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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退役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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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軍人退役養老保險

  軍人退役養老保險是指通過建立專項基金,用於保障現役軍人按規定退出現役後養老的生活需要而給予經濟保障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這項保險在國外軍人保險中比較常見。國外軍人退役後,通常可按服役年限享受退役金。服役時間長的軍人,可以依靠較高的退役金養老;服役時間短的軍人,其退役金不足以養老,因此,需要設立軍人退役養老保險。在國外軍人社會保障中,不少國家既規定了軍人的退役金待遇,又設立了軍人養老保險。德國、日本等國都有這樣的制度安排。德國義務兵服役期間的保險費由軍隊在其退役時向地方保險公司繳納,轉業到地方後,個人按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繼續繳納保險費。日本由軍人自己在其退休前的若幹年內以類似存款的方式定期繳納一定金額的保險費,退休後可在一定年限內或終身領取高於所繳納保險費總金額的養老金

我國軍人退役養老保險的發展

  1998年,我國制定的《軍人保險制度實施方案》規定,為軍人建立個人賬戶,保障其退役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雖然該方案沒有具體規定此項保險的細則,但其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保險對象為現役軍人中的軍官、文職幹部、士官、義務兵及已離、退休但未列入移交的幹部。軍人退役養老保險實行國家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部分積累模式,即將國家財政撥入、軍隊專項撥付的一部分資金用於承擔已離、退休且無個人賬戶人員的保險金支付,以及補充有個人賬戶但不夠支付者的平衡調劑量;國家財政撥入、軍隊專項撥付的另一部分資金則與個人繳費相結合,計入個人賬戶,形成基金積累,用於有個人賬戶現役人員退役後的退役養老保險金支付。個人繳納部分參照地方人員和國家公務員的繳費標準,並考慮與軍人承受能力相適應來確定。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金由基本養老金(即國家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規定的地方企業職工和國家公務員所享有的基礎養老金)和退役年金兩部分組成。保險金的給付標準應堅持幹部要略高於地方同職級公務員、士兵要略高於地方企業職工平均水平的原則。

  截至2008年底,在現役軍人中,養老保險尚未實施繳費,因為確立一些必要的實施細則,一時不具備條件,需要一個過程。對於已經退役的軍人,國家採取了一系列措施納入地方養老保險體系。對有關退役義務兵的養老保險,早在1993年的《關於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隨用工單位改革實行勞動合同制的意見》中就規定,退伍義務兵的軍齡連同待分配時間應一併計算為所在單位的連續工齡和待業、養老保險投保年限,併在工資、住房和其他方面享受同工齡、同工種職工待遇。繼2002年的《關於認真解決部分在企業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生活困難問題的通知》後,2007年的《關於進一步落實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勞動保障政策的通知》規定,退役人員原有軍齡可視同繳費年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和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的軍齡)滿15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對已辦理登記軍齡手續後按規定繳費的,其實際繳費年限與原有軍齡合併計算為繳費年限。個人按規定繳費、企業繳費確有困難的,可由軍隊退役人員所在企業與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共同協商,簽訂緩繳或補繳協議,使其能夠參保並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處於失業狀態的,由所在參保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保留養老保險關係,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和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的軍齡)滿15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不繳納養老保險費中央財政從2003年起每年安排一定資金,專項用於支持地方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幹部生活困難問題,包括按照現行渠道解決在地方的中央企業軍轉幹部生活困難問題補助資金、發放未參保企業退休軍轉幹部退休金和提前退休軍轉幹部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的補助。

參考文獻

  • 郭士徵主編,社會保障學,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9.11,第35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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