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环境服务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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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服务贸易是以环境服务为贸易对象的贸易活动。
国际环境服务贸易的特点[1]
- (一)环境服务产业项目较集中
每个国家就环境服务业统计的定义与分类多不相同,例如各国对家庭垃圾的清运、饮用水供应及节约能源等活动是否可归类为环境服务业的认识也不相同,而且少数国家并未单独就环境服务业进行统计。根据UNCTADl994年以SSCL的环境服务业分类项目统计代表性工业国家的结果,环境服务业的产出低于全部服务业产出0.5%,然而这个数据并未将政府服务的产出列入其中。
根据对环境工业单项观察,水及废水管理、废弃物管理及空气污染管制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排名前3名的重要项目。但是并不是每个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均是如此,如美国最重要的项目是固体废弃物管理,日本则是空气污染管制。环境工业的就业情况,也是依定义的不同而不相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的环境工业雇用人数低于全部劳动力1%。
1996年全球环境市场(包括设备、服务、资源)为4530亿美元,其中服务类为2290亿美元。服务类的前二大项目为固体废弃物管理(1020亿美元)以及水处理服务(650亿美元)。美国、西欧及日本环境市场的总和为全球环境市场的87%,然此等市场的增长明显下降,其主要原因是工业部门已高度符合法令规定,且新环境法令的公布已较少见。但是再看看非洲、亚洲及拉丁美洲的市场,虽然仅仅占全球市场的7%,但是由于其经济与人口增长、城市化的加强、环境法令更加严格、纳入国际环境标准及其执行、来自消费者及社区的压力,将导致这些地区的环境市场增长较快。
以美国情况更进一步观察环境服务业个别项目的发展的情形,固体废弃物及水处理为目前收益最大的项目,同时也是近几年发展最迅速的项目,最大的水处理公司也是环境服务业资本密集度最大者,固体废弃物管理的收益及资本密集度虽居于第2位,但是其雇用员工数最多。
- (二)公共部门的重要性有所改变
即使美国已是一个具有相当程度民营化的国家,美国废水处理绝大多数的收益仍是由公共事业获得。欧盟的水处理也是由公共事业部门控制着。英国在1989年进行的一项最彻底的改变即是将十个废水处理公共事业全数民营化,法国也有2/3的废水处理由民营公司经营,马来西亚正在进行污水系统的民营化工作,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及泰国则展开BOT计划。虽有前述民营化的发展,德国及日本等其他国家则仍如同美国,维持由政府公营部门负责废水处理的工作。
固体废弃物管理的情形则稍有不同,在美国仅有1乃的总收益是来自公共事业,英国、法国、日本及德国固体废弃物的公营比例分别为50%、60%、70%及75%。很多国家的地方政府仍经营固体废弃物管理,但是长期发展趋势仍以民营化为主。
- (三)企业购并成为发展趋势
环境工业近年的发展趋势是朝向购并为大企业发展,一项研究美国环境工业购并情形的报告,即称企业规模优势及消费者喜好,促使大企业的形成及收益的增加,同时更能与小规模对手抗衡。造成大型企业占优势的原因有以下几个:①环境技术的发展更为复杂及更具整合性,加重小型企业的财务负担;②法规更趋严格;③消费者对企业处理的责任及监测的要求更为重视。美国1987年至1991年间环境服务业的购并风潮以年平均56%的速率增长,至1991年购并案共计有223件,据最新的调查报告显示,美国民营市场的半数是由前十大企业所囊括。
虽然欧盟的购并情形不像美国那样频繁,但是水处理市场仍是由少数大型企业所占有,废弃物管理则按处理项目的专业性而定,然而根据工业报道,法国民营市场的半数由前二大企业掌控,英国则由前六大企业占有半数民营市场。与环境相关的服务业市场如技术工程、环境顾问及管理服务等,也多由大型工程公司所掌控。中小型企业则转型为提供特定专业性服务,成为大型计划的次要受委托执行者。
- (四)技术趋势更强
各项环境服务业所运用的技术已多年未有重大改变,废水处理及固体废弃物管理通常是使用成熟、不具专利性的技术,而空气污染控制技术的发展也多已成熟。然而以市场导向为原则所发展的新法案,促使前述情况发生变化,环境工业转变为以技术导向为主,并以技术为最主要的竞争工具,研发费用逐日升高,一般大型多国环境服务企业,将收益的8%一10%作为研发费用,引导各项环境服务业的新技术发展。前述法令及技术的发展,使得环境服务业由传统的管末处理转为运用清净技术,在发生源即减少污染物的排出。
国际环境服务贸易的壁垒[1]
由于环境服务大部分由政府提供,存在很大的限制。而正如前所述,环境服务市场开始出现,各国开始关注进入别国市场,从而对环境服务贸易的壁垒有所研究,消除环境服务贸易壁垒必将大大促进环境服务贸易的发展。一般而言,根据环境服务业的特点,环境服务贸易壁垒主要有:
(1)企业设立商业存在及其由母国雇用该国国民的障碍;
(2)外商投资限制,包括外商持股比例、企业体合法实体类型的规定(如要求应为地方性公司组织)、特定资产的所有权(如掩埋场及污水系统)、运作范围(如限制公司数量及地点)等;
(3)要求与当地供应者联合投资,削减外国人投资自由决定企业安排的权利;
(4)劳力密集的部分环境服务业如垃圾处置,则受限于自然人的移动;
(5)限制员工国籍及居住场所;
(6)移民政策、签证限制、社会安全、税制、自制率规定等;
(7)政府采购偏好国内供应者;
(8)环境法规是否健全及执行成效;
(9)环境商品的贸易障碍限制环境服务的供应;
(10)不确定的经济需求测试。
总结起来,影响环境服务贸易的贸易壁垒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 (一)明显的限制性
贸易障碍因为主要环境服务的供应者多是通过设立商业存在的服务模式来提供服务,因此限制企业在国内设立商业存在和限制企业在国内雇用该国国民的措施,都会影响环境服务贸易的发展。一般来说,外国投资的规范和针对特定部门的规定都会影响很多国家企业进入本国市场,对外国投资的规范限制主要包括外商持股比例、企业体合法实体形式的规定(如要求应为地方性公司组织)、特定资产的所有权(如掩埋场及污水系统)以及运作范围(如限制分公司数量及地点)等。同样,要求与当地供应者联合投资,将削减外商投资决定最佳企业安排的自由。
就劳动力密集度高的那部分环境服务业,如垃圾处置,则会受限于自然人的移动。有关员工的国籍要求,将使企业无法通过国际招募来降低员工成本。对经理人员及主管级的住所要求,会对外国供应者造成不利影响。此外,移民政策、签证限制及社会安全的费用与程度、税制、自制率规定、对外国工作人员的差异规定等,均会对环境服务贸易有所影响。
- (二)政府采购
虽然政府部门已逐渐终止提供环境服务,但政府采购仍在环境工业中扮演极其重要的角色,其原因是相关公共资产的服务业市场仍无法全部由私人企业经营,即使公共服务已民营化或委托私人企业,政府部门仍有采购这种服务的必要。公共部门仍需要花费相当部分的环境费用在水及污水处理、废弃物处理及回收、清理污染场址等方面。例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公共部门及私人部门所付出的环境费用大致相同,而发展中国家中公共部门所负担的环境费用约为该国家总环境费用的70%。
目前,由26个成员签署的WTO政府采购双边协议,几乎所有签署成员将SSCL所列的所有环境服务业类别纳入政府采购承诺项目。但是这并不表示,这种服务的所有采购均是在非歧视的方式下进行的,而环境服务业采购的歧视程度很难掌握及量化。根据1998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一项研究,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环境服务业采购市场中约有8%一18%是偏好国内供应者,很多采购行为只是简单地排除国外供应者的参与。
- (三)促进出口政策
政府所采用的出口促进政策如项目补助等,有可能造成环境产品贸易的扭曲。
- (四)国内法规
环境服务业受到相当多政府规定的影响,如规范工业的环境法令会影响对环境服务业的需求;以及直接影响环境服务业的规定,如城市规划限制处置场址的地点。法规的设计是为改正市场缺点,如果不是为达成政策目标所必须的规定,将造成额外的成本负担、价格提高以及不合理减少消费者的选择,此外,法规若限制供应者的决策方向或竞争条件,将失去效率。
- 1.环境法规
各国对环境的重视导致了一系列法规的制定,如美国1970年《清净空气法》规定三项主要污染物的排放允许值应降低90%,或规定企业应削减破坏臭氧层化学晶使用量。另外政府决定污染程度并分配适当的许可数量,而许可价格(即排放费)则由许可市场的供给和需求来决定。由于法规对于环境服务业市场非常重要,这些法规本身就有可能会对环境服务贸易造成障碍,政府及环境机构有可能倾向使环境法规符合国内供应者的长处;发展中国家环境法规的制定若是接受其他国家技术支持,则其市场有可能偏好提供技术支持国家的供应者。法规及其执行所产生的成本、延期或不确定性也可能造成贸易障碍。
- 2.独占的管制
当私人企业以垄断方式提供环境服务,政府通常会认为有必要管制价格以及质量,即使垄断是拍卖给符合品质要求且价格最低的投标者,通常也会事后管制服务标准,这些管制往往都会限制环境服务贸易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