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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歸屬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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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利益歸屬主體[1]

  利益歸屬主體也可稱受益主體,是指通過勞動行政權予以保護的某種社會利益的最終享受者。勞動行政法律關係存在著利益歸屬主體,是勞動法學中一個非常重要而又被人們普遍忽視的問題。

  就勞動法所涉及的社會利益而言,大體可以分為三類:第一類是納入個別勞動法律關係予以保障,第二類是納入集體勞動法律關係予以保障,第三類則需要納入勞動行政管理系統予以保障。嚴格說來,後兩類關係都是在第一類關係基礎上產生。由於第一類關係中存在著強勢主體與弱勢主體,後兩類關係是為了對第一類關係進行保障而產生的,因此,在後兩類關係的調整過程中,第一類關係中的勞動者往往成為利益歸屬主體。在個別勞動關係集體勞動關係存續的情況下,勞動者在某種程度上被視為“企業人”,這時利益主體往往會呈現出隱性主體的特征。在第三類關係中,勞動者已經完全成為“社會人”,利益主體呈現出顯性化的特征。因此,只有存在利益歸屬主體時,才能產生具有社會法意義的行政關係。利益歸屬主體的存在往往是勞動行政關係產生的前提。例如,在養老保險中,只有存在著已經建立勞動法律關係勞動者,才會產生用人單位與養老保險機構的繳費關係。

  利益歸屬主體有時可以是權利主體。例如,在職業介紹關係、養老金領取關係中,求職者、養老金領取者是受益主體,同時也是權利主體。利益歸屬主體有時可以是義務主體。例如,在養老基金繳納關係中,勞動者是受益主體,同時也是義務主體。然而,在社會法的研究領域中,最具特征的是,利益歸屬主體有時可以即不是權利主體,也不是義務主體,而只是關係人。例如,失業保險中,在我國很長的一個時期內,勞動者不必繳費,卻可在失業時領取失業保險金。這時,對於建立勞動法律關係的勞動者來說,繳費既不是權利,也不是義務。然而,失業保險費的繳納又與其利益相關。嚴格說來,也正是存在著最後一種情況,也才有必要將利益歸屬主體概括出來加以特別的關註。由於在我國流行的法學理論中,將權利與利益聯繫在一起,勞動者作為關係人有時被誤解為是權利主體。其實當著勞動者不能以棄權的方式行使權利時,這時他並不是權利主體。在工傷保險生育保險、招工登記、退工登記等勞動行政關係中都有類似的情況,這時勞動者作為受益主體只是關係人。

利益歸屬主體的類型

  勞動行政管理與勞動法律關係密切相關。按是否存在勞動法律關係,利益歸屬主體主要可分為兩類:一是勞動行政法律關係與勞動法律關係同時並存情況下的勞動行政管理受益人;二是勞動行政法律關係獨立存在情況下的受益人

  1、既是勞動行政法律關係受益主體,又是勞動法律關係的主體

  在勞動監察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行政管理中,勞動者既是勞動行政法律關係的受益主體,又是勞動法律關係的主體。在確定是否符合勞動行政法律關係受益主體資格時,須首先考慮當事人是否符合勞動法律關係的主體資格,勞動者作為勞動法律關係所應具備的條件,也成為作為勞動行政受益主體的條件。

  2、只是勞動行政法律關係的受益主體,不是勞動法律關係的主體

  在養老保險、失業保險職業介紹、就業訓練等行政管理中,勞動法律關係雖然曾經存在,或將來可能產生,但在構成這些社會保障的行政管理關係時,勞動法律關係並不存在,嚴格說來,這時公民是失業人員、求職者、養老金領取者而不是勞動者。這一類社會保障關係的產生正是以勞動法律關係的不存在為條件。

  勞動是公民謀生的基本手段,當著公民具備勞動能力和勞動機會時,應主要通過建立勞動法律關係來維持生計,這時公民成為勞動者;當著公民喪失勞動能力或勞動機會,無法通過建立勞動關係來維持生活,社會給予幫助和補償。公民要成為這一類社會保障關係的主體,“不存在現實的勞動法律關係”就成為前提條件。

利益歸屬主體的認定[1]

  在以上兩類主體中,第一類主體往往是確認勞動法律關係的存在;第二類主體往往是確認勞動法律關係的喪失。第一類主體的確認的標準前已述及(見本書第九章第一節)不再重覆。第二類主體的確認制度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是通過失業登記制度,確認主體雖然具備勞動能力,但由於缺乏勞動機會,不存在現實的勞動關係,國家除物質幫助外,還通過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就業訓練來提供就業機會;二是通過退休制度、勞動能力鑒定製度,確認主體不具備勞動能力,無法建立勞動關係,除國家和社會給予物質幫助外,也提倡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通過補充保險的方式,預先積累。

  (一)失業登記制度

  失業登記是對有勞動能力並有就業要求而沒有就業的人員進行登記。勞動人事部從1982年11月2日頒佈《城鎮待業人員登記管理試行辦法》,1983年1月1日起試行,從而在我國建立了失業登記制度。

  按我國的規定,登記範圍僅限於有城鎮正式戶口的失業青年(16-25周歲)和其他社會失業人員;登記內容包括失業人員的性別、年齡、文化程度、技術業務特長等;登記方式為每年升學考試結果揭曉後一段時間內對未能升學的初、高中畢業生進行集中登記,此外,平常每月在指定日期接受零散登記。登記機構機構應當向登記的失業人員頒發失業證件,並建卡建檔,專人保管;失業人員參加招工、征兵、招生考試考核錄用後,應由原登記機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失業登記,是勞動部門對失業人員實施管理和進行幫助的重要制度。

  (二)退休制度

  退休制度是由國家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的,職工達到一定工齡和年齡,或因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工作崗位,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制度。在正常情況下,退休制度主要是對“雙齡”的規定,即工齡和年齡。強調工齡(或繳費年限),是強調與原勞動法律關係的聯繫;強調年齡,是強調與原勞動法律關係的區別。隨著新的社會保險體制的建立,退休年齡將成為勞動關係的終止年齡和養老關係的起始年齡。

  50年代我國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關於處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退休時計算工作年限的暫行規定》以及其後的補充規定。進入80年代後,我國又制定了《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制度的幾項規定》。我國根據經歷、職業、性別等不同情況對離退休的年齡作出了一系列具體規定。我國目前的退休制度包括退休、離休、退職三種形式。

  (三)勞動能力鑒定製度

  我國除了對正常退休、離休作了規定,還規定了勞動能力鑒定製度。對工傷職工,依據傷病者醫療終結時的器官損傷、功能障礙及其對醫療與護理的依賴程度,適當考慮了由於傷殘引起的社會心理因素影響,對傷殘程度進行分級。經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可以依法提前退休、退職,終止勞動法律關係,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利益歸屬主體與利益代表主體、利益行使主體[2]

  應該給利益歸屬主體、利益代表主體、利益行使主體一個明確的定義:所謂利益歸屬主體就是法律關係中的權利或利益的最終擁有者和分享者;利益代表主體是指因法律的規定或受他人的委托、以利益歸屬主體的名義參加到法律關係中的人;利益行使主體是指因法律的規定或受他人的委托而參加到法律關係中並以自己的行為使權利和義務得到實現的人。這三種主體之間緊密聯繫又相互區別,分別充當了利益主體在不同環境下的角色,也正是利益歸屬主體、利益代表主體、利益行使主體三者的精誠團結和通力協作使得法律關係主體的權利最終得到實現。

  這三者中,利益歸屬主體的地位最為重要。首先,利益歸屬主體也是是利益代表主體和利益行使主體產生的前提,也就是說,如果沒有它的授權或委托也就沒有利益代表主體和利益行使主體的存在。

  因為在私法領域,在一般的情況下,利益歸屬主體、利益代表主體、利益行使主體三者相一致,利益歸屬主體就是利益代表主體,也是利益行使主體,不存在誰產生誰的問題;而在“分離”的情況下,利益歸屬主體、利益代表主體、利益行使主體相互分離,正是法律的規定和利益歸屬主體的授權或委托才產生了利益代表主體和利益行使主體。在公法領域,也是因為人民權力的讓渡才產生了政府這樣的公共利益代表者和公共權力的行使者。可以說是先有人民後有政府,先有人民權力的讓渡後有國家和政府的產生。其次,利益歸屬主體是利益的最終擁有者和分享者,也就是我們在一般意義上所稱呼的“權利主體”。可以說,沒有它,原生性的法律關係就無從產生。既然沒有利益歸屬主體,那麼以權利代表主體或權利行使主體為主體的次生性的法律關係就更無從產生。對於利益歸屬主體來講,它和利益相對人之間建立的法律關係是原生性的法律關係。而對於權利代表主體和權力行使主體來講,他們參加法律關係是以他人的名義,是為了維護他人的利益,因他們的加入而產生的法律關係相對於利益歸屬主體所參加的法律關係來講,是次生性的法律關係。因此,利益歸屬主體的存在及利益歸屬主體的授權和委托是利益代表主體和利益行使主體參加法律關係的前提和基礎。

  當然,利益代表主體和利益行使主體的地位也必不可少。首先,在某些法律關係中,如果沒有利益代表主體或利益行使主體的話,利益歸屬主體的利益無法實現。比如對未成年人來講,因為行為能力的欠缺,要想參與某一合同、擁有和分享合同的利益,只能依靠監護人或者監護人委托的人。在這裡,監護人就是他的利益代表主體,監護人委托的人就是他的利益行使主體。可以說,沒有利益代表主體和利益行使主體,該未成年人所期待的相應的利益只能是鏡中花、水中月。再比如,國家的權力儘管屬於人民,但人民不把自己權力讓渡給政府,不讓政府代表公共利益行使公共權力,社會就會處於無政府狀態的混亂狀態,人民的權利最終無法得到實現。其次,在某些法律關係中,正是利益代表主體和利益行使主體的團結協作才能使某些法律關係中利益歸屬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最終得以實現。比如對於一個公司來講,其利益最大化的實現,依賴於董事長——公司的法人代表經理——公司權力的行使者的精誠團結;再比如對於一個未成年人來講,它的訴訟利益的實現,也需要依賴於監護人和代理人的通力協作。

參考文獻

  1. 1.0 1.1 勞動法論.董保華.
  2. 朱漢卿.利益歸屬主體、利益代表主體、利益行使主體——探尋公共利益主體和個體利益主體的新的劃分法[J].江漢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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