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探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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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探拨款是指计划年度内由国家预算无偿拨付的地质勘探资金(或地质勘探费)。它包括地质勘探流动资金拨款和地质勘探工作拨款。
地质勘探拨款的计算公式为:
地质勘探拨款=地质勘探工作总量+上年末资金结余或不足-其他拨款
地质勘探拨款的规定 [1]
地质勘探拨款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1)凡能以实物工作量体现工程进度的项目,可以按照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和批准的预算单价进行结算;
(2)试行任务包干、预算包干和节约分成的单位,按规定的条件,由主管部门批准,经财政部门审查拨款,年终严格区分节余和节约,节余部分可转下年,用于地质勘探工作支出;
(3)实行承发包体制的单位,应按经济合同由承包单位编制工程价款结算帐单,并经出包单位签证,办理结算;
(4)科研、文教和管理机构及实行差额、定额补助的单位,按批准的年度预算,编制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办理拨款;
(5)半永处性的建筑物等,应为有实物工作量部分,按完成工作量进度和计划单价拨款结算,其余部分按预算和分月用款计划拨款。
对于完成的工作量,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结算:
(1)地质勘探各工作项目.年度中间季度超额完成的工作量累计未超过年度计划的,可给予结算;
(2)基层单位超过年度地质勘探计划完成的工作量,应报主管单位批准,由主管单位在所属计划范围内进行调整。财政部门按调整计划办理拨款结算,主管单位的工作总量应报主管部门批准,在年度预算内办理拨款结算。
凡是不按规定编制设计预算或年度预算的项目;不按设计施工,忽视工程质量所造成的损失和报废工作量;争抢矿点,重,复勘探的地质项目费用;计划外的设备、仪器、材料及未经审批机关批准购专控商品等不合理支出,财政部门均不办理拨款结算。
财政部门对地质勘探工作预支款结算帐单进行审查(如下表):
(1)以实物工作量计算的实际进度是否正确,所套用的单价是否与批准的年度核准单价相符;
(2)不以实物量进行结算的项目,应与提送的会计月报表进行核对;是否与实际支出相符;
(3)工程结算帐单本期实际结算数是否正确,其他应扣款是否都抵扣了。
(4)对不按规定编制设计预算(概算),不按设计施工,忽视工程质量,虚报完成的工作量,争抢矿点、重复勘探,超过工资总额和奖金指标的部分不得予以办理拨款结算。
最后,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地质勘探拨款的监督与检查。
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对地质勘探预算资金的分配、地质工作计划的安排、地质设计预算的审定,并督促地质单位严格按照地质规律、地质工作程序(普查、详查、勘探)办事。对不按地质工作程序办事,不编制地质项目技术设计预算的项目,不能列入计划,不得供应资金。
对地质勘探单位的财务和各种资金的使用情况,要经常地进行检查、监督,发现违反财经纪律的要及时制止,对不听劝阻的,除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外,必要时可拒绝拨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地质勘探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应向财政部门提供各种拨款依据(包括勘查登记许可证,承包、招标等经济合同),按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和有关资料文件,以便财政部门了解情况,不断完善地质勘探拨款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地质勘探拨款的办理 [1]
首先应明确地质勘探拨款的范围。1982年,财政部、建设银行颁发了《地质勘探拨款暂行办法》。办法中明确规定,地质矿产、冶金、煤炭、石油、核工业,轻工、化工及建材等部门的地质勘探拨款,以及地质勘探二级主管机构和附属企、事业的财务拨款均应通过中国人员建设银行管理,实行财政监督。为了适应地质勘探体制改革的需要,建设银行和财政部在1988年又印发了《中央级地质勘探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地质勘探费的来源、地质勘探费的使用范围、地质勘探费预算拨款的管理、地质勘探成本管理、流动资金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等等,使地质勘探管理逐步走上全面、正规的轨道。
其次对各部门要成立年度支出预算。地质矿产、冶金、煤炭、石油、核工业、轻工、化工部及建材局等部门的地质勘探拨款,以及地质勘探二级主管机构和附属企、事业的财务拨款均由财政部门管理,实行财政监督。财政部门在确定的地质勘探拨款范围内,分别对各部门成立年度地质勘探支出预算。按照地质勘探工作计划、预算、程序和工作进度拨款,监督资金合理使用。
第三,地质勘探工作和基建工作一样,都是依据有关的文件资料办理拨款,使用资金。
各地质勘探单位必须提送下列文件作为拨款依据:
1.经批准的年度地质勘探工作计划,包括矿产储量计划,批准的年度支出预算;
2.地质勘探设计批准文件及设计预算;
3.经核准的主管部门、二级主管单位和基层单位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和季度分月用款计划;
4.劳动工资、奖金、主要材料、设备、仪器、采购及更新改造等有关计划文件;
5.实行承发包体制的经济合同付本。
根据现行规定,对地质勘探费区别不同情况,分类管理:
(1)对国家财政安排的地质勘探费预算拨款,在国家计划下达后,按当年安排的地质勘探费预算,实行限额管理。地质勘探费支出必须控制在国家核定的预算限额范围内,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准超支、挪用或转移资金。
(2)对国家安排中央各地质主管部门直属管理机构的经费,凡列入地质勘探年度计划和预算的,按行政机关开支标准,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由各主管部门审批列入地质勘探工作计划后,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总行备案后即可支出。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勘探管理机构本身的经费,应按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行政机关开支标准,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入年度地质勘探工作计划。管理机构不得自行分配、核定本身的经费预算。
(4)国家预算拨款、黄金等专项地质勘查基金、部门单位自筹和对外承包收入等各项资金,应分别管理,分别核算,不能互相挤占。
第四,办理地质勘探拨款的拨付与结算。地质勘探单位一般在建设银行开立地质勘探拨款户、地质勘探存款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