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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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制是指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備案;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所出資企業(以下簡稱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批准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中央企業負責備案。
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其中包括採用協議方式轉讓企業國有產權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和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設置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備案。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進行主輔分離輔業改製項目中,按限額專項委托中央企業辦理相關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其中,屬於國家授權投資機構的中央企業負責辦理資產總額賬面值5 000萬元(不含)以下資產評估項目的備案,5000萬元以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辦理備案;其他中央企業負責辦理資產總額賬面值2000萬元(不含)以下資產評估項目的備案,2000萬元以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辦理備案。
1、企業收到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後,將備案材料逐級報送給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其所出資企業,自評估基準日起9個月內提出備案申請。
資產評估項目備案需報送下列文件材料:
(1)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一式三份;
(2)資產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書、評估說明和評估明細表及其電子文檔);
(3)與資產評估項目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批准文件;
(4)其他有關材料。
2.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所出資企業收到備案材料後,對材料齊全的,在20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手續,必要時可組織有關專家參與備案評審。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所出資企業根據下列情況確定是否對資產評估項目予以備案:
(1)資產評估所涉及的經濟行為是否獲得批准;
(2)資產評估機構是否具備相應評估資質,評估人員是否具備相應執業資格;
(3)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是否適當,評估結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4)資產評估範圍與經濟行為批准文件確定的資產範圍是否一致;
(5)企業是否就所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