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際貿易壁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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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際貿易壁壘(Interregional Trade Barri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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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區際貿易壁壘[1]
區際貿易壁壘是指特定地區間相互貿易的阻礙因素,它是體現地方市場分割成都的重要指標,一般包括有形產品、無形產品和生產要素的貿易壁壘。
區際貿易壁壘可以分為廣義和狹義的壁壘。廣義的區際貿易壁壘是指以自由貿易為參照系,阻礙和制約商品、要素和服務跨區域流動的障礙因素,包括硬體和基礎設施約束、交通和運輸成本、人為設置的制度性壁壘等。狹義的區際貿易壁壘僅指人為設置的制度性壁壘,表現為對區域內外產品、要素和企業的差別性待遇。
區際貿易壁壘的形成機理[1]
1.經濟轉軌和分權式改革是區域貿易壁壘形成的根本原因。
3.經濟發展階段變遷是區際貿易壁壘演化的內在動力。
區際貿易壁壘測度[1]
1.貿易流量法
2.價格指數法
3.生產結構法
區際貿易壁壘的表現形式[2]
一個區域的經濟結構、組織和發展水平,是許多行為主體決策及其相互作用的結果。其中重要的主體有三個,即政府(公共機構)、企業和家庭。地方政府是擔當著多重角色、有多重目標的經濟主體,常常為追求不同的利益目標互相競爭資源的控制和分配許可權。
根據國內學者的總結,區際間貿易保護形式主要有:
(1)隨意設置關卡,限制影響本地商品銷售的外地商品進入,限制重要的原材料流出。
(2)設置審批、審查壁壘。通過各種審批、審查,設置五花八門的商品進入壁壘,如綠色壁壘。
(3)包庇縱容本地假冒偽劣和高污染產品的生產和流通。
(4)計劃控制商品的出入量。以不影響本地商品的銷售為依據,制定商品出入計劃指標。
(5)制定地方產業政策、發展規劃,設置合法化、規範化的壁壘。通過扶持所謂的支柱產業(如給予補貼或稅收減免)限制區外競爭者的進入。
進入本世紀,受“入世”和中央與地方經濟法規政策調整的影響,地區間貿易壁壘的表現形式也發生了很大變化:保護手段由顯性的有形的設置關卡轉變成隱性的無形的支付轉移;保護範圍由流通領域更多地轉向生產領域;保護方式由明文規定的條款轉為地區利益主體間的“秘而不宣”;保護重點也由弱化限制對方轉為有選擇性地扶持自身。結果,由“入世”和政策法規調整深化的市場化程度未能抵消區際產業固有的利益衝突與結構性矛盾所引發的市場過度競爭,構築保護區域市場的貿易壁壘成了行政區之間心照不宣的隱性政策原則。
消除區際貿易壁壘的巨集觀對策建議[2]
建立國內空間一體化市場,是我國區域經濟發展的現實要求,也是最高目標。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我國的經濟增長應立足於擴大內需。提高內貿依存度,擴大對內開放,參與國內經濟迴圈,實現專業化分工協作模式,是區域經濟自身的開放性和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因此,採取針對性措施消除或減少現存於區際貿易中的壁壘迫在眉睫。
1.深化行政體制改革,以轉變政府職能為重點加快行政管理、投資、財稅體制改革行政制度要為要素市場的完善創造條件,進行制度創新與改革,包括戶籍管理制度、勞動工資制度、金融制度、研究與開發體系的建立、電信市場的開放等等,促進各種生產要素在全國範圍內的合理流動與配置。同時,要加大轉變政府職能的力度,這是建立全國一體化市場的重大難題,也是消除地方政府貿易壁壘行為的必要措施。
2.深化經濟體制改革,以提高競爭力和控制力為重點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當前, 中國工業化的最大問題是大而不強。基於地區專業化分工的發達區際貿易需要的是有實力的大企業,因為大企業能使用更加專業化和高效的機器設備, 以低廉的價格、新型的商品大力開拓市場範圍,最終促進全國統一市場的形成,實現跨區域資源的優化組合。
3.健全區域管理制度,實現由政府主導型的區域合作組織向企業主導型區域合作的轉變要做到地方政府與企業的合理分工,減少地方政府直接干預經濟、投資建設競爭性項目的行為。地方政府的職能應主要放在為地區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提供包括地方性基礎設施、教育、醫療衛生等基本條件。同時,堅決改變將經濟增長水平作為考核地方政府政績指標的做法,徹底消除地方保護主義產生的根源。
4.完善法律制度,儘快制定區際產品和要素自由流動法修改不利於區際聯繫的法規和制度,制定符合我國國情的區際自由貿易和空間市場一體化的政策法規體系,主要包括:(1)關於區際間生產要素、產品和服務自由流動的法規,如區際貿易自由法等; (2)關於區際聯合開發法規,如流域聯合開發法、山區整體開發法等;(3)關於區際補償方面的法規,如區際轉移支付法等。最後可以肯定的是,在世界經濟全球化的浪潮中,消除區際貿易壁壘,儘快建立國內統一的空間市場是必然的。但客觀上, 由於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及市場化水平的差異,以及制度安排的漸進性, 區際貿易壁壘在一定時期內的存在將有其合理性,區際貿易壁壘將成為區域經濟長期關註的問題。
區際貿易壁壘的解決途徑[3]
1.以區域統籌促進地區協調發展,縮小區際發展差距。
2.調整地區產業結構,促進地區合理分工。
3.加快市場軟硬體件建設。
4.改革行政體制,優化政府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