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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律關係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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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律關係內容的含義[1]

  勞動法律關係內容是指勞動法律關係主體雙方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法律關係所體現的權利義務是一種現實的權利義務。所謂現實權利義務即主體實際享有的權利義務,亦稱“實有權利義務”。這種權利是通過主體的主觀努力而獲得,這種義務也須通過主觀努力而實現,所以也有人將其稱為“主觀權利義務”。現實權利義務是法規權利義務運行的結果。法規權利義務只有轉化為現實權利義務,才成為一種可實現的權利義務。從勞動法內容到勞動法律關係內容是勞動權利義務從行為模式到實有權利、從抽象到具體、從客觀到主觀的轉化。

  從行為模式到實有權利義務。“勞動法的內容”、“勞動法律關係的內容”這是勞動權利、勞動義務這一特殊社會現象存在的兩個不同方面,代表著法現象的兩個不同階段或領域。勞動權利勞動義務作為勞動法的內容是以法律規範的形式存在的。法律規範是一種行為模式。作為一種普遍的行為模式,以“可為”、“勿為”、“應為”的形式規定在規範性文件之中。實際上是人們可以反覆適用的一般行為規則;作為勞動法律關係的內容是特定的勞動者與特定的用人單位之間的現實存在的權利,人們之間產生實際法律行為的依據。

  從抽象到具體。調整勞動關係的法律規範主要可分為合同法和基準法兩類。勞動者的利益也是分別通過權利性規範和義務性規範來保護的。就任意性規範而言,勞動法律關係雙方當事人的具體權利義務,還有待確定。從法規權利到現實權利,中間還存在著約定權利這一環節。即通過勞動基準法產生法規權利,通過集體合同(在很多國家將其視為法律淵源)產生整體的約定權利、通過勞動合同產生個體的約定權利,最後成為可以實際主張的一項權利。勞動法律規範通過勞動法的調整方式逐步明確,從抽象到具體。沒有法規權利義務,勞動法的原則就不能外化為一種公正客觀而又普遍有效的標準;沒有現實權利義務,所謂“人人遵守的行為準則”僅僅存在於可能性空間,其最終只能變成無任何實效的“一紙空文”。因此,現實權利義務以法規權利義務為前提、依據,法規權利義務又必須在現實權利中得以落實。

  從客觀到主觀。勞動法的內容體現的是一種國家意志,這種國家意志,當事人無權作任何改變。它不依個人的意志而存在,普遍地適用於全體社會成員,是作為一種客觀的法律模式而存在的;然而這種法律模式確也為當事人的主觀意願留下了空間。勞動法律關係所體現的權利義務是主體通過主觀努力而實現的。可見,客觀的法律規範在法律關係中,通過主觀努力,轉化為人們之間實際的法律行為,從而得到其“實際的生命”。

勞動法律關係內容的特征

  勞動法律關係可以分為兩部分,其中一部分法律關係的要素可以直接通過勞動基準法,權利義務法定方式規定,並直接根據法律規範所要求的法律事實轉變為現實的權利和義務;而另一部分法律關係的要素在客觀法中沒有確切的映像,法律以任意性規範的形式規定,非經當事意思表示不能確定其現實權利義務的內容,這部分內容就需要通過集體合同、勞動合同來明確。各本勞動法教科書(包括本人以前的著作)往往用民法觀點來分析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將其概括為簡單的公式:只有權利與利益相聯繫,一方的權利是另一方的義務。這種觀點其實只適用於勞動法律關係的後一部分內容。

  依據基準法中的強制性規範而產生的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有類似行政權力的特點。國家把保護勞動者基本利益,規定為一種公權利。勞動法通過規定最低工資、最高工時、最基本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等等,使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得到安全健康,勞動力能夠通過休息得以恢復,勞動者得到最低限度的報酬。這類權利不是基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所訂立的勞動合同而產生的。勞動者雖然是受益人,但並不是權利人,不能隨意改變或放棄自己的利益,用人單位所承擔的義務是對國家的義務,即所謂公法上的義務。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去執行。雙方都無權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基準以下進行約定,既便約定,也是無效的。

  依據合同法中的任意性規範而產生的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有類似民事權利的特點,是一種私權利。一方的權利是另一方的義務,一方義務的履行是對方權利的實現,因此,勞動者的權利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勞動者的義務則是用人單位的權利。這類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是在勞動力所有權勞動力使用權分離過程中產生的權利義務。勞動者作為勞動力的所有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力,並有權按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取得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掌握勞動力支配權後,勞動者負有遵守勞動紀律,服從安排、指揮的義務。同時,企業在使用勞動力時,也負有不得損害其物質載體勞動者身體的義務。對於依據合同產生的權利,雙方均可按自己的自由意志來進行處置,雙方可以在勞動基準法規定的基礎上自行約定。

  勞動者的權利和勞動者的義務形成了一種特殊的衡接形式,使勞動權利與行政權力民事權利區別開來。隨著“依法行政”原則的落實,行政權力和行政義務緊密銜接在一個行為中,行政權力與行政義務界限將消除,而成為“行政職責”或“行政職權”。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關係往往是用對方的義務來限定自己的權利,兩者是等值的。勞動者的權利不僅受到用人單位應履行義務的限定,也受到勞動者自己應履行義務的限定。這種權利義務的銜接方式,正是勞動權利、義務作為一種社會權利既不同於行政權力,也不同於民事權利的特點。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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