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支出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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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支出政策是指政府人為地擴大公共工程支出,更多地承擔民間不願意或在蕭條年份不願意投資的工程,可以擴大總需求,有助於經濟複蘇。
(1)積累性強。公共工程支出政策的結果往往是形成若幹公共投資項目,可供居民長時期消費,具有積累性質,容易受到註重財政生產性的國家的青睞。
(2)效率低下的可能性大。由於投資於公共工程的目的是刺激經濟解決就業問題,決策往往比較倉促,公共工程本身是否必要就成了問題。
(3)時滯長。一個工程的建設期間少則一兩年,多則幾年、十幾年甚至是幾十年,往往是用在勞動力和原材料上的開支還沒有花出去之前,經濟的形勢就有可能變化了,使財政政策由逆調節變成順調節,加大了經濟波動的不穩定。
(4)公共工程政策是中央政府動用地方性政策工具來調節經濟,有可能打破原有的均衡,形成地區間新的不平衡。
公共工程是一種地方性公共品,本應由地方政府投資。中央政府為調節經濟刺激需求在某些特定的地方建設某些公共工程,實質是用全國的資金為某些地方供給公共品,負擔了本該由該地方政府支出的建設項目,結果是各地方爭項目、爭投資,增大了投資的風險,並會出現新的苦樂不均現象。因此,公共工程政策工具一定要與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政策協調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