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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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信托是指改變信托財產的性質、原狀以實現財產增值的信托業務。在處理信托中,信托財產具有物上代位性,即財產可以變換形式,如將財產變賣轉為資金,或購買有價證券等等。若以房屋為對象設立處理信托,受托人就可以將房屋出售,換取其它形式的財產。若以動產為對象設立處理信托,受托人就可以將動產出售。
一、受托人資格與地位
(1)資格
受托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法律、行政法規對受托人的條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地位
二、受托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受托人的義務
1、處理信托事務的義務
即受托人應當遵守信托文件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 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2、不得為自己謀取利益的義務
即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規定取得報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 受托人違反前款規定,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的,所得利益歸入信托財產。
3、不得將信托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的義務
受托人不得將信托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受托人將信托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的,必須恢復該信托財產的原狀;造成信托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不得非法交易的義務
即受托人不得將其固有財產與信托財產進行交易或者將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進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規定或者經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並以公平的市場價格進行交易的除外。受托人違反前款規定,造成信托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分別管理、分別記賬的義務
即受托人必須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並將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6、自己處理信托事務的義務
即受托人應當自己處理信托事務,但信托文件另有規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為處理。受托人依法將信托事務委托他人代理的,應當對他人處理信托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7、保存紀錄的義務
即受托人必須保存處理信托事務的完整記錄。
8、報告義務
即受托人應當每年定期將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9、保密義務
即受托人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
10、支付信托利益的義務
即受托人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托利益的義務。
11、職責終止時的報告、移交義務
即受托人依法職責終止的,應當作出處理信托事務的報告,並向新受托人辦理信托財產和信托事務的移交手續。
(二)受托人的權利
1、取得報酬權
即受托人有權依照信托文件的約定取得報酬。信托文件未作事先約定的,經信托當事人協商同意,可以作出補充約定;未作事先約定和補充約定的,不得收取報酬。約定的報酬經信托當事人協商同意,可以增減其數額。但是,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在未恢覆信托財產的原狀或者未予賠償前,不得請求給付報酬。
2、優先受賠償權
即受托人因處理信托事務所支出的費用、對第三人所負債務,以信托財產承擔。受托人以其固有財產先行支付的,對信托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3、辭任權
即一般情況下,設立信托後,經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 受托人可以辭任。
一、委托人資格
委托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二、委托人權利
(一)瞭解情況權
即委托人有權瞭解其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二)查閱複製權
委托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複製與其信托財產有關的信托帳目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其他文件。
(三)調整信托管理方法權
即因設立信托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於實現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委托人有權要求受托人調整該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
(四)要求委托人恢覆信托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權
即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委托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求受托人恢覆信托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該信托財產的受讓人明知是違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該財產的,應當予以返還或者予以賠償。前款規定的申請權,自委托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的,歸於消滅。
(五)解任受托人權
即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托人有權依照信托文件的規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三、委托人的義務
讓渡一定的財產權
一、受益人資格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權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二、受益人的權利
受益人享有受益權。
(1)瞭解情況權
即有權瞭解其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2)查閱複製權
委托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複製與其信托財產有關的信托帳目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其他文件。
(3)調整信托管理方法權
即因設立信托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於實現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有權要求受托人調整該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
(4)撤銷權與要求賠償權
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求受托人恢覆信托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該信托財產的受讓人明知是違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該財產的,應當予以返還或者予以賠償。但申請權,自受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的,歸於消滅。
(5)解任權
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有重大過失的,有權依照信托文件的規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6)與委托人意見不一致時的申請裁定權
受益人行使上述權利,與委托人意見不一致時,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做出裁定。
三、受益人的義務
受托人在處理信托業務中由於不是自己的過失而蒙受損失時,受益人有義務接受受托人提出的費用或者補償損失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