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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代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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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什么是信用证代付[1]

  信用证代付是指在进口信用证业务中,由境内开证行委托其境外的分支机构对境内开出的信用证在到期日先予以垫付,到约定期限开证申请人通过境内开证行归还该垫款的业务。由于“代付”是由境外(海外)银行完成的,因此,实务中也习惯称作“海外代付”。

信用证代付的作用[2]

  1.为开证申请人提供短期资金融通

  信用证代付与信用证项下的进口押汇类似,银行以垫付的形式为开证申请人提供短期资金融通,使开证申请人不必在提货前对外付款,缓解了资金的压力。

  2.融资利率较低

  当前,我国的外汇利率与人民币利率一样必须遵守人民银行关于利率的规定,因此,进口押汇等外汇融资所使用的利率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但通常由于国外闲置资金较多、资本市场发达等因素,银行与银行同业之间的拆出(入)成本较低,因而同等条件下,境外银行可以给予客户比我国国内低得多的贷款利率。由于海外代付的资金来源于境外银行,从客观上和政策上解决了境内银行利率不合理的问题。一方面,从客观上,因为资金成本低,便可以基于企业较低的融资利率;另一方面,由于使用的是境外银行的外汇资金,融资过程在海外完成而不受国内对外汇贷款利率规定的约柬,规避了政策上的风险,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叙做该业务享受较低融资利率,从而降低融资成本,降低财务费用支出,提高经营效益。

信用证代付业务流程[3]

  1.开证申请人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并要求叙做信用证代付业务,以降低利息,节约财务成本

  2.境内开证行经审核同意为申请人开立信用证及叙做信用证代付业务后,要求申请人出具《信用证代付业务申请书》,并与申请人逐笔签订《进口代付合同》、《信托收据》等文件。

  3.境内开证行与开证行的境外分支机构签订《信用证项下的代付业务协议》。

  4.境外交单行将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寄境内开证行并要求根据信用证条件付款。

  5.境内开证行在收到境外交单行的单据和付款指示后,将表明代付金额、付款给交单行的到期日、代付到期的还款日等内容的《授权付款指示》以电讯方式通知其境外分支机构。

  6.开证行的境外分支机构根据境内开证行的《授权付款指示》到期将款项付给境外交单行。

  7.在约定的时间内,境内开证行将款项归还给其境外分支机构。

  8.开证申请人到期将进口付汇的款项及利息支付给境内开证行。

信用证代付的利息计算[2]

  开证行办理信用证代付通常不收手续费,仅收取利息,收取利息的方法与进口押汇相同,通常采用“后收利息法”,即在代付到期后,由代付申请人归还代付本金及其利息,还款的来源完全依赖于企业经营利润。信用证代付利息计算公式为:

  信用证代付利息=代付金额×代付年利率×代付天数/360

  1.代付金额

  每笔代付的最高金额不应超过境外交单行的来单索汇的总金额(通常是指受益人提供的汇票商业发票所显示的金额),代付款的用途仅限于履行付款,一般在具体操作上,开证行的境外分支机构根据境内开证行的《授权付款指示》到期直接将款项付给境外交单行,而不再入代付申请人账户。

   20代付年利率

  进口信用证项下代付年利率可以根据信用证使用的币种,选择外汇融资利率,例如,如果进口信用证使用外币美元日元等,则使用美元、日元等外币融资利率。

  融资年利率的计算,一般根据代付当13同期同业银行拆放利率(如美元为LIBOR,日元为TIBOR,港元HIBOR)为基础加一定浮点(Margin)来确定。如美元,一般银行在英国同业银行拆放利率(LIBOR)基础上加0.5%~1.5%;也有少数银行(特别是资金充裕的外资银行),对于信誉较好的企业,可能在LIBOR利率上加0.25%左右。

  3.代付天数

  代付天数通常不需要进行复杂的计算,一般是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资金周转需要而定,如开证申请人需要30天才能筹措到信用证项下的付汇资金,则进口代付天数可以为30天;如需要60天才能筹措到付汇资金,则进口代付天数可以为60天,但是一般不能超过90天。

   4.使用币种

  代付一般使用原币(即信用证及单据使用的货币)直接对外付款,不需要、也不可以兑换(结汇)成人民币使用。除此之外,代付货币还必须是开证行的境外分支机构所在国家使用和流通的货币,常见的有美元、日元、欧元可自由兑换货币

办理信用证代付业务需要注意的问题[3]

  (一)对于信用证代付申请人

  1.款项不入账

  信用证代付款由开证行的境外分支机构根据境内开证行的《授权付款指示》到期直接将款项付给境外交单行,而不再入代付申请人账户,因此,代付申请人不可能像其他押汇一样将融资款结成本国货币(人民币)使用。

  2.短期融资

  进口代付是短期融资,期限一般不超过90天,90天以内的远期信用证,其代付期限与远期期限相加一般也不得超过90天。

  3.金额限制

  代付金额需代付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与开证行协商后决定。

  4.拒付权丧失

  办理进口代付后,开证行已经对外付款,因此在单证相符、或即使在单据有不符点的情况下,进口代付申请人也丧失了对外拒付的权利。

  5.货物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

  办理进口代付后,代付申请人在没有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得到了货物的使用权,但货物的所有权仍然归开证行。

  (二)对于开证行

  1.了解代付申请人的资信情况

  由于进口代付还款的唯一来源为开证申请人的经营利润,因此了解开证申请人的经营能力、资信状况十分重要。

  2.了解进口货物的市场行情

  若进口货物属于畅销产品,由于其变现能力较强,可适当放款押汇条件;反之,应从严控制。

  3.适当考虑增加其他安全措施

  由于进口代付的还款来源单一,风险较大,因此在需要时,可比照普通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防范措施,考虑增加其他担保抵押,如要求开证申请人(代付申请人)增加第三方担保、房产抵押有价证券质押等,以防万一风险发生时,使开证申请人在处理业务时有所顾忌,使开证行银行能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4.不得再办理进口押汇业务

  信用证代付业务的实质是进口押汇业务,与进口押汇业务的主要区别在于其融资资金来自于其境外的分支机构,因此从银行给予企业的授信角度而言,银行在办理信用证代付业务时,就给予了企业授信,若再办理进口押汇业务,就等于在一笔业务背景下,给予了双重的授信,这无论从风险还是管理规定的方面考虑,都是不允许的。因此,代付信用证到期还款时,开证行不得再为开证申请人(代付申请人)办理进口押汇,并用进口押汇的资金偿还代付本金和利息。

  5.确定风险系数及占用额度

  办理进口代付后,开证行存在“钱货两失”的风险:一方面,开证行在开证申请人(代付申请人)未提供资金的情况下,使用自己的境外分支机构的资金对外进行了付款;另一方面,在开证申请人(代付申请人)没有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将货物的使用权给予了开证申请人(代付申请人),倘若开证申请人(代付申请人)到期因种种原因无法归还进口代付款及货物(如被使用或转卖了),开证行可能承担较大的风险。因此,进口代付的风险系数较高,为1.0,并占用开证申请人(代付申请人)在开证银行的工商授信额度。

  6.注意代付后的期间管理

  在实务中,代付后的期间管理十分重要,开证行在必要时须监控开证申请人(代付申请人)进口货物的货款回笼情况。在开证申请人(代付申请人)出现不利于还款的迹象时,须严格监控其进口货物的货款回笼,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

参考文献

  1. 张峻主编.商业银行新兴业务.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03.
  2. 2.0 2.1 周岳梅,孙海洋主编.国际贸易融资结算操作技能实训.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1.02.
  3. 3.0 3.1 庄乐梅,韩英编著.贸易融资与外汇理财实务.中国纺织出版社,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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