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政策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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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調整指公共政策主體依據政策評估的結果,對實施過程中的政策作必要的刪補或修正,從而使其更加完善的動態過程。可做如下理解:
公共政策調整具有兩個特點:一是非零起點。政策調整的實質是協調政策目標與政策方案之間關係,通過目標的修正或方案的修改消除兩者的差別、矛盾。因此,政策調整是政策的再制定與再執行。但是,政策的這種再制定、再執行,不是將以往的政策制定和執行活動一筆勾銷,不是完全從頭來起,而是在先前政策運行的基礎上作出的調節。新目標的設定必須考慮舊目標中的合理部分;新方案的論證選擇必須充分吸納原方案中的
可取之處。如果簡單地將原來的政策目標、政策方案推翻,已投入的政策資源就會浪費掉,已經從先前的政策實施中獲得利益的公眾也會反對。
政策調整的第二個特點是雙重優化。政策調整的雙重優化有兩層含義:一層含義是政策調整是重新協調政策目標與政策方案的關係。調整後的政策目標和政策方案,兩者都得到優化。第二層含義是政策調整後,經過修正或修改的政策方案是優化過的,同時,制定的調整方案也是許多可供選擇的方案中最優的。
公共政策的調整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1.政策的修正。這是對正式實施中和正在試行中的政策的具體內容、作用範圍所作的修改與訂正。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政策修改。即在保持原政策基本框架不變的情況下,對其部分內容、適用範圍及有關實施的手段、技術所作出的改動。二是政策修訂。即在保持原政策的基本框架不變的前提下,對其主要內容、功能範圍所進行的修改訂正。這兩種調整方式的目的都是為了使具體政策更為精確、完整。
2.政策的增刪。這是對執行中政策的內容、作用範圍和適用時間所作的縮減與擴充。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政策補充。它是在保持實施中的政策的基本框架不變的前提下,或者對其內容加以擴充,或者對其適用範圍加以擴大,或者對其適用時間加以延長,其目的是為了拓展現行政策的功能。二是政策刪減。它是在繼續執行現行政策的條件下,減少其部分內容,縮小其作用範圍,縮短其作用時間,其目的是要縮減現行政策的功能。
3.政策的更新。這是對實施中的現行政策所作的變革。雖然原先的政策還保留下來,但主要的政策內容、政策目標、政策適用範圍、政策執行主體、政策目標團體都程度不等地發生了變化。與先前的政策相比,舊框架已為新的框架所取代。政策更新通常是在一個國家的政治、經濟生活出現重大變革的時期發生的政策調整形式。
4.政策的撤換。這是對實施中的已經失去了合理性和科學性的政策所採取的調整形式。當社會政治、經濟生活出現重大改革,原有的體制和社會評價標準正在為新的體制和新的評價標準所取代的情況下,將原先實施的政策從整體上加以撤銷,並代之以全新內容、目標、效能的政策。
公共政策調整的作用[1]
- 1.糾正偏差,預防失誤
一項公共政策不管其制定程式多麼嚴謹、論證多麼充分,由於其實施和制定的環境不斷地改變以及制定和執行主體的主觀認識偏差,其在制定和執行過程還是容易出現偏差。如果這些超範圍偏差沒有得到及時的糾正,可能使政策問題擴大化或者嚴重化,從而危及政策系統的穩定性,導致整項政策的失效,甚至影響整個社會的發展。因此,政策及時的調整有利於及時糾正偏差,並針對具體的情況進行調查和研究,及時發現政策隱患,從而有效預防和減少政策的失誤。
- 2.協調矛盾,制止混亂
在政策體系中,並不是所有的政策都是由同一個制定主體制定的,許多具體的政策往往是由不同的部門共同制定的。如果一些部門和制定主體從本部門、本地區的利益出發,制定一些目無全局、缺乏戰略目標的政策,必然使政策在實施過程中產生一些矛盾,這些矛盾的存在,客觀要求各政策主體之間進行溝通,針對具體的矛盾相互協調,對政策進行調整。否則就會造成“各自為政,政出多門”的混亂局面,不僅擾亂了良好的政策實施環境,而且損害了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因此,由於各政策之間的關聯性,必須對各部門制定的政策不斷進行必要的調整,以便協調好各政策之間的摩擦和衝突,促使政策內外各方面、各個環節相互銜接,協調一致發揮好政策的整體功能。
- 3.發展完善,促進優化
任何一項政策都是政策主體在既定的環境下就具體的政策問題而制定和實施的。雖然一項政策頒佈實施後,其內容已經基本固定下來。但用發展的眼光來看,公共政策是動態發展的。在政策的實施過程中,由於政策本實施後的影響或者客觀環境的變化,可能引起政策問題的一些變化,伴隨著新的問題、新的矛盾的出現。為了避免政策的滯後性使政策問題變成危機,必須要求對政策的某些環節或內容做某些應對性的調整,使政策方案或者實施流程得以發展、完善和優化。另外,政策也是在一定政策主體的認識水平的基礎上形成和運行的。人們的認識也是隨著實踐的深入而不斷提高,而公共政策的制定是一種基於現成認識的模擬假設和預測,很難達到完全準確無誤。因而政策的制定和實施並非一勞永逸,需要不斷地進行調整和修正,最終不僅是促進政策本身不斷完善、優化,而且促進其功能優化,科學有效地解決政策問題。
- 4.促進穩定,提高績效
公共政策的調整不是胡亂的調整,也不是朝令夕改,而是穩中有變,變中求穩。因為公共政策的穩定與否在某種程度上牽涉到一個國家政局的穩定。事實上,要提高政策的實際業績和效果,必須使其在一定的時間和空間內保持相對的穩定,避免由於政策的大幅度變動而引起社會的震蕩。但是,保持政策的穩定性不是絕對的不變。政策制定主體根據環境和政策活動反饋的信息對政策不斷地修改、補充和完善,使政策與客觀環境的變動、政策資源的變化協調發展,是保持政策穩定的一種有效的方法。其實政策一個最本質的目標就是在多元的社會環境下,政策必須能夠保證和維持社會的穩定,獲得廣泛的社會支持。只有在這個基礎上,對政策進行局部的調整,才能提高政策的效率、效能和效果。
在政策調整的策略問題上,除了要研究政策調整的特點外,還需註意探討政策調整的強度和力度。
- 局部調整
這是政策調整中使用最多的調整方法。局部調整是在政策執行與預定目標產生差距時,只對政策系統和實施過程作出少量的、緩慢的修改或補充。比如,存在若幹相關政策時,只對其中個別政策加以調整;對單項政策,只對其個別的分目標或實施範圍作出修訂;對政策執行的某些措施進行改變,等等。這種調整不會引起太大的震動。
- 分層調整
這也是政策調整中經常使用的策略。分層調整主要是用在對政策系統的調整上。為瞭解決某個較為複雜的政策問題,必須制定和實施不同類型的、不同方面或領域的政策。政策的分層調整主要有兩種調整策略:一是在不同執行層次上進行政策調整。可以是自上而下的調整,也可以是自下而上的調整;分層調整的好處在於可以先在某些層次上取得經驗,另外,也便於對不同層次的問題分別對待。二是對於相關政策構成的系統,先挑選具有代表性的、對解決政策問題起關鍵作用的單項政策加以調整,然後再對其餘政策逐步調整。這種分層調整也具有突破一點,取得經驗的好處。
- 跟蹤調整
這種策略常常在對政策執行的偏差原因、政策調整的最終結果以及各個步驟還不太清晰的情況下使用。有時,一項或幾項政策在實施後與預期的效果出入較大,公眾中也產生出強烈的政策調整訴求。但偏差原因究竟是什麼,詳細的調整計劃是什麼,調整後會出現什麼新問題,這些都不太清楚,而公眾對調整的要求又非常迫切,在這種情況下,最適宜的辦法就是抓住影響最大的個別政策或某項政策的個別環節進行調整,然後再逐項政策、逐個環節跟蹤調整。這種方法的好處是可以摸索試驗,對了的,就推進;錯了的,就停住。
公共政策調整的程式[1]
政策調整的程式一般是政策制定主體根據政策評估與監控過程中獲得的信息資料加以統計、分類和分析,找出政策運行偏離政策目標的真正原因,針對具體的原因提出解決偏差問題的措施和步驟。
- 1.分析問題原因
分析政策問題原因就是分析政策產生偏差的真正原因。通過對政策偏差的分析,可以促使政策活動主體增加對政策問題的認識,使其充分瞭解政策問題癥結之所在,進而為政策調整提供很好的實踐依據。例如,新生崛起的長江三角洲,之所以能夠有很強的生機和吸引力,就是因為其中許多政策如投資政策、城市規劃政策和工業佈局政策是在認真分析了珠江三角洲相關政策成功和失誤的本質原因的基礎上制定出來的。
- 2.擬定調整方案
政策調整者或分析人員應在分析問題原因的基礎上,根據政策問題的性質和嚴重程度等分析提出多重的政策調整方案,各種調整方案應從不同角度進行思考,相互之間應儘可能獨立,以便於最優調整方案和調整措施的產生及確定。擬訂調整方案應註意以下幾個方面:①提出及時。②方案準確。③措施得力。
- 3.選擇調整方案
對調整方案的選擇也應遵循科學決策程式,儘可能通過公民參與提出合理建議和專家論證等環節,對所選方案進行排劣選優,從多方面、多個角度、多個環節中得出最佳的調整方案,不但要優於其他調整方案,而且要優於原來的政策方案,同時應考慮或避免調整方案的不良心理效應,提高政策調整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4.實施調整方案
公共政策調整的程式一般分為政策調整的準備階段和調整的實施階段兩個部分。政策調整的準備階段一般是分析政策問題,提出、選擇調整方案。要真正實現政策目標還需要準確無誤的政策方案實施。政策調整方案實施一般應根據忠實於調整方案的原則,按照合理步驟,賦予對等的權責,迅速有力地實施,避免政策調整實施走樣、變形、歪曲。
- 政策環境發生改變
公共政策作為一個子系統,存在於社會母系統之中,並與眾多子系統發生作用,其中比較重要的是環境系統,而環境是不斷變化的,在這一公共政策系統之外並與它發生相互作用的是環境超系統。政策問題歸根到底是從環境中產生出來的,政策運行的條件和資源也都是由環境提供的。如果政策環境發生的變化已經對政策運行的條件與資源產生影響,或者已經超出了政策問題的狀況,政策就必須適應環境作出調整。
- 政策資源發生改變
與環境改變的依據有關聯的是政策資源變化的依據。政策的制定、執行、監控、評估,都是需要一定類別、一定數量的資源作為支持的。政策資源並不楚一個現成的恆量,它與政策制定、實施主體實際掌握的公共管理權力、本身的權威、從環境中提取資源的能力有關。因此,政策資源也是一個變數,政策資源出現變化,政策的實施就需要進行調整。
- 政策局限性的暴露
任何一項公共政策,都不可避免地存在某種局限性。有些局限性是政策制定和實施過程中,由於人們主觀的失誤或客觀條件的影響導致的;有些局限性是由政策的時空特點決定的。在政策實施前,或在政策執行初期階段上,局限性不一定會立即暴露出來,但隨著政策實施的深入,某些局限性就會起作用並影響政策的貫徹執行,這時政策調整的任務就會提上議事日程。
- 政策的負面作用加大
與政策局限性有聯繫的是政策的負面作用。人們制定和執行政策,都是希望利用它來積極推動社會向前發展,因此,一項政策之所以確立,就是希望讓它發揮積極的正面效用。但從辯證的觀點看問題,任何政策都是矛盾的統一體,既有正面的作用,也有負面的作用。也許對某些政策來說,負面作用往往要到政策執行的一定階段才會表現出來。一旦政策的負面影響擴大,政策就必須進行調整,以抑制其負面的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