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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林匹克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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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奧林匹克知識產權

  奧林匹克知識產權是一類特殊的知識產權,既涉及著作權工業產權商業秘密技術秘密(Know-How)等傳統的知識產權客體,也包括新經濟時代所涌現的,諸如功能變數名稱資料庫等新型客體,甚至還有一些奧林匹克運動的特有客體,其中以奧林匹克標誌為其主要內容。

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分類

  奧林匹克知識產權主要有四類:

  (1)屬於國際奧委會專有的權利。包括:奧林匹克五環圖案標誌、奧林匹克旗、奧林匹克格言、奧林匹克徽記、奧林匹克會歌。

  (2)奧運會組委會在申辦、籌建以及舉辦奧運會過程中形成的權利,閉幕後(舉辦當年的12月31日以後)這些權利歸國際奧委會所有。包括:奧運會申辦委員會的標誌,奧運組委會的奧林匹克徽記,奧運會專有名稱或其組合,奧運會徽記,奧運會旗幟,奧運會的口號,奧運會吉祥物,“城市+年份”的奧運會標誌,奧林匹克火炬、儲章、獎牌和紀念章等設計及與之有關的任何鑄模,奧運會證書,各種奧林匹克出版物、音樂作品、圖象作品,與奧運有關的各種資料庫和統計數據等。

  (3)國家奧委會的權利。包括國家奧委會的名稱和徽記。在使用這類權利時,必須符合國際奧委會的有關規定。

  (4)組織或個人通過合法渠道取得與奧運會密切相關的權權利。這些權利的客體主要涉及:具有奧運會電祝轉播權的節目;授權使用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商品;與奧運會密切相關的作品;與奧運會密切相關的專利產品稈專利技術等。

  前三類知識產權主要依據《奧林匹克憲章》和《主辦城市合同》來行使,還須由國際奧委會授權,第四類知識產權主要依據各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進行保護。

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特點[1]

  第一,知識產權的專有性。知識產權是一種專有民事權利,同所有權一樣具有排他性和絕對性,不過,由於智力成果是精神領域的產品,使得知識產權的效力內容不同於所有權的效力內容。專有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知識產權為權利入所獨占,權利人壟斷這種權利並受到嚴格保護,沒有法律規定或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權利人的智力成果。其二,同一智力成果,不允許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同一屬性的知識產權並存。

  第二,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非地域性。知識產權作為一種專有權在空間上效力並非無限,而是受到地域的限制,其效力只限於本國境內。但是,根據《奧林匹克憲章》之規定,奧委會可以在世界範圍內轉讓其無形資產,實施合作伙伴(TOP)計劃,洽談電視轉播權等,且其成員國都有保護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義務。

  第三,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無期限性。傳統知識產權法為協調、平衡產權人利益和整個社會的利益對權利本身規定了相應的保護期限。但是,奧林匹克知識產權是整個人類的知識產權,換句話說,保護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同時就是保護整個人類社會的利益,二者是統一的。也正因如此,《奧林匹克憲章》明確規定,國際奧委會知識產權為永久擁有的權利,沒有時間限制。

  第四,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性。國際奧委會無形資產具有依據一定方式滿足人們某種需要的效用,其使用價值具有確定性。《奧林匹克憲章》規定,無論是以商業或營利為目的,還是以非營利為目的的活動,都必須獲奧委會執行委員會批准和授權批准方可使用。

奧林匹克知識產權受到侵權的形式[2]

  1.圖形、圖案標誌

  所謂“標誌”,據《現代漢語詞典》對其所下的定義是“表明事物特征的記號”。據此,我們可以從字面的意義上將體育標誌定義為是指體育事物之間以及體育事物與非體育事物之間的,反映體育事務文化內涵和表現特征的記號。奧運標誌主要包括:國際奧委會與申辦、籌備奧運會期間產生的會徽、吉祥物、旗幟等。

  奧運會是和平的象徵,奧運標誌對全世界人民的影響力都是極大的。如今,只要我們見到“文洛克”和“曼德維爾”就能想到倫敦奧運會;只要提起五個相互勾連的彩環,就能想到它是奧運五環。因此造成部分商家借奧運之機搭便車,一些企業並不是奧運會的贊助商、供應商或者服務商,未經授權,就在自己所生產的服裝、背包裝飾扣件、紀念章、吉祥物等上使用圖案圖形類奧林匹克標誌,以謀取商業利益。

  除了商家非經許可銷售帶有奧運標誌的商品屬於侵權外,購買非經許可銷售帶有奧運標誌商品的消費者也應屬對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侵犯。凱特王妃日前出席了劍橋舉辦的倫敦奧運會攝影展,由於她當天佩戴的項鏈上飾有五環的造型,而這家項鏈製造商又並非奧運特許商家,因此,凱特被指侵犯奧運商標權。

  奧林匹克與體育產業的發展離不開法制,因此,界定奧運標誌的知識產權屬性,對奧運標誌的開發使用進行有效的法律規範和保護,具有重要意義。

  2.口號與文字

  隨著奧林匹克運動的發展,奧林匹克的巨大市場價值日漸顯現,對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口號、文字保護也越加顯得重要,違規使用奧運文字、奧運口號、專有名稱等侵權事件的比例一直呈上升趨勢。倫敦奧運會倒計時100天時,倫敦奧組委公佈倫敦奧運會口號為“Inspire a gener—ation(激勵一代人)”,但是這個口號將僅出現在以後所有的奧運會特許商品和所有印刷品和出版物上。伯明翰芭蕾舞團因為原定的表演曲目名為“更快,更高,更強”(faster,higher,stronger),正好與奧運會口號相同,侵犯到了奧林匹克的知識產權。因此,將奧林匹克、奧運會、奧運等專有名稱、“奧運會主辦城市名稱+年份”(倫敦2012)和其他足以令人認為與奧林匹克直接相關的口號、文字書籍加以保護是十分必要的。3.奧運賽事電視轉播權

  奧運賽事電視轉播權是奧運組織或賽事主辦單位舉辦奧運比賽和奧運表演時,許可他人進行電視報道、現場直播、轉播、錄像等的權利,並已成為目前奧運比賽的主要經濟來源之一。從資產特性看,電視轉播權是屬於奧委會的一種無形資產,《奧林匹克憲章》是國際奧委會的法律性文件,最新出版的《奧林匹克憲章》第1章第11條明確指出“奧林匹克運動是國際奧委會的專屬財產,國際奧委會擁有與之相關的全部權力...”。國際奧委會為保護奧林匹克知識產權,在電視轉播權和廣播報道權方面有嚴格的區分,不容混淆,絕不允許沒買電視報道權的電視媒體扛著攝像機或者沒買廣播報道權的廣播媒體拿著錄音機進入賽場。

  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是國際間知識交流和資源共用的重要前提,體育比賽電視轉播權的轉讓是公認的市場經濟價值規律的法則,是全世界約定俗成的自覺遵守的游戲規則。奧運賽事電視轉播權作為知識產權,它應該得到法律的保護。

奧林匹克知識產權受到侵權的原因[2]

  現在侵犯奧運知識產權的現象愈演愈烈,以前侵權行為都是在物品上印刷奧運標誌,現在則是以實物的形式出現,許多商家生產或銷售假冒的奧運特許品。產生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是因為公眾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還比較薄弱,很多人不瞭解奧運知識產權的具體內容;其次是因為包括奧運會在內的大型體育競賽知識產權保護的政府職能部門和司法機關在執法方面缺乏溝通和配合,致使嚴重侵犯大型體育競賽知識產權的行為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打擊,客觀上縱容了侵犯大型體育競賽知識產權現象的蔓延。因此,針對以上原因,應成立專門的體育知識產權機構,負責註冊大型體育競賽特殊標誌的商標註冊和使用許可合同的簽訂,負責對侵權行為的處理等,使人們在大型體育競賽活動中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再者,藉助各種形式對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保護進行宣傳,使人們真正的瞭解奧運知識產權的具體內容。

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保護對策[1]

  1.加強輿論宣傳。目前,發現侵犯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問題多是因為缺乏對該知識產權的瞭解、保護意識淡薄造成的。針對這種情況,應該利用各種形式的輿論宣傳,使保護、尊重知識產權的意識深入人心,形成良好的社會氛圍。引導企業進一步正確認識奧林匹克知識產權,使企業能夠合理、合法的利用。同時,使潛在的贊助商增強奧運經濟意識,參與利用奧林匹克知識產權,以擴大企業知名度,發展外向型經濟,實現奧運與企業雙贏。

  2.明晰產權,合理使用。要作到成功的保護、合理的開發使用奧林匹克知識產權,首先要明確這些權利的所有人及享有人,根據法律的規定及國際慣例,這些權利分別屬於國際奧委會、中國奧委會、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組委會和合法授權的被許可人。其中被許可人的地位是較特殊的,他必須按與許可人簽訂的合同行使自己的權利、保護自己的利益,並作到以下四點:一是要嚴格按照權利人提供的標準樣本準確使用,不得做任何變動;二是必須在許可使用的商品和服務項目上使用奧運標誌;三是使用標誌的廣告和宣傳用語必須合法、規範,如可以說“第29屆奧運會專用產品”,但不能說“第29屆奧運會特別指定惟一產品”等;四是必須保證使用的嚴肅性,不得歪曲、醜化和淡化奧林匹克標誌。

  3.加快法制建設。奧林匹克知識產權作為一種專有權具有自己的特點,國內現行知識產權的規定與之不符。例如,《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對權利本身都規定了相應的保護期限,但是,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為永久權利,沒有時間性等等。應儘快修改、完善現行法律、法規,使執法、司法部門有章可循,使企業在合理利用知識產權、保護自身利益時有法可依。隨著2008奧運會的臨近,為了加大對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中央和地方政府加快了立法步伐,先後頒佈了《北京市奧林匹克知識產權保護規定》、《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等法規,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根據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目標及要求,在有法可依的同時必須加大執法力度,不能使這些法規變成“軟法”、“法律白條”。

參考文獻

  1. 1.0 1.1 楊會龍,趙志剛.淺析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特點及保護(A).河北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1
  2. 2.0 2.1 王曼,王一丁.淺析對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保護(A).科技信息.20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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