勢群體望而卻步。不僅如此,當公民的合法權益直接遭受到政府公權力的侵害或威脅時,在權勢力量干涉下,這些體制內救濟途徑更易失效。在這種情況下,利益受侵公民為了實現訴求目的,會理性地選擇其他維權途徑。

  在媒介化社會中,信息傳播具有快捷、交互與不受時空限制等特性,政府控制輿論、壓制不同聲音和壟斷信息資源變得越來越困難,而民眾則可便捷地利用電視、報紙、互聯網等新聞媒體的“傳聲筒”角色與議程設置功能,通過採取一定抗爭行為,藉助社會輿論壓力,促使政府採取措施解決問題,從而達到維權的目的。相對於其他途徑,藉助媒體的力量是一個成本效益比較划算的抗爭途徑,這就是近年來“媒介化抗爭”日益增多的重要原因。

  麥庫姆斯和唐納德曾指出:“大眾傳媒具有一種為公眾設置‘議事日程’的功能,媒體突出報道的事件能引起人們的特別重視。”即媒體對不同議題的強調程度能引導公眾的註意方向與增強他們對問題的感知程度。Ⅲ議程設置理論由此形成,並隨著媒介技術的不斷進步而得到深化和發展。王紹光根據政策議程提出者的身份和民眾參與的程度將中國公共政策議程設置模式分為6種:關門模式、內參模式、上書模式、動員模式、借力模式和外壓模式。依照這種區分,本文提出的“媒介化抗爭”屬於議程設置的外壓模式。外壓模式中議程提出者在註重事實與道理的同時,更多訴諸輿論、爭取民意支持,試圖藉助公眾給政府增“壓”,通過外在壓力使決策者設定議事議程。在“媒介化抗爭”中,公民個體或群體的利益訴求事件經大眾傳媒聚焦後,迅速引起社會公眾的情感共鳴,而民眾關註的焦點會逐步超越公民個體利益本身,使個人或少數人關心的問題演變成社會相當多人關註的公眾議程,進而產生強大的民意壓力,最終迫使政府回應與改進,這正好體現了議程設置外壓模式的特點。

  實踐中,“媒介化抗爭”的主角在媒介化社會海量信息的耳濡目染中,早已諳熟大眾傳媒的傳播特性,因而會設法將自身的利益訴求構建為媒體突出強調的重要“議題”,進而將自身訴求問題轉化為公眾普遍關切的重要公共話題,形成推動政府解決問題的強大壓力。這種壓力主要來自兩個方面,即社會輿論的監督和上級政府的政治高壓。中國民眾對高層政府的信任遠遠高於對基層政府的信任。對抗爭維權者來說,越能讓上級政府出面干預就越能達到維權的目的,因為政府層級越高擁有的行政權力越大,越能實現對下級政府的監督和控制。因此,實現讓上級權威在場是很多維權者的一種熱切渴望。但在壓力型體制下,地方與中央都將維護政治穩定作為壓倒一切的核心目標,而在公民、地方和上級三者的信息博弈中,地方政府往往占據明顯優勢,能夠對公民的利益表達信息進行過濾或屏蔽,因而當遇到地方政府有意干擾,尤其是當地方政府本身就是侵害公民權益的主體時,維權公民要想表達自身真實訴求並讓上級或中央政府知曉情況,則必須越過地方政府這一屏障。逾越這一屏障的捷徑就是通過媒體報道將事情“鬧大”,進而將利益呼聲告知上級信任者。抗爭者的這一策略與媒體傾向於報道那些有新意、戲劇化或震撼人心的事件去製造新聞賣點、吸引民眾眼球的傾向不謀而合,媒體自然樂於助維權者一臂之力。

  總之,“媒介化抗爭”是在目前中國特有的國情和信息化條件下,有組織的政治性抵抗沒有土壤、制度性訴求方式和利用“弱者身份”進行日常抵抗方式雙重失效、因壓力型體制而使基層訴求難以上達等多重桎梏下,抗爭者進行理性選擇的結果。

媒介化抗爭的生效邏輯

  (一)訴求問題挑戰主流價值的程度

  公民個體或群體的訴求問題經媒體報道後,有知識、有見地的公眾會根據主流價值觀或倫理道德標準,透過事件錶面深究其背後的積弊。在眾所周知的“開胸驗肺”事件中,張海超身體遭受的損害與病情鑒定的坎坷過程,很容易讓人將生命權益保障與艱辛的公民維權聯繫起來。一直以來,國家宣揚要以人為本,切實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公眾也普遍持有生命至上、公平公正和保護人權等共同價值信念。因此,張海超的不幸遭遇明顯挑戰了公眾普遍認同的主流價值觀,從而引起了社會的廣泛同情。同理,在同樣具有較大影響的番禺業主反對建設垃圾焚燒廠事件中,政府決策的“黑箱操作”引起了人們關於公共決策的討論,因為這與政府所宣揚的科學決策、民主決策理念背道而馳,與政府高層倡導的虛心聽取民意的主張不相符;同時,垃圾焚燒廠建設可能帶來的環境污染,也與國家正在努力構建的環境友好型社會理念相違背,因此,事件引起了全國的廣泛關註,並引發關於垃圾處理的大討論。上海“釣魚執法”事件更是挑戰了民眾對政府不公正執法的容忍底線。因此,抗爭訴求問題與公眾持有的主流價值觀念或倫理道德的關聯程度,深刻影響著事件被公眾關註與政府重視的程度。

  (二)維權主體的社會身份能量

  農民在維權抗爭活動中常常將自己的弱者身份“武器化”,主動利用自身的弱勢符號追求利益目標。這些弱勢群體之所以敢於沖在抗爭第一線,主要是因為他們的弱者身份具有某種能量。作為武器的弱者在實際抗爭訴求活動中主要憑藉社會的關懷與人道主義精神支持,弱者具有博得社會公眾同情和支持的隱性力量,因而“以弱博強”這種行為策略就成了現實背景下中國公民維權抗爭的一種可行訴求模式。張海超是外出打工的農民工,弱者身份明顯。在垃圾焚燒發電廠事件中,雖然抗爭者也會利用一些弱者,如去廣州市城管委上訪和市政府門前“散步”隊伍中70餘歲的老者、懷胎八月的孕婦,但這並非抗爭者的主要策略,他們主要是利用人多勢眾的身份能量優勢,從而達到訴求效果。這些說明,在維權行動過程中,抗爭者的弱勢身份和人數眾多均能給他們帶來較大的能量,贏得社會的廣泛關註與支持,從而給政府施加更大壓力。

  (三)維權事件與公權運作之間的關係

  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是政府存在的價值所在。當政府不作為、執法不當、權力運作不規範或以權謀私時,特別容易引起民眾的不滿和怨恨。因此,任何與權力行使有關的問題都可能瞬間將政府置於輿論的風口浪尖,成為眾矢之的。張海超患了職業病雖與政府沒有直接關係,但也間接暴露出政府對職業病防治的疏忽、對公民工作條件監管的缺失。而張海超上訪失敗與病情鑒定的曲折歷程更是與地方政府的不作為有關。番禺業主的抗爭說明瞭政府權力運作不規範,漠視公民的合理訴求,事件後來暴露出來的政府相關負責人與垃圾焚燒集團之間的利益關係,更起到了火上澆油的作用。“釣魚執法”事件中,交通行政執法大隊公然利用手中權力,設局坑害民眾,亂扣罪名以從受害者身上謀取利益,則是對公權的一種惡意褻瀆。所有這些暴露出權力行使的肆無忌憚,嚴重挑戰了公民的公正底線與道德承受能力。

  (四)維權主體的政治影響力

  在壓力型體制下,任何可能影響到政治穩定的行為都能觸動地方官員的敏感神經,因此,許多合理合法的制度內公民利益表達行為也容易被扣上“破壞社會秩序”的帽子而遭到壓制。在維權實踐中,參與人數越多或造成社會影響越大的事件越具有政治影響力,越能引起政府的重視。垃圾焚燒發電廠事件屬於第一種情形。由於在中國傳統的話語邏輯與價值體系中,集體利益往往高於個體利益,集體維權更能產生重大的政治影響。單純從抗爭人數來看,事件中集體上訪、集體散步的維權人數多達上千人,足以構成對政治統治秩序的挑戰,其政治影響力比個體公民抗爭的影響力要大。

  張海超作為維權主體是單個公民,但同樣產生了較大的政治影響力,這靠的不是人數的多少,而是一種悲情勢能。民眾對弱勢群體或某個悲慘事件普遍存在一種同情和憐憫心理。維權者越是來自社會底層或其遭受的利益迫害越嚴重,則越具有悲情勢能,越能引起公眾的情感共鳴,從而獲得更多關懷與支持。在對街區居民反對城市垃圾壓縮站建設的個案研究中,何艷玲發現,隨著幾位居住於小區老人的相繼因病去世,“媒體對垃圾壓縮站擾民情況的報道頻率和力度都明顯增加,而公眾對此事件的關註度也越來越高”。在分析弱者的“以身抗爭”時,王洪偉也認為,“以身體恐嚇或血淋淋的毀壞為武器,這比以法抗爭更顯悲壯、更有效果”。在張海超開胸之前,媒體的報道都沒有激起輿論浪花,人們只把其看作是一般的維權行動。於是,他採用了“開胸驗肺”這一大膽的行動,經媒體報道後立刻引發輿論轟動。從中可以看出,維權事件本身的悲壯程度,再加上媒體的符號修飾,可以更強地凸顯出維權過程的悲情效果,更能喚起社會與政府的重視,產生更大的政治影響。

參考文獻

  • 陳天祥,金娟等.“媒介化抗爭”:一種非制度性維權的解釋框架[J].江蘇行政學院學報.2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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