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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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傳播(Meta Commun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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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傳播用以指稱人際互動中“關於傳播的傳播”現象,也即所有被交換的涉及編碼及傳播者之間相互關係的線索和命題,是由美國社會科學家格裡利·貝特森於1951年創造的。元傳播為理解、解釋人際傳播提供了一個富於啟發性的思考路徑,也拓展了大眾傳播、網路傳播研究的想象力。
“元傳播”出自貝特森與約爾根·魯伊奇合著的《傳播:精神病學的社會母體》一書。概念的提出,體現了貝特森與同時期多數傳播研究者迥然不同的知識立場。施拉姆雖然將傳播研究稱作“人類行為研究最繁忙的十字路口”,但他理解的傳播只是觀念、態度的“協調一致”過程,傳播研究的主要目標則是調查傳播的要素和傳者對受者的影響。在霍夫蘭看來,傳播是“個體傳遞刺激(一般是語言符號)以改變他人行為的過程”,傳播研究則是一種“以嚴格形式建立信息傳遞、意見與態度賴以形成的諸原則的系統性嘗試”。由於貝特森是一位在人類學、語言學、心理學、精神病學、生物學、生態學以及資訊理論、系統論、控制論等眾多領域都有著不俗學術成就的知識游牧者,他才能綜合地將傳播視為理解人類行為、社會構成等重要問題的關節點。貝特森紀念文集的編者羅伯特·里伯認為,貝特森“發展了一種普遍認識論”,而這一認識論“用系統論性質的語言表述,就是對所有生物整合信息——組織與重組信息——並向外傳播的能力給予綜合性描述”。正因如此,自“編碼的性質”“信息的整合方式”等問題的“哲學思考”開始,貝特森傳播研究的基本命題就一直是他所稱之為“認識論”的,也就是“關於我們生活於其中的現實的性質以及我們關於現實的知識的性質。”
貝特森認為:“我們都是傳播過程的產物,受到環境的影響和多種方式的糾正與確認。”儘管貝特森最初只是使用一種生物學類比,強調任何有機體就遺傳而言都是染色體攜帶訊息的複雜編組,但他實際上也論證了個體意識的形成、社會關係的建立等過程同樣都是傳播過程的觀點。個體通過傳播的編碼將外在世界轉變為內在訊息並通過訊息與他人互動,以建立起與自己、與他人、與世界的關係;相互關聯的人們通過編碼和傳播處理人際間關係、形成群體和社會。正是在這樣的“哲學思考”中,元傳播才成為一個重要的解釋性概念。
用貝特森偏愛的心理學術語表述,編碼可以理解為內在的精神活動“映射”“翻譯”外在世界的事物、事件,並將這一“映射”外顯為可傳播的訊息、觀念與命題的過程。在他看來,人的內在精神過程與外部世界中的事件之間是有著明顯差異的兩種事物。編碼的功能正是用來處理這種差異。在實際的傳播中,編碼需要兩個特征,一是內在精神對外在物體、事件的指代具有系統性,非系統的成份會成為編碼中無法解讀的“噪音”;二是內在物體、事件具有特定的關係,以“映射”外部世界具有一定關係的物體、事件。雖然貝特森對這種系統性與關係屬性並未給出更精確的解釋,但他斷定,通過編碼的系統性轉化,外在世界在個體“內在心理”的映射或翻譯能夠超越其個體性,為他人分享,從而實現人際間的傳播。貝特森因此說,“外顯的傳播是內在心理生活的編碼,而接受傳播則是在接受另一個人心理生活的精緻產品”。
不過,貝特森發現,傳播一旦在人際之間展開,其中總會出現一些特殊的訊息。由於這些訊息或者是提示某一訊息是由傳播雙方之外的其他人發出,或者是請求對方重覆某一訊息、表示未能成功接收某一訊息、表示某一訊息流中的停頓,等,因而並非傳播者雙方“內在心理生活的編碼”——如果一定要將其與“內在心理生活”建立聯繫的話,它們也只是“內在心理”對訊息交換這一特定外部事件的“映射”,或者說是對訊息的編碼。這種“關於訊息編碼的訊息”,貝特森稱之為“元訊息”。交換元訊息的傳播,被貝特森稱為“元傳播”。
在傳播研究的知識史敘事中,貝特森及其追隨者被稱為“互動論傳播學派”。實際上,絕大多數傳播研究者都會關註人與人的互動,貝特森等人之所以被稱為互動論者,根本原因就在於他們通過元傳播和元訊息等概念表現出了對人際互動的深層次理解。互動不僅涉及訊息的接受、理解、反饋,更涉及互動發生的語境、互動者的相互關係以及就互動展開的互動。由於元傳播能從多個層面指向傳播的“暗示與命題”,因此傳播研究才能更深入理解和描述地人及其生活於其中的世界。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傳播研究才成為普遍認識論。
貝特森認為,就傳播是神經系統中(對刺激)反應的傳遞或者是交談中語詞的傳遞而言,傳遞中的訊息明顯具有兩重意義。一方面,它是對此前發生事件的陳述或報告;另一方面,它又是命令,是稍後發生事件的原因或刺激物。如交談中一方說,“貓在毯子上”。這個句子作為訊息,既“報告”事物的實際狀態(一個有毛的四足生物處於特定的時空之中),也傳達著說話者對其說話對象的態度,並促使聽者在特定的方向作出反應(“我告訴你在哪裡能找到貓,表示友好”),從而成為“命令”。瓦茲拉維克等人對訊息這兩重意義做出了進一步解釋。他們認為,訊息的報告意義與命令意義分別是指傳播的內容和傳播者之間的關係。訊息的報告意義在於傳輸信息。這一信息可以是任何可以傳播的東西,不論其為真為假、有效或無意義。訊息的命令意義則涉及訊息的歸屬類型,最終會涉及傳播者之間的關係。埃德娜·羅傑斯更明確地指出,內容意義是指訊息本身是什麼,而關係意義則涉及訊息如何得到解讀。例如,就“你去哪了?你遲到了”而言,其內容意義指的是時間,但在關係層面上,這句話通常會被認為是對“你”缺乏責任感或不夠用心的失望和批評。在訊息意義的兩個層級中,內容意義或者“說了什麼”發揮著一定的作用,但多數情況下內容意義總是由它“如何被說”的更高層次的關係意義所構成。因此,瓦茲拉維克等人說,關係分類或架構了內容,它因而是元傳播——關於傳播的傳播(這一觀點被瓦茲拉維克等人稱為元傳播第二公理)。
如果說“元傳播”用來界定內容、表現關係,那麼,關係又是如何產生的?將關係意義稱為元傳播,意味著關係先於傳播存在。瓦茲拉維克等人的元傳播第一公理說,“人不能不傳播。”只要兩個人相遇,即使相互間沒有交談、沒有互動,他們都在進行傳播。瓦茲拉維克等人解釋說,“活動或不活動、說話或者沉默都具有訊息價值。”由於沉默沒有內容意義,所謂訊息價值只可能表現為關係意義。由於關係的存在,因此人的相遇立刻處於傳播——純粹的元傳播——之中。然而,對這種觀點,關係傳播理論持明確的否定態度。斯圖爾特·西格曼指出,“關係不是傳播藉以發生的實體”,休·鄧肯也認為,“我們並不是先有關係然後才交談,而是在交談中建立關係。”關係本身必須由傳播建構而成。由此產生的問題是,傳播如何建構出限制和規定傳播的關係?元傳播作為一個重要概念,解決的正是在關係之中怎樣討論關係並由傳遞關係意義的元傳播建立關係的問題。當然,這在形式邏輯里構成了自我指涉的“悖論”。
默頓·珀爾馬特在家庭關係研究中發現,元傳播具有兩種類型。一種是伴隨客觀傳播無意識進行的元傳播。這種傳播涉及關係,但常常只是日常傳播行為的規範性背景,並不以關係為主題;另一種是有意識地就相互關係進行的元傳播,主要用處是談論傳播者的個性、習慣,彼此在關係中的角色、地位等關係屬性。珀爾馬特稱前者為過程性元傳播,稱後者為意向性的元傳播,並認為後者是親密關係的必要條件。這種觀點強調,建立親密關係,必須具有良好的意向性元傳播能力。實際上,日常人際傳播中意向性元傳播經常受到忽視,本應處理關係層級事務的元傳播往往被理解為內容層級上的客觀傳播,因而無法對關係形成共識,甚至使關係不斷惡化。此外,瓦茲拉維克等人以數字性與類比性分別描述不同傳播語言在談論關係時的表現(元傳播第五公理),並稱將類比性語言轉譯為數字性語言有利於改善談論關係時的困難——他們說,電腦語言是數字性語言的典型。雖然它具有複雜而富於表現力的句法邏輯,但缺乏關係領域恰當的語義表現;與之相對,表情等非語言傳播則是類比性語言的典型,它擁有這種語義表現而沒有明確界定關係性質的恰當句法規則。
關係需要通過關係與傳播的互構來界定,瓦茲拉維克等人為此提出了元傳播的第三公理:關係的性質取決於“事件序列中的停頓”。這一公理表明,關係同時具有共時性、歷時性雙重特征。作為共時性範疇,瓦茲拉維克等人用對稱性和補充性描述了關係的兩種互動模式——兩種模式基於互動中關係的對等或不對等而有所區別(元傳播第四公理)。作為歷時性範疇,關係的實質是傳播涉及的一系列往昔互動事件,傳播者在交談中對往昔事件流的特定停頓、提取,產生了特定性質的關係。瓦茲拉維克等人用丈夫的冷漠與妻子的嘮叨為例對此觀點做出解釋。丈夫以妻子的嘮叨為起點,形成“嘮叨-冷漠-嘮叨”的關係鏈,妻子則以丈夫的冷漠為起點,形成“冷漠-嘮叨-冷漠”的關係鏈,從而對夫妻關係作出了各自的界定。
元傳播概念表明,作為高級智慧生物的人類並不僅僅依據簡單的形式邏輯開展互動交往。正如貝特森曾多次例舉的“我說謊”,從形式邏輯看,“我-說-謊”三字組成的陳述無論如何都不可能“說謊”,因而沒有傳播的意義。“我說謊”之所以成為傳播的困境,原因即在於它除了內容意義之外,還有著關係意義的邏輯層級,對其理解必須考慮作為元傳播的傳播者之間的相互關係。儘管元傳播使人的交往經常充滿困擾,但正如貝特森所說,沒有了元傳播的這些悖論,“生命就會變成一場沒完沒了的格式化訊息交換,一場僵硬規則下的游戲,無法通過變化或幽默獲得解放。”
元傳播是貝特森解釋人類行為和社會實踐過程中產生出來的一個工具性概念,具有描述、解釋人的自我、人際關係以及人類群體生活等的獨特視角。正如瓦茲拉維克等人所看到的,那些內容意義明晰、具有標準邏輯秩序的數字性訊息只是人類傳播的一部分。人類傳播中總是充滿了諸如隱喻、游戲、幽默、藝術性表達以及表情、姿態等意義並不明朗的傳播形式,訊息的內容意義與關係意義相互纏繞,識別元傳播、讀解關係意義就成了參與日常社會交往的必備技能。另一方面,社會研究也可以通過元傳播的視角洞悉人的內在心理和人際交往的複雜過程獲得理論想像與知識創生能力。
作為精神病理學者,貝特森和瓦茲拉維克等人經常將元傳播運用於精神病理現象的解釋。他們不接受弗洛伊德精神分析學派從精神受創的過去經驗、無意識的壓抑等個體維度理解精神疾病的觀點,而是主張將精神病歸結為傳播尤其是元傳播的認知與協調問題,並強調通過元傳播的改進實現精神治療。例如個體經驗難以解釋的精神分裂症,貝特森認為其實只不過是對一種他稱之為“雙重束縛”的特殊傳播模式的反應障礙。與元傳播一樣,雙重束縛涉及訊息的層級問題。它是指在特定關係情境中,某人接受到一個訊息,該訊息的一部分提出一種主張,訊息的另一部分又在更高層級上對這一主張做出主張,且兩種主張相互排斥。雖然普通人也會經常處於雙重束縛的人際交往情境中,但通過元傳播層級的關係傳播,指明訊息的矛盾性後便可以擺脫這一情境。精神分裂症患者卻由於元傳播障礙,無法辨識訊息的字面意義與元傳播意義——也就是內容意義與關係意義,沒有能力提出元傳播主張,只能陷入“不得不作出反應但無論作出何種反應都不合適”的語用學困境。實際上,瓦茲拉維克等人的元傳播五條公理在人際交往中都可能產生交流障礙,也正是如此,他們的研究常常被稱為“病理傳播學”。
人際交往是建立在人際直接互動基礎上的強關係傳播。由於這一特性,關係意義的元傳播主要是通過個性化編碼的訊息完成。大眾傳播和網路傳播則是經過媒介化的中間過程,由於互動性減弱,編碼的社會屬性增強,元傳播就不再只是個體化的往昔關係史,關係交往的意義更多地體現為凝結在編碼中的社會關係。延森指出,大眾傳播的元傳播基本手段是體裁,“依托不同的體裁,大眾傳播建立起與不在場的對象之間的傳播關係”。所謂體裁,延森將其解釋為表達和體驗特定主題事件的話語慣例,包括主題類型、形式構成和言說模式等三個方面。就新聞而言,元傳播主要表現為以公共生活為主題類型、以描述性報道為基本形式等體裁特征,傳播者與受眾的關係以公共事務為中心。如果參照延森的理論,貝特森對藝術與宣傳的元傳播分析,也可以說是在比較作為體裁的言說模式。
貝特森認為,藝術與宣傳的主題類型都涉及“真”,但它們對“真”的言說模式卻有很大不同。宣傳的言說手段是突顯和強調,宣傳者竭力勸說受眾接受他所言說的內容並不是一種人造話語的真,暗示宣傳性訊息是一種客觀陳述而不是元傳播訊息。雖然宣傳性的戲劇、電影等會有虛構的外在形式,但宣傳者也會強調這種虛構在一定意義上就是客觀真相的觀點。虛構只是一種典型化手法,受眾因此也被要求按照“它是現實的描述”來行動。另一方面,藝術恰恰相反,其言說方式的重點卻是不“真”,也就是“這是我的創作”或者“這是我對世界作出反應方式”等的公開宣稱。這一近似“我撒謊”的元傳播訊息將藝術家的想像(假)與世界的真實描述以悖論的形式結合在一起,並通過真與不真的“緊張”建立起藝術與受眾的互動關係。
在研究實踐中,元傳播還可以用來分析“新聞變遷的核心問題”。潘忠黨在提出互聯網新媒介條件下新聞的結構性轉型時,使用了這個概念。他認為,大眾媒介條件下,新聞的元傳播受新聞從業者、新聞機構主導、壟斷,公眾經常只能處於元傳播的旁觀者位置,只能通過“口碑”、通過評價新聞是否與他們的生活相關、是否可信等,參與新聞的編碼與傳播關係的形塑。然而,進入新媒介時代,公眾憑藉技術賦權卻獲得了協商元傳播的能力,新聞的言說模式正在從職業人士的“獨白”和“宣講”轉變為開放、多聲調和非正式的“談話”,職業人士依賴體制權威冊封“事實性”的新聞操作,日益受到了“眾聲喧嘩”式真相形成模式的挑戰。不過,在延森看來,網路媒介的元傳播轉型遠不止如此。網路搜索引擎、各種數字軟體的使用以及文本與語境的跨時空傳遞等網路使用,都在重構數字與互聯網條件下的元傳播。從人際交往到大眾傳播再到互聯網與移動互聯網使用,元傳播經歷了“強關係-弱關係-新型強關係”的螺旋式演進。元傳播在社會研究中的功能性意義,或許應該受到更多的關註。
第一層,是元傳播的實際功能或技術層面。它主要是元媒介平臺中元傳播技術因素,給傳播實踐所帶來的具體變革。
第二層,是元傳播的社會或文化的層面。即符號再現差異與衝突的層面,這一元傳播模式主要是表達傳播主體間的身份與差異。
第三層,是元傳播的創造性層面。主要是指元傳播過程中所出現新的意義解釋,並對之做出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