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控承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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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控承運人是指其本身或經營資產是由國家政府直接或間接地擁有或控制的遠洋公共承運人。任何承運人如果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則被認為是由政府擁有或控制:
(1)該承運人收益的大部分由該政府、該政府的任何部門或由該政府控制的公職人員或私人以如何方式擁有或控制的;
(2)該政府有權力任免承運人的大多數董事、主要經營負責人或主要執行官的。
受控承運人的特征[1]
1、受控承運人必須是遠洋公共承運人
遠洋公共承運人指的是經營船舶的公共承運人,美國1998年制定航運改革法第3(6)條進一步明確公共承運人是向公眾提供在美國與某一外國之間的水上旅客或貨物運輸以取得報酬的人。首先,作為一個遠洋公共承運人必須要用船舶實際從事運輸,船舶不論是實際擁有還是租賃控制,遠洋公共承運人在班輪運輸合同中應充當實際承運人的角色。其次,遠洋公共承運人應經營美國航線,受控承運人只有在經營美國航線時,才會受到美國航運法的管制,只要其不再經營美國航線,即使事實上具有受控承運人性質,也不受美國航運法的調整,比如天津海運公司、巴基斯坦航運公司、埃及國家航運公司及上海海華輪船公司等四家由於自2003年起不在美國航線從事運營活動,被FMC從受控承運人名單中刪除。
2、受控承運人本身或資產是由某一國家直接或間接地擁有或控制美國航運法認為判斷一個受控承運人本身或資產是否由某一國家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主要考慮兩個因素:其一,該承運人的大部分權益是由國家政府控制的公共組織或個人擁有或控制的,前者如我國的中
國遠洋運輸(集團)總公司(以下簡稱COSCO)在20世紀90年代改製之前,直接隸屬於中國交通部,其運營資產直接由國家投資,這類企業可直接判定為國有企業,美國FMC也一直將這家企業視為受控承運人。而後者如新加坡政府控制的淡馬錫控股公司通過其控股的新加坡東方海皇航運公司(以下簡稱NOL)間接擁有和控制美國總統輪船公司(以下簡稱APL),2005年APL被FMC列為受控承運人。其二,國家政府對該承運人多數董事或高層管理人員有任免權,以COSCO和NOL為例,COSCO的CEO就是由中組部直接任命,NOL的董事會主席及高層管理人員包括CEO都有在新加坡政府供職的經歷或仍然在政府供職。如果一個企業滿足以上兩個條件,就將會被FMC認定為受控承運人。
受控承運人的歷史及發展[1]
受控承運人制度是冷戰時期的產物。早在1978年,美國就制定了《受控承運人法》,當時美國認定前蘇聯等計劃經濟國家(包括中國)採用政府補貼的方式,讓其海運公司在國際競爭中占有優勢,這些國家的船隊因有國家財政和貨載保留政策支持而採取“掠奪性”低價競爭行為,因此用“受控承運人”的懲罰性措施加以限制,主要採取在承運價格上對上述國家航運公司實行不利於其參與市場競爭的歧視性措施,並實施比對一般公司更嚴厲的監督。後美國在1984年制定航運法時,將《受控承運人法》的內容納入其中,分別規定在第1702(8)條、第1708條和第1715條。第1702(8)條對受控承運人的概念進行了界定,而第1708條和第1715條則主要從運價限制、限制例外和豁免三個方面構建起美國受控承運人制度,其中運價限制是受控承運人制度的基石。冷戰結束後,受控承運人制度沒有隨著冷戰的結束而消亡,相反美國在1998年制定航運改革法時,對受控承運人的定義、運價限制例外兩個方面做了較大修改,加強了對受控承運人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