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代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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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進口代付[1]
進口代付是指開證行根據與國外銀行(多為其海外分支機構)簽訂的融資協議,在開立信用證前與開證申請人簽訂《進口信用證項下代付協議》,到單位憑開證申請人提交的《信托收據》放單,電告國外銀行付款。開證申請人在代付到期日支付代付本息。
進口代付的條件[2]
1.幣種,為本行對外掛牌外匯幣種。
金額,在進口信用證和進口托收項下,最高金額不得超過國外來單的總金額。在T/T貨到付款項下,最高金額不得超過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上列明的總金額。
2.期限,期限原則上不超過90天(含)。
3.利率,與代付行確定的利率按本行規定的指導利率。
進口代付的註意事項[2]
1.一般情況下應註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2)銀行應協議方式確認進口商同意付款。
(3)進口貨物應為市場適銷的商品,進口的貨物和手續必須完全符合國家政策規定。
(4)進口代付申請人(即進口商)應提供完備的付匯手續。
2.進口信用證項下進口代付
(1)在進口信用證項下,應在開立信用證之前充分瞭解客戶的資金安排,如果客戶有進口代付需求的,應儘早做好進口代付工作准備。對於假遠期信用證項下進口代付,銀行應當在信用證條款中予以表明。對於進口遠期信用證,原則上不辦理進口代付。
(2)銀行收到國外銀行寄來的代表貨物權利憑證的全套物權單據,並按信用證條款審核無誤。
(3)對於進口信用證項下的單據經本行審核有不符點的,國內開證申請人必須向本行提供明確的放棄不符點並同意付款的書面文件。
(4)銀行向代付行發出代付指示,授權代付行向信用證項下的議付行/受益人/其他指定人付款,並要求代付行回覆確認電。
(5)在進口信用證項下,如果開證申請人到期無法履行付款責任,造成本行被動墊款的,不得轉為辦理進口代付業務。
3.D/P即期項下進口代付
(1)在進口代付項下,銀行必須嚴格審查所附的相關單據,特別是運輸單據,以確保有真實的貿易背景。
(2)在與客戶簽訂進口代付協議後,銀行向代付行發出代付指示,授權代付行向進口代收項下的國外托收行/出口商付款,並要求代付行回確認電。
4.T/T貨到付款項下進口代付
(1)T/T項下的進口代付必須是貿易項下的貨到付款方式,預付貨款不得辦理進口代付。
(2)在T/T貨到付款項下,必須有正本的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和進口貨物報關單核查情況。
(3)在與客戶簽訂進口代付協議後,銀行向代付行發出代付指示,授權代付行向貨到付款項下的國外托收行/出口商付款,並要求代付行回覆確認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