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理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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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理規劃是指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土地整理專項規劃,對田、水、路、林、村等的綜合整治進行分區與規劃。
1、有關土地整理和利用的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
2、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有關土地整理利用的政策、措施;
3、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4、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和村鎮規劃、農業區域開發規劃等;
5、土地整理潛力調查分析資料等;
6、國民經濟統計資料等。
1、依法整理原則。編製土地整理規劃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2、規劃控制原則。土地整理規劃僅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專項規劃,其主要目標和佈局安排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3、協調性原則。土地整理規劃不能孤立進行,既要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又要與區域內流域規劃、村鎮規劃及其他各項建設規劃等緊密配合,為區域社會經濟發展提供有利的土地條件。
4、公眾參與原則。土地整理涉及千家萬戶的利益,必鬚髮動廣大群眾參與規劃。
5、時序性原則。土地整理規劃是一項長期性規劃,在編製土地整理規劃時,制定土地整理的總方向和總目標,避免土地整理過程中的盲目性。在規劃內容上,應分清主次和先後順序,抓住主導整理工程,使規劃有計劃、有步驟地實施。
土地整理分為農用地整理和建設用地整理,前者包括農用地調整、農用地改造、地塊調整、基礎設施配套、零星農民住宅的遷並等,後者包括村鎮用地整理、城鎮用地整理、獨立工礦用地整理、交通和水利設施用地整理等。土地整理規劃的基本內容一般是:
1、選定土地整理範圍
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統一部署,本著先易後難的原則,選取待整理地區並確定其範圍和邊界。
2、整理區實地調查
調查內容包括:
(1)整理區的土地利用現狀;
(2)整理區的道路、溝渠、塘庫等基本設施狀況;
(3)整理區內的農村居民點分佈狀況與房屋建築狀況;
(4)整理區的地形、地貌、水文狀況;
(5)整理區的農業生產情況;
(6)整理區的人口及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等。
3、土地整理潛力分析
具體包括:
(1)土地整理增加可利用土地面積的潛力;
(2)通過整理提高土地利用率的潛力;
(3)通過整理,改善土地生產條件,提高土地產出的潛力。
根據待整理地區的土地利用現狀、資源條件,土地整理的資金投入和技術條件,合理地確定土地整理應達到的目標和要求。
5、劃定土地整理區
土地整理區分為土地單項整理區和土地綜合整理區,前者是指單項內容(如整理耕地、整理林地、整理村鎮用地等)為主的土地整理區,後者是指兩種或兩種以上內容的土地整理區。土地整理區的劃定應根據土地整理潛力的調查分析,確定土地整理區的類型、規模、位置、整理目標、整理時間等;要儘量結合自然地形,兼顧行政區劃界限;要有利於集約用地和土地適度規模經營;要註重景觀和生態保護,改善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提高農業現代化水平。
6、土地利用結構和佈局調整
根據土地整理目標、整理潛力和整理要求,結合典型整理項目的分析,提出土地整理區土地利用結構和佈局調整方案。
7、確定土地整理的重點項目將潛力大、投資小和效益好的整理區或項目確定為土地整理的重點項目。
依據整理規劃方案,按照需要修建的各種工程設施的類型、規模、標準、土方工程等,推算土地整理所需資金。同時根據整理後可凈增農地面積,土地產出率提高的幅度,生產成本的節約情況等預測分析土地整理所產生的效益。
9、規劃實施計劃
主要包括:
(1)土地整理資金的籌措與分擔;
(2)整理後的土地使用調整;
(3)十地整理的時間計劃安排;
(4)土地整理的運行管理等。
10、整理規劃成果
主要包括土地整理技術報告和工作報告,土地整理圖件等。
土地整理的規劃程式可以歸納為五個步驟:
1、選擇土地整理單元。包括收集有關土地利用的自然和社會經濟資料,分析研究
土地整理的潛力,準備土地整理的資金和技術條件,確定土地整理的目標和要求。經與初選區域有關單位和個人充分協調,取得理解和支持後,選定開展土地整理的單元並予以公告。
2、編製土地整理規劃方案。根據選定單元土地利用規劃的原則要求,編製土地整理規劃設計,並經廣泛征求土地整理參與者的意見,修改完善規劃和設計後申請批准。
3、審批土地整理方案。依據制定的法律或政策性規定,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式,審查土地整理規劃設計,經批准並向社會公告後的規劃方案准許實施。
4、組織土地整理實施。按照批准的土地整理規劃和設計,在區域範圍內動員人力、物力和財力,開展土地整理活動。土地整理實施通過調查和測量確定權屬,進行工程建設,經過土地評估並重新配置後,經登記發證以確認整理成果。
5、土地整理成果檢查驗收。在完成土地整理任務,達到預定目標後,開展地籍更新、資料彙總和歸檔等工作並形成報告,經法律規定的程式審查驗收。
- 王萬茂主編,土地利用規劃學,科學出版社,2006年10月,第19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