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服務貿易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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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國際服務貿易範圍[1]
由於國際多邊談判的原則規範並不能明確地界定國際服務貿易範圍,因此人們對這個概念就有了自己的理解。狹義的國際服務貿易範圍的確定主要根據兩點:一是看該項目是否確實屬於服務業產品的交易,即交易對象是否具備生產和消費的同時性,不可貯藏,並且是非實體形態的;二是看該項目是否嚴格符合國際經濟交往的貿易概念。屬於服務業產品,但並不進入國際經濟往來的項目,當然不屬於國際服務貿易的範圍,如“為政府當局實施職能的服務”等。然而屬於服務業產品,也參與國際經濟往來,但卻不嚴格符合貿易的定義,如服務項目的國際間單方面轉讓(由一國無償地向他國提供的服務),服務要素的跨國投資等,也必須從國際服務貿易的概念中排除。只有那些符合嚴格貿易概念的服務產品的國際交易,才被視作為國際服務貿易的內容。
根據這樣的界定標準,國際服務貿易範圍作歸納性的定義是:
(1)國際運輸(海運、空運和陸運);
(2)國際旅游;
(4)國際信息處理和傳遞軟體和資料服務;
(7)國際電訊服務;
(9)國際租賃服務;
(11)國際視聽服務;
(12)教育、衛生、文化藝術的國際交流服務;
(13)商業批發與零售服務;
(15)其他官方國際服務等。
廣義的國際服務貿易範圍是指以國際經濟關係中國際收支流量的統計項目為依據。在國際收支平衡表中的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項下,除商品貿易和無償轉讓以外的所有可以引起國際收支的“實際往來”內容,都可以歸屬到國際服務貿易的範圍。也就是說,廣義的國際服務貿易範圍不但包括了狹義國際服務貿易所涵蓋的所有內容,還包括了資本報酬項下的收支——利息、股息和利潤。在這裡,一般地把資本要素的跨國流動視為資本要素的跨國服務,其利息、股息及利潤就是資本要素服務的報酬。當然,如果把資本要素的跨國流動視作投資,則利息、股息及利潤的流量被劃入國際服務貿易的流量就完全是統計意義上的。不過,目前國際上廣泛接受的國際服務貿易概念基本上是屬於廣義的。
國際服務貿易範圍的原則規範[1]
在關貿總協定的歷史上,1986年9月開始的“烏拉圭回合”第1次把服務貿易列入多邊貿易談判的重要議程之中,並設立單獨的談判組與貨物貿易談判分軌進行。1990年底,經歷了近4年的艱苦談判,“烏拉圭回合”的服務貿易談判組於布魯塞爾部長級會議上達成《服務貿易總協定》草案。後又經過若幹年修正,於1993年底形成正式協定,並作為“烏拉圭回合”談判“最後文本”的一攬子協議之一,於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馬拉喀什正式簽署生效。《服務貿易總協定》的第1部分第1條對服務貿易範圍和定義的規定是:
1、從一成員方境內向任何其他成員方境內提供服務;
2、在一成員方境內向任何其他成員方的服務消費者提供的服務;
3、一成員方的服務提供者通過在任何其他成員方境內的商業現場提供服務;
4、一成員方的服務提供者,通過在任何其他成員方境內的一成員方自然人的商業現場提供服務。
該定義中的“成員方”指的是《服務貿易總協定》的簽約成員國。此外,關於“服務”的概念,《服務貿易總協定》的規定是:
1、除政府當局為實施職能所需的服務外,本協議所指的“服務”系包括所有部門的一切服務。
2、所謂“為政府當局實施職能所需的服務”,系指既不是商業性質的,又不與任何一種或多種服務相競爭的各類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