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會計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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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會計檔案是銀行在辦理儲蓄業務過程中,為記錄儲蓄業務而發生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和各種會計報表等,經過整理、分類、按期裝訂成冊的儲蓄會計核算專業材料。
儲蓄會計檔案的保管[1]
(1)儲蓄會計檔案要設專人管理,專庫存放,保管人員調動要辦理交接手續。
(2)保管時,要按檔案時間順序,保管年限分類整理存放。
(3)檔案保管要做到:存放安全、擺放有序,查找調閱方便,確保會計檔案的完整無損。若遇水、火等自然災害,應儘力搶救、轉移,並註意適時晾、曬,以防蟲蛀、鼠咬、霉爛等情況發生。
(4)永久保存的儲蓄會計檔案,應按規定移交給會計部門檔案庫存放。
儲蓄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1]
(1)屬於永久保管的:①儲蓄存款掛失申請書、掛失登記簿;②各種儲蓄存款的開銷戶登記簿;③已用傳票帳表保管登記簿;④會汁檔案銷毀清單;⑤機構裁撤合併交接清冊;⑥各級行本身的及彙總全轄的月計表、半年報和決算表;⑦人民法院判決沒收犯罪分子儲蓄存款時的判決書或裁定書;⑧轉入收益處理的儲蓄存款清單。
(2)屬於保管十五年的:①總分類和明細分類核算的各種帳、簿、卡;②傳票及其附件。
(3)屬於保管五年的:①下級行上報的月計表、半年報和決算表(包括全部附件、決算分析資料);②各級行本身的及彙總的儲蓄所、聯辦所日報表、代辦所日報表;③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清冊;④各種不定期的報表。
(4)對使用電子電腦處理儲蓄業務而形成的核算數據資料,其軟盤保存年限視資料內容對照書面檔案保存年限的檔次辦理。
(1)儲蓄會計檔案“一律不准外借”,切實防止丟失和泄密。
(2)公安、司法、檢察機關和有關部門處理案件需要查找會計檔案時,必須持縣以上(含縣)主管部門的正式公文、介紹信,經行長(主任)批准,方可查閱,查閱時應有專人負責。查閱人對所需材料的取證,可以抄錄、拍照和複印,但不准將原件抽出借走。
(3)不論內部或外部人員調閱儲蓄會計檔案,均需經會計部門或儲蓄主管人員批准後,按調閱手續登記後,方可調閱。
(4)儲蓄會計檔案調閱單,應填寫調閱檔案日期、檔案名稱,調閱人及批准人簽字,如系外部人員調閱,應將公文、介紹信附在調閱單後面,以備查考。
(5)檔案保管員應檢查查閱的檔案是否完整無缺,無誤後將查閱結果(取證抄錄、拍照、複印等)記入調閱單,並註明歸還日期,將調閱單留存備考。
儲蓄會計檔案的銷毀[1]
(1)儲蓄會計檔案保管期滿,需要銷毀時,應由縣行、辦事處組織專人進行鑒定,經行長(主任)嚴格審查,並填制“儲蓄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報經上級行批准後,方可銷毀。
(2)“儲蓄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一式三份,一作留存,二份報上級行。
(3)收到上級行准予銷毀批覆文件,應先在“登記簿”上批註批覆文號及日期,然後會同監銷部門對準備銷毀的儲蓄會計檔案進行認真清查核對無誤後進行銷毀。
(4)銷毀時要註意安全、保密,由行長(主任)或指定專人會同有關部門監銷。
(5)銷毀後,由銷毀人員、監銷人員、儲蓄主管人員、行長(主任)在儲蓄會計檔案銷毀單上簽字,交會計部門檔案庫永久保管或報送檔案部門備查。
(6)對於未了債權、債務,帳務未查清的儲蓄會計檔案,應單獨抽出不得銷毀。
儲蓄會計檔案的作用[2]
儲蓄會計檔案是記錄銀行和儲戶之間信用關係的歷史資料和證據,是實施會計檢查和事後核對帳務的重要依據。儲蓄會計檔案是銀行會計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儲蓄會計檔案的建立,有利於完善儲蓄會計核算工作的管理,為加強經濟核算,搞好儲蓄承包提供可靠的、科學的經濟指標數據。儲蓄會計檔案的建立,還有利於嵇核審計工作,對打擊經濟領域里的貪污、盜竊,行賄受賄等犯罪活動提供有力的證據。同時,儲蓄會計檔案對開展業務查詢,解決核算工作中的差錯,保護國家財產、維護銀行信譽和儲戶利益不受損失方面,也起著不可低估的作用。因此,必須做好儲蓄會計檔案的管理工作,以保證它的完整性,更好地為儲蓄業務的開拓和發展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