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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勘探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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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地質勘探撥款

  地質勘探撥款是指計劃年度內由國家預算無償撥付的地質勘探資金(或地質勘探費)。它包括地質勘探流動資金撥款和地質勘探工作撥款。

  地質勘探撥款的計算公式為:

  
地質勘探撥款=地質勘探工作總量+上年末資金結餘或不足-其他撥款

地質勘探撥款的規定 [1]

  地質勘探撥款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1)凡能以實物工作量體現工程進度的項目,可以按照實際完成的工作量和批准的預算單價進行結算;

  (2)試行任務包乾、預算包乾和節約分成的單位,按規定的條件,由主管部門批准,經財政部門審查撥款,年終嚴格區分節餘和節約,節餘部分可轉下年,用於地質勘探工作支出;

  (3)實行承發包體制的單位,應按經濟合同由承包單位編製工程價款結算帳單,並經出包單位簽證,辦理結算;

  (4)科研、文教和管理機構及實行差額、定額補助的單位,按批准的年度預算,編製季度分月用款計劃,辦理撥款;

  (5)半永處性的建築物等,應為有實物工作量部分,按完成工作量進度和計劃單價撥款結算,其餘部分按預算和分月用款計劃撥款。

  對於完成的工作量,分別按下列規定進行結算:

  (1)地質勘探各工作項目.年度中間季度超額完成的工作量累計未超過年度計劃的,可給予結算;

  (2)基層單位超過年度地質勘探計劃完成的工作量,應報主管單位批准,由主管單位在所屬計劃範圍內進行調整。財政部門按調整計劃辦理撥款結算,主管單位的工作總量應報主管部門批准,在年度預算內辦理撥款結算。

  凡是不按規定編製設計預算或年度預算的項目;不按設計施工,忽視工程質量所造成的損失和報廢工作量;爭搶礦點,重,復勘探的地質項目費用;計劃外的設備、儀器、材料及未經審批機關批准購專控商品等不合理支出,財政部門均不辦理撥款結算。

  財政部門對地質勘探工作預支款結算帳單進行審查(如下表):

  Image:地质勘探拨款.jpg

  (1)以實物工作量計算的實際進度是否正確,所套用的單價是否與批准的年度核准單價相符;

  (2)不以實物量進行結算的項目,應與提送的會計月報表進行核對;是否與實際支出相符;

  (3)工程結算帳單本期實際結算數是否正確,其他應扣款是否都抵扣了。

  (4)對不按規定編製設計預算(概算),不按設計施工,忽視工程質量,虛報完成的工作量,爭搶礦點、重覆勘探,超過工資總額和獎金指標的部分不得予以辦理撥款結算。

  最後,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地質勘探撥款的監督與檢查。

  財政部門要積极參与對地質勘探預算資金的分配、地質工作計劃的安排、地質設計預算的審定,並督促地質單位嚴格按照地質規律、地質工作程式(普查、詳查、勘探)辦事。對不按地質工作程式辦事,不編製地質項目技術設計預算的項目,不能列入計劃,不得供應資金。

  對地質勘探單位的財務和各種資金的使用情況,要經常地進行檢查、監督,發現違反財經紀律的要及時制止,對不聽勸阻的,除及時向上級部門反映外,必要時可拒絕撥款。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地質勘探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管理機構),應向財政部門提供各種撥款依據(包括勘查登記許可證,承包、招標等經濟合同),按期報送財務會計報表、統計報表和有關資料文件,以便財政部門瞭解情況,不斷完善地質勘探撥款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果。

地質勘探撥款的辦理 [1]

  首先應明確地質勘探撥款的範圍。1982年,財政部、建設銀行頒發了《地質勘探撥款暫行辦法》。辦法中明確規定,地質礦產、冶金、煤炭、石油、核工業,輕工、化工及建材等部門的地質勘探撥款,以及地質勘探二級主管機構和附屬企、事業的財務撥款均應通過中國人員建設銀行管理,實行財政監督。為了適應地質勘探體制改革的需要,建設銀行和財政部在1988年又印發了《中央級地質勘探財務管理暫行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地質勘探費的來源、地質勘探費的使用範圍、地質勘探費預算撥款的管理、地質勘探成本管理流動資金管理固定資產管理等等,使地質勘探管理逐步走上全面、正規的軌道。

  其次對各部門要成立年度支出預算。地質礦產、冶金、煤炭、石油、核工業、輕工、化工部及建材局等部門的地質勘探撥款,以及地質勘探二級主管機構和附屬企、事業的財務撥款均由財政部門管理,實行財政監督。財政部門在確定的地質勘探撥款範圍內,分別對各部門成立年度地質勘探支出預算。按照地質勘探工作計劃、預算、程式和工作進度撥款,監督資金合理使用。

  第三,地質勘探工作和基建工作一樣,都是依據有關的文件資料辦理撥款,使用資金。

  各地質勘探單位必須提送下列文件作為撥款依據:

  1.經批准的年度地質勘探工作計劃,包括礦產儲量計劃,批准的年度支出預算;

  2.地質勘探設計批准文件及設計預算;

  3.經核准的主管部門、二級主管單位和基層單位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和季度分月用款計劃;

  4.勞動工資、獎金、主要材料、設備、儀器、採購及更新改造等有關計劃文件;

  5.實行承發包體制的經濟合同付本。

  根據現行規定,對地質勘探費區別不同情況,分類管理

  (1)對國家財政安排的地質勘探費預算撥款,在國家計划下達後,按當年安排的地質勘探費預算,實行限額管理。地質勘探費支出必須控制在國家核定的預算限額範圍內,按規定用途使用,不准超支、挪用或轉移資金。

  (2)對國家安排中央各地質主管部門直屬管理機構的經費,凡列入地質勘探年度計劃和預算的,按行政機關開支標準,編製年度經費預算,由各主管部門審批列入地質勘探工作計劃後,報國家計委、財政部、建設銀行總行備案後即可支出

  (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勘探管理機構本身的經費,應按當地財政部門規定的行政機關開支標準,編製年度經費預算,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簽署審核意見後,報主管部門批准併入年度地質勘探工作計劃。管理機構不得自行分配、核定本身的經費預算

  (4)國家預算撥款、黃金等專項地質勘查基金、部門單位自籌和對外承包收入等各項資金,應分別管理,分別核算,不能互相擠占。

  第四,辦理地質勘探撥款的撥付與結算。地質勘探單位一般在建設銀行開立地質勘探撥款戶、地質勘探存款戶等。

參考文獻

  1. 1.0 1.1 馮健申.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與會計實務.山東人民出版社,1996年04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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