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宣傳推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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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是指為推介基金向公眾分發或者公佈,使公眾可以普遍獲得的書面、電子或者其他介質的信息。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包括:
1、公開出版資料;
2、宣傳單、手冊、信函、傳真、非指定信息披露媒體上刊發的與基金銷售相關的公告等面向公眾的宣傳資料;
4、電視、電影、廣播、互聯網資料、公共網站鏈接廣告、簡訊及其他音像、通訊資料;
5、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應當事先經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和督察長檢查,出具合規意見書,並自向公眾分發或者發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主要經營活動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的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應當事先經基金銷售機構負責基金銷售業務和合規的高級管理人員檢查,出具合規意見書,並自向公眾分發或者發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工商註冊登記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機構備案。
製作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的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對其內容負責,保證其內容的合規性,並確保向公眾分發、公佈的材料與備案的材料一致。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必須真實、準確,與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說明書相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二)預測基金的證券投資業績;
(三)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四)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者管理的基金;
(五)誇大或者片面宣傳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使投資人認為沒有風險的或者片面強調集中營銷時間限制的表述;
(六)登載單位或者個人的推薦性文字;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可以登載該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過往業績,但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個月的除外。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登載過往業績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基金合同生效6個月以上但不滿1年的,應當登載從合同生效之日起計算的業績;
(二)基金合同生效1年以上但不滿10年的,應當登載自合同生效當年開始所有完整會計年度的業績,宣傳推介材料公佈日在下半年的,還應當登載當年上半年度的業績;
(三)基金合同生效10年以上的,應當登載最近10個完整會計年度的業績;
(四)業績登載期間基金合同中投資目標、投資範圍和投資策略發生改變的,應當予以特別說明。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登載該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過往業績,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行業公認的準則計算基金的業績表現數據;
(二)引用的統計數據和資料應當真實、準確,並註明出處,不得引用未經核實、尚未發生或者模擬的數據;
對於推介定期定額投資業務等需要模擬歷史業績的,應當採用我國證券市場或者境外成熟證券市場具有代表性的指數,對其過往足夠長時間的實際收益率進行模擬,同時註明相應的複合年平均收益率;此外,還應當說明模擬數據的來源、模擬方法及主要計算公式,併進行相應的風險提示;
(三)真實、準確、合理地表述基金業績和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基金業績表現數據應當經基金托管人覆核或者摘取自基金定期報告。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登載基金過往業績的,應當特別聲明,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並不構成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對不同基金的業績進行比較的,應當使用可比的數據來源、統計方法和比較期間,並且有關數據來源、統計方法應當公平、準確,具有關聯性。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附有統計圖表的,應當清晰、準確。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提及基金評價機構評價結果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基金評價結果引用的相關規範,並應當列明基金評價機構的名稱及評價日期。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登載基金管理人股東背景時,應當特別聲明基金管理人與股東之間實行業務隔離制度,股東並不直接參与基金財產的投資運作。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推介貨幣市場基金的,應當提示基金投資人,購買貨幣市場基金並不等於將資金作為存款存放在銀行或者存款類金融機構,基金管理人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基金宣傳材料中推介保本基金的,應當充分揭示保本基金的風險,說明投資者投資於保本基金並不等於將資金作為存款存放在銀行或者存款類金融機構,並說明保本基金在極端情況下仍然存在本金損失的風險。
保本基金在保本期間開放申購的,應當在相關業務公告以及宣傳推介材料中說明開放申購期間,投資者的申購金額是否保本。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應當含有明確、醒目的風險提示和警示性文字,以提醒投資人註意投資風險,仔細閱讀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說明書,瞭解基金的具體情況。
有足夠平面空間的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應當在材料中加入具有符合規定的必備內容的風險提示函。
電視、電影、互聯網資料、公共網站鏈接形式的宣傳推介材料應當包括為時至少5秒鐘的影像顯示,提示投資人註意風險並參考該基金的銷售文件。電臺廣播應當以旁白形式表達上述內容。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含有基金獲中國證監會核准內容的,應當特別聲明中國證監會的核准並不代表中國證監會對該基金的風險和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推薦或者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