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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占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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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国有资产占用者[1]

  国有资产占用者是指依法占有国有资产并对其享有企业经营权(法人财产权)或者使用权的主体。

国有资产占用者的特征[2]

  其主要特征是:(1)它主要通过国有资产投资者的投资、国有银行的信贷或者国家的财政投入和行政划拨,而占有国有资产;(2)它所占有的国有资产必须主要用于本单位的商品生产经营或者特定事务; (3)它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处于基层地位,国有资产的效益最终由其实现。

国有资产占用者的类型[1]

  国有资产占用者可以划分为经营性国有资产占用单位(企业)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占用单位两大类。前者即占有国有资产、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企业法人.通常称国家投资企业。后者即占有国有资产、从事公共管理或事业的机关法人、事业法人或社会团体法人,通常称行政事业性单位。根据我国现行企业立法和企业改革实践,经营性国有资产占用单位的企业法律形态主要有:(1)国有企业,即资产完全归国家所有、不具有公司形态的企业法人。(2)国有独资公司,即国有投资主体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3)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即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参与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4)股份有限公司,即国有投资主体参与投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5)合作社企业,即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参与投资设立的股份合作企业。(6)集体企业,即含有国有资产的城镇集体企业和乡村集体企业。(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即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与外商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8)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即国有投资主体与外商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设立的契约式企业。(9)中外股份有限公司,即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含有国有股外资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性国有资产占用单位按照国有投资主体在企业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划分为:(1)国有全资企业,即以某个国有投资主体为惟一投资者的企业,包括上述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2)国有控股企业,即由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控股或实际支配的企业。(3)国有参股企业,即国有投资主体参与投资但未取得控股或实际支配地位的企业。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占用单位,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统称。国家机关不仅包括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单位,而且包括国家的政治协商机关、执政党机关和参政党或团体机关,它们占用国有资产作为其实现国家管理职能的物质条件。事业单位包括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公共事业机构,它们占用国有资产作为其实现公共事业职能的物质条件。其中,改革中出现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一定条件下可作为经营性国有资产占用单位。社会团体包括各行各业的协会、学会、联谊会等民间组织和半官方组织,它们占有国有资产作为其实现社会管理职能的物质条件。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各种行政事业性单位都应当设置统一管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职能机构。其主要职责是:(1)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对本单位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和日常监督检查;(3)就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办理报撒手续;(4)对本单位国有资产进行合理配置,实行资产账、资产卡管理; (5)参与本单位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6)就本单位拟开办经营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办理投资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行投资者监管;(7)就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向本单位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参考文献

  1. 1.0 1.1 王全兴著.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版.
  2. 杨文著.国有资产的法经济学分析.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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