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信用杠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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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信用杠桿也叫財政信用杠桿是國家利用信用形式,按照信貸原則,通過對財政資金的有償分配與使用,進行巨集觀經濟調控的重要手段。其內容包括國內公債、國外借款、向國家銀行借款或透支及財政性貸款等。
國家信用杠桿的特點[1]
1.國家主體性。國家信用杠桿與一般的信用杠桿不同,它以國家為主體,由國家直接組織和安排,其信用收入形成國家預算資金,其信用支出由國家統籌安排,信用到期的還本付息也由國家預算負擔,並以國庫財產為擔保,以國家名義承擔財產責任。
2.有償性。國家信用杠桿又與一般的財政杠桿不同,其收支活動都採取有償形式,通過借貸活動和利率波動,調節國民收入的使用結構和資金流向,控制社會經濟運行。其實質是信用杠桿在財政調控中的直接運用。
1.調節財政活動範圍。通過國家信用杠桿,將財政分配活動延伸到信用分配領域,一方面,增加了國家財政收入,緩解了財政困難,有利於實現財政收支平衡和提高財政分配效益。另一方面,拓寬了財政分配活動範圍,擴展了財政調控的領域,為財政調控功能的實現提供了財力保證。
2.調整社會總供求。社會總供給和社會總需求,都是在一定時間範圍內形成,在一定時間範圍內實現的。利用國家信用杠桿可以延緩一部分社會總需求的實現,緩解需求過大,供給不足的矛盾。又可以籌集供應資金,促進生產與流通,增加社會供給能力。
3.調控國民收入的使用結構。國民收入經過分配與再分配後,形成積累基金與消費基金,其最終使用也是由這兩部分所構成。由於諸多經濟機制的作用,國民收入的分配和使用結構並不完全一致。利用國家信用杠桿,就可以使國民收入最終使用在積累與消費之間、在積累基金和消費基金的各自內部之間發生轉化,使其使用結構與巨集觀經濟運行方向一致。
- ↑ 項懷誠,黃可華.《當代中國經濟大辭庫》財政捲[M].中國經濟出版社,1993年12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