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岸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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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岸基金(On-shore fu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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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在岸基金[1]
在岸基金又稱在岸投資證券基金是指在本國募集資金並投資於本國證券市場的證券投資基金。
在岸基金的特點[2]
第一,法律適用的單一性。因為它是在一國之內募集資金併進行投資,所以不管是基金投資者還是基金組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所有當事人的行為都必須遵守該國的法律和法規,所以法律的適用簡單明瞭。
第二,監管的便利性。由於在岸基金的有關當事人以及投資市場都在本國境內,所以基金的監管部門可以比較容易地對其進行監管。
第三,運作的平穩性。由於在岸基金是在本國募集資金併進行投資,所以沒有匯率風險,受國際金融市場動蕩的影響也比較輕,一般來說,基金的運作相對比較平穩.
在岸基金和離岸基金的比較[3]
1.法律環境不同。基金離岸與在岸面I臨的是不同的法律環境,離岸基金一般設立在離岸中心(offshorecenter),如開曼群島(CaymanIslands)、英屬維爾京群島(BritishVirginIslands)及百慕大(Bermuda),其所在地的法律環境相對寬鬆。首先,若不在離岸中心與當地公眾開展業務,則可享受作為豁免公司或企業的免稅待遇。其次,由於離岸中心沒有內外資區別,可以迴避在境內設立股權基金或增資、轉股等環節的外商投資審批程式。再次,離岸中心為股權基金提供了更靈活的組織形式,如有限合伙,而我國境內,由於相關辦法尚未出台,還不能設立外商投資合伙基金。最後,在上市前融資項目中,我國境內中國證監會頒佈的一些法律法規以及掌握的政策,合伙基金作為擬上市公司股東尚未得到官方認可。而且,保障合伙基金退出的若幹權利,如共同出售權、反稀釋權,在我國境內上市時必須放棄,這些均會影響基金的順利退出。總而言之,相比之下,離岸基金可以享受離岸中心的寬鬆和優越的法律環境。
2.融資環境不同。我國私募股權基金市場剛剛建立,缺乏足夠的機構投資者,而且也多願意自己設立子公司進行管理,證券公司直投基金,以及信托公司均採取的是自己管理的模式,這會使境外基金落戶內地後融資比較困難。
3.項目資源不同。離岸基金靠岸,也遭遇不熟悉本地市場的困境。所以,一些離岸基金與當地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合作,實現了國資的本土資源與外資的先進管理經驗的結合。但國有資產管理的煩瑣程式,以及文化差異,又加大了合作難度和談判成本.
4.投資策略靈活程式不同。離岸基金著陸後,根據我國的私募基金法律環境,受到若幹限制,最主要的是必須將證券投資從私募基金投資組合中排除出去。詳見《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產業投資基金試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及《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並參考第七章。而離岸基金的投資對象和範圍並無法律限制,因而更為廣泛,存在著更大的操作空間,可以在更廣的範圍內設計投資組合策略。在某種意義上說,離岸股權基金更多的是一種商業安排或風險分散策略,而無法定意義。
5.退出渠道不同。雖然滬深兩市2008年最新修訂的股票上市規則原則允許境外公司到中國境內上市,但在此之前,或以後一段時間內,離岸基金主要通過紅籌上市方式實現退出,即兩頭在外的經營模式。目前正在緊鑼密鼓地加快推出創業板,以及將來還將推出櫃臺交易市場。前者被稱為中國的納斯達克市場,後者被稱為三級市場或相對於國外的粉單市場等低層次市場。所以,出於更加熟悉本土環境等因素,離岸基金著陸後將願意更多地考慮在境內上市退出這一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