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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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籌上市是指公司註冊在境外,通常在開曼、百慕大或英屬維爾京群島等地,適用當地法律和會計制度,但公司主要資產和業務均在我國大陸。對投資者發行股票並且在香港聯交所上市,在禁售期結束後,所有股票都可以流通。
與H股上市相比,香港證監會對於紅籌形式上市的規定較為寬鬆,上市費用也更低;另外,上市後再次集資的能力也更強——企業上市半年後,便可發行新股再集資;更為重要的是,以紅籌股形式上市,原有股東套現比H股要容易得多(在香港主板上市,大股東在上市6個月後,可出售其招股章程中所列載、由其實際擁有的股份)。
同時,高管對於內地企業股權的“偏好”也是這種趨勢形成的一種推動力量。國資委對於MBO的謹慎與高管收購企業股權的衝突,使得到境外尋求紅籌上市成為一種最佳選擇。因為同海外公司一樣,紅籌上市企業管理層可以享受全部認股權權益,而且股份還可以全部流通。
紅籌上市也分為紅籌主板和紅籌創業板。
1、紅籌主板:主要以國有背景的企業為主,但其中也有一些民營企業。
2、紅籌創業板:眾多內地民營企業在香港上市方式主要以紅籌上市為主,更多的企業是以紅籌創業板形式。
從創業板轉到主板上市:公司盈利和規模不大的中小型科技企業在創業板上市,通過從創業板籌集資金,迅速發展壯大,當達到主板上市的標準時,可以以介紹上市形式從創業板轉到主板上市。
假設甲先生與乙先生共同投資擁有一家公司A,其中甲占註冊資本的70%,乙占註冊資本的30%,現甲乙希望在香港紅籌創業板上市,基本方案可設計如下:
1、甲乙按照在內地公司的出資比例在英屬維爾京群島設立BVI公司B。按照香港合併法會計,收購方和被收購方在合併前後不可有任何的股權變動。因此只要收購方即BVI公司B和被收購方內地公司A擁有完全一樣比例的股東,在收購後,內地公司的所有運作基本上完全轉移到BVI公司B中。在這種情況下,內地公司過去2年的業績、資產及負債,可包括在BVI公司的合併報表中。
2、BVI公司B與甲乙進行股權轉讓,收購他們擁有的內地公司A的股權,則內地公司A變為BVI公司B的全資子公司。
3、BVI公司B在開曼群島或百慕大群島註冊成立一家離岸公司作為日後在香港掛牌上市的公司,即上市公司C。
4、BVI公司B將其擁有的內地公司A的全部股權轉讓給上市公司C
以上框架搭好後,就能以上市公司C的名義申請在香港上市,一般來講,可以在上市公司與內地公司之間再多設立一家公司,以利於將來內地公司具體經營發生變更或股權變動時不至影響上市公司的穩定性,起到一個緩衝的作用。
因為從設立離岸公司到申請紅籌上市是一環扣一環緊密相聯的一系列行為,為了節約時間成本和更為嚴謹地規範每一個步驟,建議選擇有經驗的機構進行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