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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占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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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國有資產占用者[1]

  國有資產占用者是指依法占有國有資產並對其享有企業經營權(法人財產權)或者使用權的主體。

國有資產占用者的特征[2]

  其主要特征是:(1)它主要通過國有資產投資者的投資、國有銀行的信貸或者國家的財政投入和行政劃撥,而占有國有資產;(2)它所占有的國有資產必須主要用於本單位的商品生產經營或者特定事務; (3)它在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中處於基層地位,國有資產的效益最終由其實現。

國有資產占用者的類型[1]

  國有資產占用者可以劃分為經營性國有資產占用單位(企業)和非經營性國有資產占用單位兩大類。前者即占有國有資產、從事商品生產經營的企業法人.通常稱國家投資企業。後者即占有國有資產、從事公共管理或事業的機關法人、事業法人或社會團體法人,通常稱行政事業性單位。根據我國現行企業立法和企業改革實踐,經營性國有資產占用單位的企業法律形態主要有:(1)國有企業,即資產完全歸國家所有、不具有公司形態的企業法人。(2)國有獨資公司,即國有投資主體單獨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3)普通有限責任公司,即國有資產投資主體參與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4)股份有限公司,即國有投資主體參與投資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5)合作社企業,即國有資產投資主體參與投資設立的股份合作企業。(6)集體企業,即含有國有資產的城鎮集體企業和鄉村集體企業。(7)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即國有資產投資主體與外商在中國境內共同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8)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即國有投資主體與外商在中國境內共同投資設立的契約式企業。(9)中外股份有限公司,即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含有國有股外資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經營性國有資產占用單位按照國有投資主體在企業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劃分為:(1)國有全資企業,即以某個國有投資主體為惟一投資者的企業,包括上述國有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2)國有控股企業,即由國有資產投資主體控股或實際支配的企業。(3)國有參股企業,即國有投資主體參與投資但未取得控股或實際支配地位的企業。非經營性國有資產占用單位,即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統稱。國家機關不僅包括國家的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軍事單位,而且包括國家的政治協商機關、執政黨機關和參政黨或團體機關,它們占用國有資產作為其實現國家管理職能的物質條件。事業單位包括學校、醫院、科研院(所)等公共事業機構,它們占用國有資產作為其實現公共事業職能的物質條件。其中,改革中出現的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在一定條件下可作為經營性國有資產占用單位。社會團體包括各行各業的協會、學會、聯誼會等民間組織和半官方組織,它們占有國有資產作為其實現社會管理職能的物質條件。

  根據我國現行立法的規定,各種行政事業性單位都應當設置統一管理本單位國有資產的職能機構。其主要職責是:(1)根據上級有關規定製定並組織實施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2)對本單位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和日常監督檢查;(3)就本單位國有資產的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等辦理報撒手續;(4)對本單位國有資產進行合理配置,實行資產賬、資產卡管理; (5)參與本單位設備採購、驗收入庫、維修保養,和基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等日常管理;(6)就本單位擬開辦經營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並辦理投資申報手續,並對投入經營的資產實行投資者監管;(7)就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向本單位主管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並報告工作。

參考文獻

  1. 1.0 1.1 王全興著.經濟法基礎理論專題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版.
  2. 楊文著.國有資產的法經濟學分析.知識產權出版社,2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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