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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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指依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對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給予減稅、免稅的相關優惠政策。
再就業稅收政策主要分為三類:
(一)為支持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實行免徵稅費。對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築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3年內免徵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免除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為鼓勵服務型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實行減免稅收政策。為鼓勵企業多吸納下崗失業人員,按企業新招用吸納再就業人數減免企業有關稅收。其中,對新辦服務型企業和新辦商貿企業(從事批發、批零兼營以及其他非零售業務的商貿企業除外),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 以上,並與其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免徵相應期限的有關稅收。對現有服務型企業、商貿企業、勞服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按比例減免有關稅收。其中服務型企業不包括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商貿企業為設有商品營業場所、櫃臺,不自產商品、直接面向最終消費者的商業零售企業。
(三)為鼓勵國有大中型企業分流安置富餘人員,實行鼓勵政策。對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主輔分離、輔業改製,分流安置本企業富餘人員而興辦的經濟實體,符合規定條件的,3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
(一)有關部門發證慢、認定慢,失業人員思想有顧慮,使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慢。按照現行政策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下崗失業人員,要有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發放的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證》,在工商部門辦理的工商註冊登記和在稅務部門辦理的稅務登記手續;吸納下崗失業人員的服務型企業、商貿企業、主輔分離安置本企業富餘人員的企業,除了要有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證》外,還要取得同級勞動、經貿、財政等有關部門審核發放的有關《認定證明》,手續繁雜。有些下崗失業人員怕領取再就業優惠證後,國家不再發給最低生活保障費,所以不願領取優惠證;有些進“中心”的下崗失業人員每月正常領取最低生活費,在外邊已從事有收入的經營活動;有些下崗失業人員怕擔風險,或者自己因年齡大、技能低,怕做生意賠本,與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還不如自己領取最低生活費,所以有依賴國家、依賴企業的思想。
(二)稅務部門缺乏主動性。就稅務機關而言,審核、批准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是一種依申請的行政行為,如果企業沒有申請,稅務機關不能主動地為企業審批,稅務機關處於一種被動的地位。因此,企業申請的積極性決定稅收優惠政策的落實深度和廣度。而要調動企業的積極性,就要求稅收優惠政策不能流於形式,要能夠吸引企業,真正為企業帶來經濟上的實惠。比如按政策規定,企業必須取得勞動部門的認定證明才能申請享受稅收優惠,而要取得認定證明必須交清養老保險費。但當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與減免的稅收相當甚至還要多時,企業自然不願交納養老保險費,不願辦理有關認定而享受稅收優惠。
(三)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影響了稅收優惠政策的落實程度。調查統計顯示,越是在經濟較為發達的地區,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就越多。因為經濟發達地區多種經濟成分共同發展的特點更加明顯,生產經營和商品流通發達,為勞動力創造的就業機會更多,因而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企業就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也就多。反之,在經濟欠發達的地區,企業經營形式單一,缺乏活力,對勞動力市場的拉動作用就小,企業吸納再就業人員的能力有限,因而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企業就少,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也就少。
(一)加大宣傳力度,確保政策宣傳到位。宣傳是保證稅收政策的落實到位的重要前提條件。因此,當前仍有必要適當加大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宣傳力度,以確政策宣傳到位。首先,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宣傳僅靠稅務部門的力量是遠遠不夠的,還要切實加強與勞動保障、工商等部門的配合與協調,並且要儘力調動全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做到齊抓共管。要通過與政府部門建立定期聯繫制度,形成稅務局與政府部門多方協作、上下聯動、“一把手”抓落實的組織領導網路,充分調動一切積極因素,確保政策宣傳落實到位。宣傳範圍不能僅僅限於城市主要街道,要擴大到居民社區、勞動介紹所等中介機構。宣傳形式要多種多樣,既可採取設置咨詢台、製作廣告等形式,也可通過多種媒體渠道進行宣傳。
(二)重視完善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一是優惠政策面要放寬。為進一步體現國家的優惠政策,鼓勵企業發展,建議把優惠政策範圍擴大到商業批發企業和工業企業。現實情況是,在實際工作中,有很多企業因政策優惠面較窄,雖然也有急需再就業的人員而無法享受減免稅收的優惠政策。二是優惠範圍要明確。建議對未持有下崗證、失業證或再就業優惠政策的集體、個體私營下崗失業人員制定相應政策,使其享受到稅收優惠政策,以調動其再就業的積極性。
(三)統籌兼顧,實現政策落實和稅收收入的“雙贏”。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落實對收入的負面影響顯而易見,對稅務部門是一個嚴峻考驗。這就需要我們稅務部門統籌兼顧,科學管理。一方面,要深挖稅源潛力,努力剋服稅收優惠造成的減收因素的負面影響,千方百計確保稅收不僅不減少,還要保持應有的增長;另一方面,要把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落實情況,作為日常管理考核的主要內容,從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長遠考慮,必須不折不扣地執行下去。
(四)建立相關部門的聯動機制。勞動保障、工商和稅務部門要相互支持,緊密配合,剋服本位主義,建立聯動機制,切實作好信息交換和必要的協查工作。勞動保障部門要定期將《再就業優惠證》的發放情況通報給同級的稅務機關,稅務機關對《再就業優惠證》有疑問的,要提請同級勞動保障部門給予協查,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則要在合理的工作期限內將調查結果反饋給稅務機關;工商部門也要定期將辦理營業執照的情況向勞動保障和稅務部門通報,目的是確保更好地為符合條件的企業和下崗職工及時辦理相關手續,使其及時享受稅收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