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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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准制是指經各級人民政府批准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分別由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核准。國務院批准的重大經濟事項同時涉及中央和地方的資產評估項目,可由國有股最大股東依照其產權關係,逐級報送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進行核准。
凡需經核准的資產評估項目,企業在資產評估前應當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下列有關事項:
(2)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情況;
(3)資產評估範圍的確定情況;
(4)選擇資產評估機構的條件、範圍、程式及擬選定機構的資質、專業特長情況;
(5)資產評估的時間進度安排情況。
企業應當及時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資產評估項目的工作進展情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對該項目進行跟蹤指導和現場檢查。
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1.企業收到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後應當逐級上報初審,經初審同意後,自評估基準日起8個月內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核准申請。
企業提出資產評估項目核准申請時,應當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下列文件材料:
(1)資產評估項目核准申請文件;
(2)資產評估項目核准申請表;
(3)與評估目的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4)所涉及的資產重組方案或者改製方案、發起人協議等材料;
(5)資產評估機構提交的資產評估報告(包括評估報告書、評估說明、評估明細表及其電子文檔);
(6)與經濟行為相對應的審計報告;
(7)資產評估各當事方的相關承諾函;
(8)其他有關材料。
2.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收到核准申請後,對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時組織有關專家審核,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評估報告的核准;對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核:
(1)資產評估項目所涉及的經濟行為是否獲得批准;
(2)資產評估機構是否具備相應評估資質;
(3)評估人員是否具備相應執業資格;
(4)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是否適當,評估結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5)資產評估範圍與經濟行為批准文件確定的資產範圍是否一致;
(6)評估依據是否適當;
(7)企業是否就所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諾;
(8)評估過程是否符合相關評估準則的規定;
(9)參與審核的專家是否達成一致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