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利益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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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利益集團是指代表一定公眾利益的民間社團組織,如消費者協會、老年協會、旅游者俱樂部、環境保護組織等等。這些利益集團不是官方組織,不具強制性,但因為是某個群體的利益代言人,所以頗具影響力和號召力。例如,某類消費者利益集團,往往對其群體的消費需求有引導或抑制的作用,構成對企業的營銷行為和市場地位的壓力。企業在做出營銷決策時,必須認真考慮這種政治動向。
自從“消費者主權論”問世以來,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運動蓬勃開展,公眾利益集團的數量、規模和影響力都有增無減,已成為一種重要的社會力量。在我國影響最大的是1985年1月在北京成立的中國消費者協會,該協會是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團組織。它主要履行下列職能:
2、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
3、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有關行政部門反映、查詢,提出建議;
4、受理消費者的投訴,並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
5、投訴事項涉及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可以提請鑒定部門鑒定,鑒定部門應當告知鑒定結論;
6、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
7、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