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環境服務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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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環境服務貿易是以環境服務為貿易對象的貿易活動。
國際環境服務貿易的特點[1]
- (一)環境服務產業項目較集中
每個國家就環境服務業統計的定義與分類多不相同,例如各國對家庭垃圾的清運、飲用水供應及節約能源等活動是否可歸類為環境服務業的認識也不相同,而且少數國家並未單獨就環境服務業進行統計。根據UNCTADl994年以SSCL的環境服務業分類項目統計代表性工業國家的結果,環境服務業的產出低於全部服務業產出0.5%,然而這個數據並未將政府服務的產出列入其中。
根據對環境工業單項觀察,水及廢水管理、廢棄物管理及空氣污染管製為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成員國排名前3名的重要項目。但是並不是每個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成員國均是如此,如美國最重要的項目是固體廢棄物管理,日本則是空氣污染管制。環境工業的就業情況,也是依定義的不同而不相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成員國的環境工業雇用人數低於全部勞動力1%。
1996年全球環境市場(包括設備、服務、資源)為4530億美元,其中服務類為2290億美元。服務類的前二大項目為固體廢棄物管理(1020億美元)以及水處理服務(650億美元)。美國、西歐及日本環境市場的總和為全球環境市場的87%,然此等市場的增長明顯下降,其主要原因是工業部門已高度符合法令規定,且新環境法令的公佈已較少見。但是再看看非洲、亞洲及拉丁美洲的市場,雖然僅僅占全球市場的7%,但是由於其經濟與人口增長、城市化的加強、環境法令更加嚴格、納入國際環境標準及其執行、來自消費者及社區的壓力,將導致這些地區的環境市場增長較快。
以美國情況更進一步觀察環境服務業個別項目的發展的情形,固體廢棄物及水處理為目前收益最大的項目,同時也是近幾年發展最迅速的項目,最大的水處理公司也是環境服務業資本密集度最大者,固體廢棄物管理的收益及資本密集度雖居於第2位,但是其雇用員工數最多。
- (二)公共部門的重要性有所改變
即使美國已是一個具有相當程度民營化的國家,美國廢水處理絕大多數的收益仍是由公共事業獲得。歐盟的水處理也是由公共事業部門控制著。英國在1989年進行的一項最徹底的改變即是將十個廢水處理公共事業全數民營化,法國也有2/3的廢水處理由民營公司經營,馬來西亞正在進行污水系統的民營化工作,印度尼西亞、菲律賓及泰國則展開BOT計劃。雖有前述民營化的發展,德國及日本等其他國家則仍如同美國,維持由政府公營部門負責廢水處理的工作。
固體廢棄物管理的情形則稍有不同,在美國僅有1乃的總收益是來自公共事業,英國、法國、日本及德國固體廢棄物的公營比例分別為50%、60%、70%及75%。很多國家的地方政府仍經營固體廢棄物管理,但是長期發展趨勢仍以民營化為主。
- (三)企業購併成為發展趨勢
環境工業近年的發展趨勢是朝向購併為大企業發展,一項研究美國環境工業購併情形的報告,即稱企業規模優勢及消費者喜好,促使大企業的形成及收益的增加,同時更能與小規模對手抗衡。造成大型企業占優勢的原因有以下幾個:①環境技術的發展更為複雜及更具整合性,加重小型企業的財務負擔;②法規更趨嚴格;③消費者對企業處理的責任及監測的要求更為重視。美國1987年至1991年間環境服務業的購併風潮以年平均56%的速率增長,至1991年購併案共計有223件,據最新的調查報告顯示,美國民營市場的半數是由前十大企業所囊括。
雖然歐盟的購併情形不像美國那樣頻繁,但是水處理市場仍是由少數大型企業所占有,廢棄物管理則按處理項目的專業性而定,然而根據工業報道,法國民營市場的半數由前二大企業掌控,英國則由前六大企業占有半數民營市場。與環境相關的服務業市場如技術工程、環境顧問及管理服務等,也多由大型工程公司所掌控。中小型企業則轉型為提供特定專業性服務,成為大型計劃的次要受委托執行者。
- (四)技術趨勢更強
各項環境服務業所運用的技術已多年未有重大改變,廢水處理及固體廢棄物管理通常是使用成熟、不具專利性的技術,而空氣污染控制技術的發展也多已成熟。然而以市場導向為原則所發展的新法案,促使前述情況發生變化,環境工業轉變為以技術導向為主,並以技術為最主要的競爭工具,研發費用逐日升高,一般大型多國環境服務企業,將收益的8%一10%作為研發費用,引導各項環境服務業的新技術發展。前述法令及技術的發展,使得環境服務業由傳統的管末處理轉為運用清凈技術,在發生源即減少污染物的排出。
國際環境服務貿易的壁壘[1]
由於環境服務大部分由政府提供,存在很大的限制。而正如前所述,環境服務市場開始出現,各國開始關註進入別國市場,從而對環境服務貿易的壁壘有所研究,消除環境服務貿易壁壘必將大大促進環境服務貿易的發展。一般而言,根據環境服務業的特點,環境服務貿易壁壘主要有:
(1)企業設立商業存在及其由母國雇用該國國民的障礙;
(2)外商投資限制,包括外商持股比例、企業體合法實體類型的規定(如要求應為地方性公司組織)、特定資產的所有權(如掩埋場及污水系統)、運作範圍(如限制公司數量及地點)等;
(3)要求與當地供應者聯合投資,削減外國人投資自由決定企業安排的權利;
(4)勞力密集的部分環境服務業如垃圾處置,則受限於自然人的移動;
(5)限制員工國籍及居住場所;
(6)移民政策、簽證限制、社會安全、稅制、自製率規定等;
(7)政府採購偏好國內供應者;
(8)環境法規是否健全及執行成效;
(9)環境商品的貿易障礙限制環境服務的供應;
(10)不確定的經濟需求測試。
總結起來,影響環境服務貿易的貿易壁壘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 (一)明顯的限制性
貿易障礙因為主要環境服務的供應者多是通過設立商業存在的服務模式來提供服務,因此限制企業在國內設立商業存在和限制企業在國內雇用該國國民的措施,都會影響環境服務貿易的發展。一般來說,外國投資的規範和針對特定部門的規定都會影響很多國家企業進入本國市場,對外國投資的規範限制主要包括外商持股比例、企業體合法實體形式的規定(如要求應為地方性公司組織)、特定資產的所有權(如掩埋場及污水系統)以及運作範圍(如限制分公司數量及地點)等。同樣,要求與當地供應者聯合投資,將削減外商投資決定最佳企業安排的自由。
就勞動力密集度高的那部分環境服務業,如垃圾處置,則會受限於自然人的移動。有關員工的國籍要求,將使企業無法通過國際招募來降低員工成本。對經理人員及主管級的住所要求,會對外國供應者造成不利影響。此外,移民政策、簽證限制及社會安全的費用與程度、稅制、自製率規定、對外國工作人員的差異規定等,均會對環境服務貿易有所影響。
- (二)政府採購
雖然政府部門已逐漸終止提供環境服務,但政府採購仍在環境工業中扮演極其重要的角色,其原因是相關公共資產的服務業市場仍無法全部由私人企業經營,即使公共服務已民營化或委托私人企業,政府部門仍有採購這種服務的必要。公共部門仍需要花費相當部分的環境費用在水及污水處理、廢棄物處理及回收、清理污染場址等方面。例如,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成員國公共部門及私人部門所付出的環境費用大致相同,而發展中國家中公共部門所負擔的環境費用約為該國家總環境費用的70%。
目前,由26個成員簽署的WTO政府採購雙邊協議,幾乎所有簽署成員將SSCL所列的所有環境服務業類別納入政府採購承諾項目。但是這並不表示,這種服務的所有採購均是在非歧視的方式下進行的,而環境服務業採購的歧視程度很難掌握及量化。根據1998年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一項研究,在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成員國環境服務業採購市場中約有8%一18%是偏好國內供應者,很多採購行為只是簡單地排除國外供應者的參與。
- (三)促進出口政策
政府所採用的出口促進政策如項目補助等,有可能造成環境產品貿易的扭曲。
- (四)國內法規
環境服務業受到相當多政府規定的影響,如規範工業的環境法令會影響對環境服務業的需求;以及直接影響環境服務業的規定,如城市規劃限制處置場址的地點。法規的設計是為改正市場缺點,如果不是為達成政策目標所必須的規定,將造成額外的成本負擔、價格提高以及不合理減少消費者的選擇,此外,法規若限制供應者的決策方向或競爭條件,將失去效率。
- 1.環境法規
各國對環境的重視導致了一系列法規的制定,如美國1970年《清凈空氣法》規定三項主要污染物的排放允許值應降低90%,或規定企業應削減破壞臭氧層化學晶使用量。另外政府決定污染程度並分配適當的許可數量,而許可價格(即排放費)則由許可市場的供給和需求來決定。由於法規對於環境服務業市場非常重要,這些法規本身就有可能會對環境服務貿易造成障礙,政府及環境機構有可能傾向使環境法規符合國內供應者的長處;發展中國家環境法規的制定若是接受其他國家技術支持,則其市場有可能偏好提供技術支持國家的供應者。法規及其執行所產生的成本、延期或不確定性也可能造成貿易障礙。
- 2.獨占的管制
當私人企業以壟斷方式提供環境服務,政府通常會認為有必要管制價格以及質量,即使壟斷是拍賣給符合品質要求且價格最低的投標者,通常也會事後管制服務標準,這些管制往往都會限制環境服務貿易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