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性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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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性交易成本是指因政府的各種制度工具所帶來的成本,可以簡單地理解成是企業在遵循政府制定的一系列規章制度時所需付出的成本,例如各種稅費、融資成本、交易成本等等都屬於制度性成本。[1]
2016年中國經濟四大“殲滅戰”浮出水面。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分析研究了2016年經濟工作,提出了去過剩產能、優化產能結構、房地產去庫存以及防範金融風險等核心議題。還首次系統提出了幫助企業降低成本的 “組合拳”,包括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社會保險費、財務成本、電力價格、物流成本等,可謂直擊減負要害。[1]
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核心思想是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有利於增強企業創新能力、提高供給質量與效率、改善供給結構,最終提高全要素生產率。制度性交易成本是企業盈利所需面臨的主要關卡,特別是對於新興產業及小微企業來說,經營之初的高稅費壓力以及融資難、融資貴等問題經常會拖累企業發展的腳步。[1]
收縮政府職能、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則能夠減少政府對於企業經營的干預。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體現在為新生企業提供減稅降費優惠或為優質企業直接提供融資等等。[1]
“營改增”全面試點、降低社保收費標準等,都是降低企業制度性交易成本的積極舉措。在經濟增長乏力、財政收入增速放緩背景下,政府要充分體現政府與企業共渡難關的精神,以短期代價換取中長期的收益,換取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但政府降稅費的前提是不能妨礙社會所需的公共服務,也就是說,稅費的下降是有限度的。[2]
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核心還是制度創新。制度創新不能只是簡單的制度變革,即便是最簡單的制度模仿,都需要考慮新制度的適應性,考慮原系統是否會出現排斥效應。那些具有原創性的制度再造,需要外部形成統一的“公共服務型”政府理念。[2]
謝謝,清楚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