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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特許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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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區域特許合同[1]

  區域特許合同不僅要符合直接特許合同的一般要求,還需要針對區域特許的特點,解決區域特許所帶來的特殊法律問題。區域特許合同與直接特許的合同在合同的主體、特許經營權的內容方面有很多共同之處,但又有很多不同之處。特許人受許人之間是一種合作關係,主要是商標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而區域特許除此之外還包含了特許人與區域受許人之間的代理關係,區域受許人作為特許人的代理人在某個特定區域行使權力。因區域受許人的代理行為,便將二者更緊密地聯繫在一起。

  由於區域特許的特點,區域特許合同不僅要符合直接特許的基本要求,還應當就區域的劃分、授權許可權、與次受許人的關係、加盟店的管理等方面進行規定。

區域特許合同的的結構[2]

  一、訂立區域特許合同的目的

  區域特許合同的目的:

  1.把特許體系介紹到目標區域。

  2.增進特許體系在目標區域的適應性。

  3.使次特許人成為目標區域的特許人。

  4.按既定的速度和時間表在目標區域發展特許體系。

  5.使得次特許人能為目標區域的次受許入提供全套的運營中服務。

  二、區域特許合同的基本結構

  在談判和制定區域特許合同的過程中,應對下列因素加以考慮:

  1.授予的權力。要包括對特許人的商標、服務標記、貿易名稱、經營訣竅、機密信息、知識產權和特許交易中的基本要素的使用權。權力的本質、內容和與之聯繫的義務。

  2.合同的期限。由於這種交易中涉及次特許人在目標區域中作為“特許人”開展相關投資活動,因此期限越長,則市場開發的機會就越多。合同中涉及期限的條款應認識到下列問題並加以處理,即次特許人向次受許人授權的期限應在此期限之內。

  假設次特許人有展期權,又會帶來下列問題: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拒絕其展期權?展期權授予的條件是什麼?為授予的這些擴展權力需要收費嗎?如果要,如何計算合理費用?

  3.區域。次特許人總是要求儘可能寬的區域權。在確定次特許人的區域時,特許人應回顧一下他的整體營銷戰略,以及每個單獨的次特許人在營銷戰略里擔負什麼角色。理想情況是,應考慮此區域的次特許人知識、經驗和能力。如果區域過大,與次特許人的能力不相適應,就將破壞在特定區域由次特許人實現特許人的功能的實現。由一個次特許入開發多於一個的區域是很不明智的。

  4.指導次特許人。次特許人應被訓練成目標區域的特許人,這意味著特許人必須提供一系列的服務使次特許人能擔負起這個角色。除了培訓以外,特許人還應提供兩種類型的服務:

  (1)特許人須考慮到目標區域的不同特點,應保持開放的態度對待不同的觀點。

  特許人通常可通過在目標區域進行試點經營來獲取所需信息,再根據這些信息相應修改操作手冊。

  (2)提供服務使得次特許人能夠建立和經營特許體系。一般情況下,次特許人在下列領域需要特許人的幫助:①選擇和評價地點。②經營。③提供選擇次受許人的標準。④選擇供應商。⑤特許人可向次特許人提供適合目標區域需要的市場營銷廣告和促銷材料。⑥特許人可指導次特許人進行研究和開發工作。⑦提供其他方面的培訓,如管理人事等。

  特許人提供的這些服務應持續不斷的進行,並且最好有一名營業主管或總經理專門負責這方面的事務。

  5.獨占性。大多數次特許人都希望在分派的區域內有獨占權。當次特許人認識到他們是某個區域內市場機會的唯一開發商時,會更願意進行投資。獨占權通常與執行準則相聯繫,如果沒能遵守這些準則,那麼獨占權隨之喪失。

  6.執行時間表。合同中的執行時間表包含有年度計劃與區域增長速度指標。

  7.特許權益費。特許權益費一般包括兩部分:

  (1)特許權授予費:①授予特許權。②轉交經營訣竅。③幫助次特許人在目標區域內建立業務。

  在決定特許權授予費用水平時,應考慮以下因素:①特許人在處理有關次特許人事務時,發生的實際費用。②特許人根據其經驗和能開設的分支店數量估算的目標區域市場機會的價值。③對次特許人在其體系發展後能從次受許人那裡收取的首期特許費的總額。

  (2)特許權使用費。通常按銷售收入的百分比確定。一般情況下,特許人收取的使用費在3%叫%,而次特許人對次受許人的收費在5%1%的水平。費用支付的方式,要把它與次特許人向次受許人收取費用的方式聯繫起來考慮。

  另需考慮的問題是,是否要求無論次受許人是否支付費用,次特許人都要向特許人交費。

  8.培訓。明智的特許人應使次特許人及其職員和次受許人及其職員都能在特許人所在地的培訓設施接受培訓,尤其在早期階段更重要。

  最好在特許合同中包括關於次特許人員工的培訓方式和數量的細節,並對他們的職責作出明確的說明。

  9.業務的出售。區域特許合同中應包括次特許人出售其業務的條款。基本的原則與向次受許人出售業務時一樣,但其細節可能更複雜,因為對次特許人業務的購買者要求更高。

  該購買者不僅要有一定的資金實力,而且能夠理解特許體系和管理次受許人的業務。特許人應牢記有興趣的購買者可能是一個競爭者。購買者也可能是一家大公司,想要擴展其業務或使經營多樣化。在這種情形下,特許人應知道如何保護他的經營訣竅和商業秘密

  10.違約問題。特許人首要關心的問題應該是次特許人監督和控制次受許人質量和標準執行其情況的程度。特許人應時刻記住次受許人是在用他的方法和體系在做生意,並受益於同特許人的商標、商號和服務標記相連的良好商譽。因此在合同中應有維持標準方面的政策,除此之外,特許人還應有一旦失敗情況下的補救措施。這些都涉及合同的違約問題。

  在大多數商業合同中,都有在破產或不能清償債務情況下的終止條款。合同終止的後果是相當嚴厲的。簡而言之,次特許人將失去後續的權力,從其營業場所中去除與特許業務有關的標識招牌、內部設施佈局等,並不得再使用特許人的經營訣竅。另外,如何處理次特許人的次受許人網路也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

  1.在次特許人的合同終止後,次受許人的合同還將保留嗎?

  2.如果是,特許人會接管他們嗎?

  3.特許人是否有義務接管他們?

  4.次特許人出租或轉租給次受許人的不動產如何處理?

  當特許人因為各種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時,次特許人有沒有權力終止特許合同?如果能,這會給次特許人及其體系帶來什麼後果?次特許人有沒有權力繼續使用特許人的工業和知識產權,包括特許人的名稱、經營訣竅等,如果有,那麼這種使用建立在什麼基礎上?

區域特許合同的授權[1]

  包括對特許人的商標、服務標記、貿易名稱、經營訣竅、機密信息、知識產權和特許交易中的基本要素的使用權以及對權力的本質、內容和與之聯繫的義務的詳細規定。

  區域特許合同的授權與直接特許合同的含義是不一樣的,它包括兩層含義:

  1.特許經營權的許可使用

  區域受許合同授權區域受許人使用特許人開發的特許經營權,這與直接特許的授權基本一致,但在許可使用的範圍上是不同的,直接特許往往是單個店鋪的授權;而區域特許則是多個店鋪的授權。

  2.特許經營權的授權代理

  區域特許往往還包括特許人授權區域受許人將特許經營權授權給其他受許人的委托代理。通過授權,區域受許人獲得在某個區域內發展加盟店的權力。

  與授權相聯繫的是,區域特許合同中應包括次特許人出售其業務的條款。基本的原則與特許人向次特許人出售業務時一樣,但其細節可能更複雜,因為對次特許人業務的購買者要求更高。該購買者不僅要有一定的資金實力,而且能夠理解和支持特許體系和次特許人的業務。特許人應牢記有興趣的購買者可能是一個競爭者,購買者也可能是一家大公司,想要擴展其業務或使經營多樣化。在這種情形下,特許人應知道如何保護他的經營訣竅和商業秘密。

區域特許合同的終止[3]

  區域特許合同終止時,為了保持區域內特許體系持續不斷地經營,區域特許合同應當規定合同到期後特許體系的處置方法。特許人可以建立新的區域分部重新組建區域內的特許體系,將區域內的加盟店轉由新的區域分部管理。區域受許人的相關投資,如配送中心,可以轉讓給新的區域分部。特許人可以在區域特許合同中規定合同終止時特許人或特許人指定的受讓人對區域受許人的相關資產享有優先受讓權,或直接規定相關資產在合同終止時必須轉移給特許人或特許人指定的受讓人,並規定價格評估的方法。

  在區域特許合同終止後,次特許人將失去後續的權力,從其營業場所中去除與特許業務有關的標識、招牌、內部設施等,並不得再使用特許人的特許經營權。如果是在正常情況下因合同履行完畢或雙方協商解除而終止區域特許合同,合同終止後的遺留問題的處理較為容易解決。如果是在雙方存在爭議的情況下終止合同,那麼,如何處理次受許人網路將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這些問題包括:在次特許人的合同終止後,次受許人的合同是否應當保留?如果保留,特許人如何接管?特許人是否有義務接管他們?次特許人出租或轉租給次受許人的不動產如何處理?當特許人因為各種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時,次特許人有沒有權利終止特許合同?如果能終止,這會給次特許人及其體系帶來什麼後果?次特許人有沒有權利繼續使用特許人的特許經營權,包括特許人的名稱、經營訣竅等?如果有權使用,那麼這種使用建立在什麼基礎上?等等。

區域特許合同的期限[3]

  區域特許合同要求區域受許人在目標區域中進行一定規模的投資,從事試點經營,對特許經營權進行適應性改造,招募加盟商,及建立配送中心等,特許期限越長,市場開發的機會越多,所獲得的利益越大。相對於直接特許,區域受許人一般需要投人更多的資金,而區域內特許體系的建立需要一定的時間,因此區域特許合同的期限比直接特許的期限要長。

  特許經營合同的期限有三種方式:固定期限、固定期限加展期、無期限。對於區域特許而言,採用適當的合同期限的方式是極為重要的。單純的固定期限,不利於平衡雙方的權益。期限過短,可能對區域受許人不利;而期限過長,不利於特許人根據區域受許人的情況進行調整。因此,採用固定期限加展期或無期限的方式更為符合特許人的整體戰略並兼顧了區域受許人的利益。但這並不是絕對的,關鍵的問題是要對解除區域特許合同的條件及解除後加盟店的處置程式和辦法有一個適當的解決方案。

  同時,還應當考慮區域特許的合同期限與次特許的合同期限的關聯問題。比如:是否應當將區域受許人向次受許人授權的期限限制在區域特許的期限以內?次受許人的展期權與區域受許人的展期權有關聯嗎?展期權授予的條件是什麼?

參考文獻

  1. 1.0 1.1 高飛主編.特許經營新老闆的10堂課.中國紡織出版社,2005年02月第1版.
  2. 餘映麗主編.最賺錢的商業模式:21世紀最流行的創業與擴張旋風.經濟管理出版社,2000年05月第1版.
  3. 3.0 3.1 肖朝陽著.特許經營法律實務.中信出版社,2003年0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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