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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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服務實際包含著兩個層次的涵義:一是一國的金融業向外國客戶提供各種各樣的金融業務服務,如換匯、押匯、國際結算、匯款、信用證擔保等;二是一國的金融資產相對他國的流進流出,如跨國購買股票、證券以及各種形式的國際信貸等。
狹義的國際服務貿易概念把第一個層次的國際金融服務包括在內,而把第二個層次的國際金融服務排斥在外,理由是這種涵義的國際金融服務涉及資本的國際投資,因而不屬於貿易的範圍。
另外,像知識產權服務這樣的項目,也有著類似的問題。工業產權的專利、商標、廠商名稱、工業品外觀設計等,思想產品的各種版權等,如果其所有者是以某種方式將它們出售給國外居民,則這種國際間的交易屬於狹義的國際服務貿易範圍。如果其所有者只是將其作為跨國投資的一方產權(部分或全部),則這種知識產權服務必須從狹義國際服務貿易範圍中剔除。對其他類似的國際服務項目,都應作相同的理解。
分離式國際金融服務貿易是指金融服務的提供者和消費者(使用者)不需要在國與國之間移動而實現的金融服務貿易,即一個國家從其境內向另一國境內提供金融服務而產生的金融服務貿易,此類金融服務的跨國境移動,主要是通過電話、電訊、郵電、電腦網路等的傳輸實現的。由於作為貿易對象的金融服務跨越了國界,故又可稱為跨境金融服務貿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