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地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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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地證明書(Certificate of Orig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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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地證明書即“原產地證明書”,是出口商應進口商要求而提供的、由公證機構或政府或出口商出具的證明貨物原產地或製造地的一種證明文件。
產地證書是貿易關係人交接貨物、結算貨款、索賠理賠、進口國通關驗收、征收關稅在有效憑證,它還是出口國享受配額待遇、進口國對不同出口國實行不同貿易政策的憑證。
產地證書一般分為普通產地證書、普惠制產地證書和歐洲紡織品產地證書。產地證雖然都用於證明貨物產地,但使用範圍和格式不一樣。
1、普通產地證書
普通產地證書又稱一般產地證書。通常不使用海關發票或領事發票的國家,要求提供產地證明可確定對貨物徵稅的稅率。有的國家限制從某個國家或地區進口貨物,要求以產地證來確定貨物來源國。
此種產地證根據簽發者的不同,分為:
1)出口商自己出具的產地證。
2)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簽發的產地證明書。
3)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即中國商會)出具的產地證。
4)廠商自己出具的產地證。
由誰出具普通產地證要根據信用證要求辦理。對義大利出口,有時要求在產地證上除加蓋貿促會印章外,還要增加手簽。
2、普惠制產地證書
普惠制產地證書( Generalised System of Preference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A)是普惠制的主要單據。凡是對給惠國出口一般貨物,須提供這種產地證。由進出口公司填制,並以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出具,作為進口國減免關稅的依據。
3、紡織品產地證書
對歐洲經濟共同體國家出口紡織品時,信用證一般都規定須提供特定的產地證書,即紡織品產地證書。此種產地證在我國是由出口地的經貿委(廳、局)簽發的。
除以上幾種產地證外,在對出口美國的紡織品交易中,一般使用原產地聲明書。它有三種格式:單一國家產地聲明書,簡稱格A;國產地聲明書,簡稱格式B;非多種纖維紡織物聲明書,用於麻或絲面料的服裝。
產地證明書的主要內容:
- 進出口商的名稱及地址;
- 運輸方式及航線;
- 商品嘜頭和編號;
- 商品名稱、數量和重量;
- 證明文字等。
根據我國的規定,企業最遲於貨物報關出運前三天向簽證機構申請辦理產地證書,並嚴格按照簽證機構的要求,真實、完整、正確地填寫以下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加工裝配證明書申請書》;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明書》一式四份;
- 出口貨物商業發票;
- 簽證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證明文件。
1、產地證書的編號(CERTIFICATE NO.)
此欄不得留空,否則證書無效。
2、出口方(EXPORTER)
填寫出口公司的詳細地址、名稱和國家(地區)名。若經其他國家或地區,需填寫轉口商名稱時,可在出口商後面填英文VIA,然後再填寫轉口商名稱、地址和國家。
3、收貨方(CONSIGNEE)
填寫最終收貨人名稱、地址和國家(地區)名。通常是外貿合同中的買方或信用證上規定的提單通知人。如信用證規定所有單證收貨人一欄留空,在這種情況下,此欄應加註“TO WHOM IT MAY CONCERN”或“TO ORDER”,但此欄不得留空。若需填寫轉口商名稱時,可在收貨人後面加填英文VIA,然後再寫轉口商名稱、地址、國家。
4、運輸方式和路線(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
填寫裝運港和目的港、運輸方式。若經轉運,還應註明轉運地。例如:通過海運,由上海港經香港轉運至漢堡港,應填為:FROM SHANGHAI TO HAMBURG BY VESSEL VIA HONGKONG。
5、目的地國家(地區)(COUNTRY/REGION OF DESTINATION)
填寫目的地國家(地區)。一般應與最終收貨人或最終目的港(地)國別相一致,不能填寫中間商國家名稱。
6、簽證機構用欄(FOR CERTIFYING AUTHORITY USE ONLY)
由簽證機構在簽發後發證、補發證書或加註其他聲明時使用。證書申領單位應將此欄留空。一般情況下,該欄不填。
7、運輸標誌(MARKS AND NUMBERS)
填寫嘜頭。應按信用證、合同及發票上所列嘜頭填寫完整圖案、文字標記及包裝號碼,不可簡單填寫“按照發票”(AS PER INVOICE NUMBER)或者“按照提單”(AS PEER B/L NUMBER)。貨物如無嘜頭,應填寫“無嘜頭”(NO MARK)字樣。此欄不得空留,如嘜頭多,本欄目填寫不夠,可填寫在第7、8、9欄內的空白處,如還是不夠,可用附頁填寫。
8、商品描述、包裝數量及種類(NUMBEER ANDD KIND OF PACKAGES;DESCRIPTION OF GOODS)
填寫商品描述及包裝數量。商品名稱要填寫具體名稱,不得用概括性表述,例如服裝、食品(GARMENT、FOOD)等。包裝數量及種類要按具體單位填寫,應與信用證及其他單據嚴格一致。包裝數量應在阿拉伯數字後加註英文表述。如貨物為散裝,在商品名稱後加註“散裝”(IN BULK)字樣。有時信用證要求在所有單據上加註合同號碼、信用證號等,可加註在此欄內。本欄的末行要打上表示結束的符號(**************),以防加添內容。
9、商品編碼(H.S.CODE)
此欄要求填寫HS編碼,應與報關單一致。若同一證書包含有幾種商品,則應將相應的稅目號全部填寫。此欄不得空留。
10、數量(QUANTITY)
此欄要求填寫出口貨物的數量及商品的計量單位。如果只有毛重時,則需填“G.W.”。
11、發票號碼及日期(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
填寫商業發票號碼及日期。此欄不得空留,為避免對月份、日期的誤解,月份一律用英文表述,如2004年3月15日,則為: MARCH.15,2004。
12、出口方聲明(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
填寫出口人的名稱、申報地點及日期,由已在簽證機構註冊的人員簽名並加蓋有中英文的印章。
13、由簽證機構簽字、蓋章(CERTIFICATION)
填寫簽證地點、日期。 簽證機構簽證人經審核後在此欄(正本)簽名,並蓋簽證印章。
1、對簽證機構已簽發的原產地證書,當申請單位需要更改其內容時,申請單位應書面申明理由,提交已更改的產地證,並退回原證書正本。
2、對簽證機構已簽發的原產地證明書遺失或損毀,申請單位應書面說明遺失或損毀的原因,提交重新填制的產地證書副本或複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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