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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代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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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信用證代付[1]

  信用證代付是指在進口信用證業務中,由境內開證行委托其境外的分支機構對境內開出的信用證在到期日先予以墊付,到約定期限開證申請人通過境內開證行歸還該墊款的業務。由於“代付”是由境外(海外)銀行完成的,因此,實務中也習慣稱作“海外代付”。

信用證代付的作用[2]

  1.為開證申請人提供短期資金融通

  信用證代付與信用證項下的進口押匯類似,銀行以墊付的形式為開證申請人提供短期資金融通,使開證申請人不必在提貨前對外付款,緩解了資金的壓力。

  2.融資利率較低

  當前,我國的外匯利率與人民幣利率一樣必須遵守人民銀行關於利率的規定,因此,進口押匯等外匯融資所使用的利率也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但通常由於國外閑置資金較多、資本市場發達等因素,銀行與銀行同業之間的拆出(入)成本較低,因而同等條件下,境外銀行可以給予客戶比我國國內低得多的貸款利率。由於海外代付的資金來源於境外銀行,從客觀上和政策上解決了境內銀行利率不合理的問題。一方面,從客觀上,因為資金成本低,便可以基於企業較低的融資利率;另一方面,由於使用的是境外銀行的外匯資金,融資過程在海外完成而不受國內對外匯貸款利率規定的約柬,規避了政策上的風險,因此,企業可以通過敘做該業務享受較低融資利率,從而降低融資成本,降低財務費用支出,提高經營效益。

信用證代付業務流程[3]

  1.開證申請人向開證行申請開立信用證,並要求敘做信用證代付業務,以降低利息,節約財務成本

  2.境內開證行經審核同意為申請人開立信用證及敘做信用證代付業務後,要求申請人出具《信用證代付業務申請書》,並與申請人逐筆簽訂《進口代付合同》、《信托收據》等文件。

  3.境內開證行與開證行的境外分支機構簽訂《信用證項下的代付業務協議》。

  4.境外交單行將信用證要求的單據寄境內開證行並要求根據信用證條件付款。

  5.境內開證行在收到境外交單行的單據和付款指示後,將表明代付金額、付款給交單行的到期日、代付到期的還款日等內容的《授權付款指示》以電訊方式通知其境外分支機構。

  6.開證行的境外分支機構根據境內開證行的《授權付款指示》到期將款項付給境外交單行。

  7.在約定的時間內,境內開證行將款項歸還給其境外分支機構。

  8.開證申請人到期將進口付匯的款項及利息支付給境內開證行。

信用證代付的利息計算[2]

  開證行辦理信用證代付通常不收手續費,僅收取利息,收取利息的方法與進口押匯相同,通常採用“後收利息法”,即在代付到期後,由代付申請人歸還代付本金及其利息,還款的來源完全依賴於企業經營利潤。信用證代付利息計算公式為:

  信用證代付利息=代付金額×代付年利率×代付天數/360

  1.代付金額

  每筆代付的最高金額不應超過境外交單行的來單索匯的總金額(通常是指受益人提供的匯票商業發票所顯示的金額),代付款的用途僅限於履行付款,一般在具體操作上,開證行的境外分支機構根據境內開證行的《授權付款指示》到期直接將款項付給境外交單行,而不再入代付申請人賬戶。

   20代付年利率

  進口信用證項下代付年利率可以根據信用證使用的幣種,選擇外匯融資利率,例如,如果進口信用證使用外幣美元日元等,則使用美元、日元等外幣融資利率。

  融資年利率的計算,一般根據代付當13同期同業銀行拆放利率(如美元為LIBOR,日元為TIBOR,港元HIBOR)為基礎加一定浮點(Margin)來確定。如美元,一般銀行在英國同業銀行拆放利率(LIBOR)基礎上加0.5%~1.5%;也有少數銀行(特別是資金充裕的外資銀行),對於信譽較好的企業,可能在LIBOR利率上加0.25%左右。

  3.代付天數

  代付天數通常不需要進行複雜的計算,一般是根據開證申請人的資金周轉需要而定,如開證申請人需要30天才能籌措到信用證項下的付匯資金,則進口代付天數可以為30天;如需要60天才能籌措到付匯資金,則進口代付天數可以為60天,但是一般不能超過90天。

   4.使用幣種

  代付一般使用原幣(即信用證及單據使用的貨幣)直接對外付款,不需要、也不可以兌換(結匯)成人民幣使用。除此之外,代付貨幣還必須是開證行的境外分支機構所在國家使用和流通的貨幣,常見的有美元、日元、歐元可自由兌換貨幣

辦理信用證代付業務需要註意的問題[3]

  (一)對於信用證代付申請人

  1.款項不入賬

  信用證代付款由開證行的境外分支機構根據境內開證行的《授權付款指示》到期直接將款項付給境外交單行,而不再入代付申請人賬戶,因此,代付申請人不可能像其他押匯一樣將融資款結成本國貨幣(人民幣)使用。

  2.短期融資

  進口代付是短期融資,期限一般不超過90天,90天以內的遠期信用證,其代付期限與遠期期限相加一般也不得超過90天。

  3.金額限制

  代付金額需代付申請人根據實際情況與開證行協商後決定。

  4.拒付權喪失

  辦理進口代付後,開證行已經對外付款,因此在單證相符、或即使在單據有不符點的情況下,進口代付申請人也喪失了對外拒付的權利。

  5.貨物的使用權和所有權分離

  辦理進口代付後,代付申請人在沒有支付貨款的情況下得到了貨物的使用權,但貨物的所有權仍然歸開證行。

  (二)對於開證行

  1.瞭解代付申請人的資信情況

  由於進口代付還款的唯一來源為開證申請人的經營利潤,因此瞭解開證申請人的經營能力、資信狀況十分重要。

  2.瞭解進口貨物的市場行情

  若進口貨物屬於暢銷產品,由於其變現能力較強,可適當放款押匯條件;反之,應從嚴控制。

  3.適當考慮增加其他安全措施

  由於進口代付的還款來源單一,風險較大,因此在需要時,可比照普通流動資金貸款的風險防範措施,考慮增加其他擔保抵押,如要求開證申請人(代付申請人)增加第三方擔保、房產抵押有價證券質押等,以防萬一風險發生時,使開證申請人在處理業務時有所顧忌,使開證行銀行能將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4.不得再辦理進口押匯業務

  信用證代付業務的實質是進口押匯業務,與進口押匯業務的主要區別在於其融資資金來自於其境外的分支機構,因此從銀行給予企業的授信角度而言,銀行在辦理信用證代付業務時,就給予了企業授信,若再辦理進口押匯業務,就等於在一筆業務背景下,給予了雙重的授信,這無論從風險還是管理規定的方面考慮,都是不允許的。因此,代付信用證到期還款時,開證行不得再為開證申請人(代付申請人)辦理進口押匯,並用進口押匯的資金償還代付本金和利息。

  5.確定風險繫數及占用額度

  辦理進口代付後,開證行存在“錢貨兩失”的風險:一方面,開證行在開證申請人(代付申請人)未提供資金的情況下,使用自己的境外分支機構的資金對外進行了付款;另一方面,在開證申請人(代付申請人)沒有支付貨款的情況下將貨物的使用權給予了開證申請人(代付申請人),倘若開證申請人(代付申請人)到期因種種原因無法歸還進口代付款及貨物(如被使用或轉賣了),開證行可能承擔較大的風險。因此,進口代付的風險繫數較高,為1.0,並占用開證申請人(代付申請人)在開證銀行的工商授信額度。

  6.註意代付後的期間管理

  在實務中,代付後的期間管理十分重要,開證行在必要時須監控開證申請人(代付申請人)進口貨物的貨款回籠情況。在開證申請人(代付申請人)出現不利於還款的跡象時,須嚴格監控其進口貨物的貨款回籠,並採取適當措施,減少損失。

參考文獻

  1. 張峻主編.商業銀行新興業務.中國金融出版社,2009.03.
  2. 2.0 2.1 周岳梅,孫海洋主編.國際貿易融資結算操作技能實訓.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2011.02.
  3. 3.0 3.1 莊樂梅,韓英編著.貿易融資與外匯理財實務.中國紡織出版社,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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