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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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主要指公司法加以调整和解决的属于公司独有的诉讼,是公司在设立、存续、变更、消灭的过程中,公司、公司股东、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清算组成员以及债权人之间基于出资合同、合同章程和公司法上的权利义务等所发生的诉讼的忠诚。
公司诉讼本身要受我国民事诉讼法的限制,按照诉的类型划分,公司诉讼同样也可以分为公司确认、撤销和变更之诉,但是公司诉讼与一般的民商事诉讼相比,还是有着明显的区别:
1. 公司诉讼主要发生在公司及其参与人之间。通常而言,公司的参与人包括股东(含发起 人身份的股东)、管理层(主要指董事、监事及其高管人员)、公司债权人,再加上公司本身,公司诉讼一般会在这些不同的主体之间产生。
2. 公司诉讼产生主要因公司设立、成立、运营、组织变更、分立、合并、解散、清算而引 发,也就是说,公司诉讼可能涉及公司从摇篮到坟墓的整个过程。
3. 公司诉讼各参与人间实体权利义务主要由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章程性决议、制度文件 规范调整,而公司法及相关法规、文件所赋予的各参与人的诉权、诉的程序大都有别于一般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4. 公司诉讼判决往往在一定程度上效力扩张,产生对世的效力。一般民商事诉讼判决效力, 仅基于诉讼当事人之间,而公司诉讼中许多类型案件典型如公司设立五小只素,对胜诉的股东而言,公司设立无效;对其他未起诉的股东而言,公司设立同样无效。这样,公司诉讼判决就对案外利害关系人发生效力。
一、公司直接诉讼
公司直接诉讼是指有限公司为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当公司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公司以自已的名义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第三人的一种诉讼制度。该制度适用的前提为公司法148条、149条、150条、151条、152条的相关规定,即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的义务、第三人有不得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的义务。
1、公司直接诉讼的原告
公司直接诉讼的原告是公司,因为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是公司,而此时公司具有表达自由意志的独立人格。
2、公司直接诉讼的被告
公司直接诉讼的被告是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第三人,即为直接侵权人。
二、股东直接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是指公司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股东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诉讼制度。改制度规定于公司法第153条。
1、股东直接诉讼的原告
股东直接诉讼所要保护的是利益是股东自已的利益,而非公司整体利益,诉讼结果利益归属于股东自身,也非公司,故原告应为股东自已,而非公司。
2、股东直接诉讼的被告
股东直接诉讼的对象可以是公司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在股东直接诉讼中的地位
为查明案件事实,可根据法律规定将公司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三、股东派生诉讼
股东派生诉讼也叫股东代位诉讼、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控股股东侵害时,如果公司怠于采取行动或提起诉讼,公司股东可以代表公司对侵害人提起诉讼的一种诉讼制度,其实质是一种共益诉讼。但该诉讼制度的适用有一定的条件,即首先提起诉讼的股东有必须符合“诉时股份拥有原则”。其次,提起诉讼有前置书面提请公司诉讼,穷尽公司内部救济,当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才可行使。否则,即直接适用公司直接诉讼。该制度规定于公司法第152条。
1、股东派生诉讼的原告
股东派生诉讼赋予的是股东的权力,顾名思义,原告应为提起诉讼的股东。其不受持股时间及持股数额的限制,但须符合“诉时股份拥有原则”。
2、股东派生诉讼的被告
股东派生诉讼的被告是以不当行为侵害公司利益而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我们公司法不仅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作为派生诉讼的被告,同时也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侵犯公司的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同样也能作为派生诉讼的被告。
3、公司在股东派生诉讼中的地位
从股东派生诉讼的本质上来分析,股东是为了公司的利益提起诉讼的,公司又是派生诉讼中必要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公司有义务说明侵权的事实,提供相关的证据,表达出它对诉讼的态度,并且直接承受诉讼结果。公司成为诉讼的实质上的原告,但因公司在控股股东的控制下,丧失其法人独立人格,无法真正体现公司法人的自由意志,而为查明诉讼事实,使法院的判决能对公司直接产生拘束力,公司应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四、股东撤销诉讼
股东撤销诉讼是指公司决议违法、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时股东可直接以自已的名义起诉公司的一种制度。
1、股东撤销诉讼的原告
有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违法、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侵犯的是股东的合法权益,股东有权以自已的名义直接对公司行使诉讼,这样有利于股东权益加以行使提供充分有效的司法保障,故原告为提起诉讼的股东。
2、股东撤销诉讼的被告
公司的决议一般由股东会、董事会作出,但其效果归属于公司,代表着公司的意志,故股东撤销诉讼中的被告为公司。
五、司法强制解散诉讼
司法强制解散诉讼是指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持有公司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解散公司的一种诉讼制度。该制度规定于公司法第183条。
1、司法强制解散诉讼的原告
以人合为基础而构成的有限公司,如股东意见不合或某种利益发生冲突,在公司无法进行正常经营活动或无法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解散的情况下,拥有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行使司法强制解散权,故原告应为拥有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2、司法强制解散诉讼的被告
司法强制解散诉讼的目的是要消灭有限公司,让其丧失法律人格,故被告应为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