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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性投資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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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債權性投資損失

  債權性投資損失是指企業本年發生的短期債券投資長期債券投資委托貸款委托理財等債權性投資凈損失。

債權投資損失的認定及證據

  證據:借款人和擔保人破產、關閉、解散證明、撤銷文件、縣級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銷證明和財產清償證明

  • 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宣告失蹤或者死亡,企業依法對其財產或者遺產進行清償,並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證據:借款人死亡證明、借款人和擔保人財產或遺產清償證明。

  • 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確實無力償還的貸款;或者保險賠償清償後,確實無力償還的部分債務,企業對其財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證據: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證明,保險賠償證明、財產清償證明以及中介機構出具的無力還款經濟鑒證證明。

  • 借款人和擔保人雖未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但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被縣及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註銷、吊銷營業執照,企業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收回的債權

  證據:借款人和擔保人被縣及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銷、吊銷證明和財產清償證明。

  • 借款人和擔保人雖未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但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或下落不明,連續兩年以上未參加工商年檢,企業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收回的債權。

  證據:縣及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詢證明和財產清償證明。

  • 借款人觸犯刑律,依法受到製裁,其財產不足歸還所借債務,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經追償後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

  證據:法院裁定證明和財產清償證明。

  • 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等權利憑證遺失或法律追溯失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經追償後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

  證據:中介機構出具經濟鑒證證明。

  • 由於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訴諸法律,經法院對借款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借款人和擔保人均無財產可執行,法院裁定終結、終止或中止執行後,企業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證據:法院強制執行證明和財產清償證明,其中中止執行的,還須提供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負債情況和生產經營情況的鑒定報告。

  • 企業對借款人和擔保人訴諸法律後,因借款人和擔保人主體資格不符或消亡,同時又無其他債務承擔人,被法院駁回起訴或裁定免除(或免除部分)債務人責任;

  證據:法院駁回起訴的證明,或裁定免除債務人責任的判決書、裁定書或民事調解書。

  • 由於上述原因債務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依法取得抵債資產,但仍不足以抵償相關的債權,經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金額。

  證據:抵債資產接收、抵債金額確定證明以及相關證明。

  證據:墊款證明和相關證據。

  證據:資產處置方案、出售轉讓合同(或協議)、成交及入帳證明及資產帳麵價值清單以及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鑒證證明。

  • 金融企業因內部操作不當形成的損失

  證據:損失原因證明材料或業務監管部門定性證明以及損失專項說明。

  • 金融企業因金融案件原因形成的損失,應由企業承擔的金額或經公安機關立案偵察2年以上仍無法追回的金額。

  證據:金融企業的專項說明,以及相關證明文件和資料

  • 金融企業對於餘額在50萬元以下的對公貸款,經追索2年以上,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證據:金融企業的專項說明,以及相關證明文件和資料

  • 金融企業對於餘額在10萬元以下的個人無抵押質押)貸款或抵押(質押)無效貸款,經追索2年以上,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證據:金融企業的專項說明,以及相關證明文件和資料

  • 銀行卡被偽造、冒用、騙領而發生的應由銀行承擔的凈損失,應由金融企業承擔的金額或經公安機關立案偵察2年以上仍無法追回的金額。
  • 經國務院專案批准核銷的債權。

  證據:國務院批准文件或經國務院同意後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的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債權損失。

債權性投資損失的帳務處理

  對於企業的債權投資損失,屬於債券投資的,包括企業經營期貨證券外匯交易發生的損失,根據企業內部業務授權資料,依據有關交易結算機構提供的合法的交易資金結算單據逐筆確認。超出內部業務授權範圍的交易損失,企業應當追究業務人員的經濟責任。

  對屬於債券以外的其他債權投資損失,如果被投資方已經終止的,根據被投資方清算報告確認;如果被投資方尚未終止的,可以根據與有關當事方簽訂的債權轉讓或者清償協議確認,但投資期限未滿的,有關協議應當進行公證;如果涉訴,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文件、資料確認。

債權性投資損失稅前扣除的處理

  債權性投資損失:

  (1)13號令第四十一條 企業委托金融機構向其它單位貸款,被貸款單位不能按期償還的,比照本辦法投資轉讓處置損失進行處理。

  (2)13號令第四十六條 除國家規定可以從事信貸業務的金融保險機構(包括經批准成立的企業集團內部財務公司)外,企業之間原則上不得直接從事信貸業務。企業之間除因銷售商品等發生的商業信用外,其他的資金拆借發生的損失除經國務院批准外,一律不得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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