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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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訴訟主要指公司法加以調整和解決的屬於公司獨有的訴訟,是公司在設立、存續、變更、消滅的過程中,公司、公司股東、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清算組成員以及債權人之間基於出資合同、合同章程和公司法上的權利義務等所發生的訴訟的忠誠。
公司訴訟本身要受我國民事訴訟法的限制,按照訴的類型劃分,公司訴訟同樣也可以分為公司確認、撤銷和變更之訴,但是公司訴訟與一般的民商事訴訟相比,還是有著明顯的區別:
1. 公司訴訟主要發生在公司及其參與人之間。通常而言,公司的參與人包括股東(含發起 人身份的股東)、管理層(主要指董事、監事及其高管人員)、公司債權人,再加上公司本身,公司訴訟一般會在這些不同的主體之間產生。
2. 公司訴訟產生主要因公司設立、成立、運營、組織變更、分立、合併、解散、清算而引 發,也就是說,公司訴訟可能涉及公司從搖籃到墳墓的整個過程。
3. 公司訴訟各參與人間實體權利義務主要由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章程性決議、制度文件 規範調整,而公司法及相關法規、文件所賦予的各參與人的訴權、訴的程式大都有別於一般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4. 公司訴訟判決往往在一定程度上效力擴張,產生對世的效力。一般民商事訴訟判決效力, 僅基於訴訟當事人之間,而公司訴訟中許多類型案件典型如公司設立五小隻素,對勝訴的股東而言,公司設立無效;對其他未起訴的股東而言,公司設立同樣無效。這樣,公司訴訟判決就對案外利害關係人發生效力。
一、公司直接訴訟
公司直接訴訟是指有限公司為維護自已的合法權益,當公司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公司以自已的名義起訴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第三人的一種訴訟制度。該制度適用的前提為公司法148條、149條、150條、151條、152條的相關規定,即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負有的義務、第三人有不得侵害公司合法權益的義務。
1、公司直接訴訟的原告
公司直接訴訟的原告是公司,因為合法權益受侵害的是公司,而此時公司具有表達自由意志的獨立人格。
2、公司直接訴訟的被告
公司直接訴訟的被告是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第三人,即為直接侵權人。
二、股東直接訴訟
股東直接訴訟是指公司其他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定或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股東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一種訴訟制度。改製度規定於公司法第153條。
1、股東直接訴訟的原告
股東直接訴訟所要保護的是利益是股東自已的利益,而非公司整體利益,訴訟結果利益歸屬於股東自身,也非公司,故原告應為股東自已,而非公司。
2、股東直接訴訟的被告
股東直接訴訟的對象可以是公司其他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3、公司在股東直接訴訟中的地位
為查明案件事實,可根據法律規定將公司列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三、股東派生訴訟
股東派生訴訟也叫股東代位訴訟、股東代表訴訟,是指當公司的正當權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別是控股股東侵害時,如果公司怠於採取行動或提起訴訟,公司股東可以代表公司對侵害人提起訴訟的一種訴訟制度,其實質是一種共益訴訟。但該訴訟制度的適用有一定的條件,即首先提起訴訟的股東有必須符合“訴時股份擁有原則”。其次,提起訴訟有前置書面提請公司訴訟,窮盡公司內部救濟,當公司怠於行使訴權時才可行使。否則,即直接適用公司直接訴訟。該制度規定於公司法第152條。
1、股東派生訴訟的原告
股東派生訴訟賦予的是股東的權力,顧名思義,原告應為提起訴訟的股東。其不受持股時間及持股數額的限制,但須符合“訴時股份擁有原則”。
2、股東派生訴訟的被告
股東派生訴訟的被告是以不當行為侵害公司利益而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當事人。我們公司法不僅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可以作為派生訴訟的被告,同時也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其他人侵犯公司的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同樣也能作為派生訴訟的被告。
3、公司在股東派生訴訟中的地位
從股東派生訴訟的本質上來分析,股東是為了公司的利益提起訴訟的,公司又是派生訴訟中必要當事人。在訴訟進行中公司有義務說明侵權的事實,提供相關的證據,表達出它對訴訟的態度,並且直接承受訴訟結果。公司成為訴訟的實質上的原告,但因公司在控股股東的控制下,喪失其法人獨立人格,無法真正體現公司法人的自由意志,而為查明訴訟事實,使法院的判決能對公司直接產生拘束力,公司應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四、股東撤銷訴訟
股東撤銷訴訟是指公司決議違法、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時股東可直接以自已的名義起訴公司的一種制度。
1、股東撤銷訴訟的原告
有限公司股東會、董事會決議違法、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侵犯的是股東的合法權益,股東有權以自已的名義直接對公司行使訴訟,這樣有利於股東權益加以行使提供充分有效的司法保障,故原告為提起訴訟的股東。
2、股東撤銷訴訟的被告
公司的決議一般由股東會、董事會作出,但其效果歸屬於公司,代表著公司的意志,故股東撤銷訴訟中的被告為公司。
五、司法強制解散訴訟
司法強制解散訴訟是指當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時,持有公司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請求人民法院強制解散公司的一種訴訟制度。該制度規定於公司法第183條。
1、司法強制解散訴訟的原告
以人合為基礎而構成的有限公司,如股東意見不合或某種利益發生衝突,在公司無法進行正常經營活動或無法由股東會作出決議解散的情況下,擁有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行使司法強制解散權,故原告應為擁有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
2、司法強制解散訴訟的被告
司法強制解散訴訟的目的是要消滅有限公司,讓其喪失法律人格,故被告應為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