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会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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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会计档案是银行在办理储蓄业务过程中,为记录储蓄业务而发生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各种会计报表等,经过整理、分类、按期装订成册的储蓄会计核算专业材料。
储蓄会计档案的保管[1]
(1)储蓄会计档案要设专人管理,专库存放,保管人员调动要办理交接手续。
(2)保管时,要按档案时间顺序,保管年限分类整理存放。
(3)档案保管要做到:存放安全、摆放有序,查找调阅方便,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无损。若遇水、火等自然灾害,应尽力抢救、转移,并注意适时晾、晒,以防虫蛀、鼠咬、霉烂等情况发生。
(4)永久保存的储蓄会计档案,应按规定移交给会计部门档案库存放。
储蓄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1]
(1)属于永久保管的:①储蓄存款挂失申请书、挂失登记簿;②各种储蓄存款的开销户登记簿;③已用传票帐表保管登记簿;④会汁档案销毁清单;⑤机构裁撤合并交接清册;⑥各级行本身的及汇总全辖的月计表、半年报和决算表;⑦人民法院判决没收犯罪分子储蓄存款时的判决书或裁定书;⑧转入收益处理的储蓄存款清单。
(2)属于保管十五年的:①总分类和明细分类核算的各种帐、簿、卡;②传票及其附件。
(3)属于保管五年的:①下级行上报的月计表、半年报和决算表(包括全部附件、决算分析资料);②各级行本身的及汇总的储蓄所、联办所日报表、代办所日报表;③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清册;④各种不定期的报表。
(4)对使用电子计算机处理储蓄业务而形成的核算数据资料,其软盘保存年限视资料内容对照书面档案保存年限的档次办理。
(1)储蓄会计档案“一律不准外借”,切实防止丢失和泄密。
(2)公安、司法、检察机关和有关部门处理案件需要查找会计档案时,必须持县以上(含县)主管部门的正式公文、介绍信,经行长(主任)批准,方可查阅,查阅时应有专人负责。查阅人对所需材料的取证,可以抄录、拍照和复印,但不准将原件抽出借走。
(3)不论内部或外部人员调阅储蓄会计档案,均需经会计部门或储蓄主管人员批准后,按调阅手续登记后,方可调阅。
(4)储蓄会计档案调阅单,应填写调阅档案日期、档案名称,调阅人及批准人签字,如系外部人员调阅,应将公文、介绍信附在调阅单后面,以备查考。
(5)档案保管员应检查查阅的档案是否完整无缺,无误后将查阅结果(取证抄录、拍照、复印等)记入调阅单,并注明归还日期,将调阅单留存备考。
储蓄会计档案的销毁[1]
(1)储蓄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应由县行、办事处组织专人进行鉴定,经行长(主任)严格审查,并填制“储蓄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经上级行批准后,方可销毁。
(2)“储蓄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一式三份,一作留存,二份报上级行。
(3)收到上级行准予销毁批复文件,应先在“登记簿”上批注批复文号及日期,然后会同监销部门对准备销毁的储蓄会计档案进行认真清查核对无误后进行销毁。
(4)销毁时要注意安全、保密,由行长(主任)或指定专人会同有关部门监销。
(5)销毁后,由销毁人员、监销人员、储蓄主管人员、行长(主任)在储蓄会计档案销毁单上签字,交会计部门档案库永久保管或报送档案部门备查。
(6)对于未了债权、债务,帐务未查清的储蓄会计档案,应单独抽出不得销毁。
储蓄会计档案的作用[2]
储蓄会计档案是记录银行和储户之间信用关系的历史资料和证据,是实施会计检查和事后核对帐务的重要依据。储蓄会计档案是银行会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储蓄会计档案的建立,有利于完善储蓄会计核算工作的管理,为加强经济核算,搞好储蓄承包提供可靠的、科学的经济指标数据。储蓄会计档案的建立,还有利于嵇核审计工作,对打击经济领域里的贪污、盗窃,行贿受贿等犯罪活动提供有力的证据。同时,储蓄会计档案对开展业务查询,解决核算工作中的差错,保护国家财产、维护银行信誉和储户利益不受损失方面,也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因此,必须做好储蓄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以保证它的完整性,更好地为储蓄业务的开拓和发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