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投資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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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國際投資談判[1]
國際投資談判是指談判雙方就某項投資活動所涉及的投資周期、投資方向、投資方式、投資內容與條件、投資項目的經營與管理以及投資者在投資活動中的權利、義務、責任和相互關係所進行的談判。
國際投資談判的內容[2]
國際投資談判主要包括:外商獨資經營企業談判、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談判、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談判等。
一、外商獨資經營企業談判
舉辦外商獨資經營企業的談判,實際是外商根據中國政府的有關法律、法令、政策、規章制度以及對中國投資經營環境的分析研究而確立獨資項目、產品內外銷比例、勞動力雇佣、經營期限、納稅等方面內容的過程。
外商獨資企業談判要註意化解外商獨資企業利用政府追求GDP增長的心態,與各地同時展開談判,爭取政府提供最大的優惠,打壓國內企業的問題。一個典型例子是,夏普為了轉讓其六代生產線,從南到北走了兩圈,與深圳、廣州、南京、合肥、北京等多個地方政府展開談判。經過幾年的拖延後,夏普才把六代生產線轉讓給南京熊貓,這個時候,夏普更先進的十代線已經開始投產。
外商獨資企業談判後就要設立外商獨資經營企業,其設立程式主要有:
(1)委托代報項目建議書。
(2)向主管部門提交有關文件:如設立外商獨資企業申請書,開設外商獨資企業項目的可行性報告,企業章程,同中方單位草簽的各項有關協議,董事會及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外國投資者給受托單位的委托書,行業主管部門對設立該企業的意見書等。
(3)辦理工商登記手續:主管部門在收到上述文件後,一個月內決定是否批准。若批准則頒發批准證書。外商投資者在收到批准證書一個月之內,憑批准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4)領取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簽發日即為外商企業合法成立的日期。
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談判
合資經營企業談判是國際經濟技術合作的常見方式之一,也是國際投資的重要形式。它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或地區的、企業、經濟組織或個人按一定資金比例聯合投資、共同興建企業的一種生產經營形式。合資企業是股權式企業。其主要特點:
(2)必須建立具有法人地位的合資實體,合資企業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合資各方實行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
舉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談判分為兩個階段,即與合作伙伴的談判和設項審批階段。與合作伙伴談判的主要內容涉及: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投資比例和董事會席位分配;組織管理機構與職責許可權;出資方式和資產評估;產品銷售與外匯平衡;企業的勞資管理;合資經營年限和清算。另外還有稅務、保險、不可抗力以及爭議的解決辦法等。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設立程式為:向主管部門提交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分析報告;項目建議書的審批;向主管部門提交企業可行性研究報告、合作雙方商定的合同與章程及有關公證文件;主管部門審批及核發批准證書;辦理工商註冊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三、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談判
中外合作經營,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或地區的公司、企業、經濟組織或個人,通過雙方協商同意,按照雙方所簽協議和合同所規定的投資方式,共同興辦的契約式企業的生產經營。其主要特點為:
(1)有關各方應以法人身份共同簽訂經營企業合同。它可以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也可以是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營實體。
(2)合作各方提供的合作條件,一般不以貨幣折算為投資股金,不以合作各方的投資額計股分配利潤。合作各方對收益分配或風險、債務的分擔,企業經營管理方式以及合作期滿的清算辦法,均應在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予以規定。
(3)合作經營企業,可以加速折舊還本或以其他方式收回投資。投資收回後,在未滿的合營期限內,仍應按原投資額對合作經營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4)合作經營企業的註冊資本可採用三種選擇。僅以外國合作者無息提供的資金、設備(當己方合作者無現金投入時)為註冊資本;以外國合作者無息提供的資金、設備加上己方少量投入的現金為註冊資本;將雙方提供的合作條件均折算為投資本金作為註冊資本。其中以第三種選擇最為普遍。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談判的內容根據合作雙方的合作意向而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設立程式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設立程式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