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行政管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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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勞動行政管理系統[1]
勞動行政管理系統一詞覆蓋負責、從事勞動行政管理的一切公共行政管理機構(無論是政府部門或是公共管理機構,包括準國家性和區域性,或地方性的等行政管理分權機構)和為協調此類機構的活動、為與雇主和工人及其組織協商並使其參與管理的任何組織機構。
勞動行政管理系統的特征[2]
一方面,勞動行政管理系統的監督管理是一種行政執法行為。這種執法行為具有六個主要特征:(1) 單向性。勞動行政執法行為是勞動行政管理系統單方發生的行為,其效力的發生不以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意志為轉移。(2)執行性。勞動行政管理系統的監督管理主要是將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作為勞動行政管理的手段。(3)具體性。勞動行政管理系統監督管理的相對人只能是特定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4)強制性。勞動行政管理系統監督管理活動是以國家強制力作為後盾的,行政相對人只能接受並配合勞動行政管理系統的監督管理活動,不得拒絕履行為其設定的義務,否則勞動行政管理系統有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權力。(5)優先性。勞動行政管理系統在行使行政職權時,相對於行政相對人而言處於優越的法律地位,依法享有行政優先權,即可以優先實現行政職權。
另一方面,勞動行政管理系統的監督管理是一種行政法律行為。這種監督管理的結果會導致一定的法律後果的產生,如對違法現象和不當行為採取製裁措施等。同時,監督管理主體要對這種後果負法律責任,監督管理對象對監督管理處理不服時,可以提起行政覆議或行政訴訟。
勞動行政管理系統的職責[3]
各國勞動行政管理系統在工資管理方面的職責,概括起來有四個方面:參與工資政策和立法的制訂,首先是負責確定法定最低工資;保證工人工資的實際購買力;保證提供有關工資政策的信息;以不同方式管理或監控企業的工資制度。
- ↑ 工業企業中實行每周休息公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 ↑ 勞動合同法與勞動行政管理關係研究.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政府法制研究》2009年第6期(總第202期)
- ↑ 袁守啟.勞動法全書.宇航出版社,1994年07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