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鏈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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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鏈責任(SCR,Supply Chain Responsi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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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鏈責任是指企業重塑內部治理結構和管理程式,調整採購行為策略,採用與供應商(包括分包商)溝通與合作的方式,鼓勵其遵守社會責任有關法律法規和準則倡議,並促使其實施有效的管理方案以使遵守行為系統化。
供應鏈責任是涉及多方主體的共同行動。它首先要求企業自身能夠履行社會責任,並將社會責任行為嵌入到治理和管理框架中去。自身社會責任績效不佳的企業,無從談起帶動整個供應鏈責任狀況的提升。供應鏈責任進而表明,社會責任不是某一家企業的獨立行為,它需要在廣泛的供應商範圍內擴散。因此供應鏈責任準則是從整體上看待企業的社會責任行為,不鼓勵企業只在自我範圍內履行社會責任,而不顧及對上下游企業社會責任承擔能力的影響。一家供應鏈責任表現較差的企業,不能宣稱自己是良好的企業公民。
供應鏈責任的執行需要有一家主導企業。在現實世界中,往往是控制市場、技術、品牌核心的採購商成為供應鏈的領導者。它們在傳統的供應鏈管理體系中,已經建立了規模龐大、技術先進、成本優良的供應鏈網路。它們有能力在現有的供應鏈管理中嵌入社會責任的因素,從而改善自己的採購行為和供應商的社會責任表現。供應鏈責任要求主導企業調整策略,重塑企業的治理結構、管理程式和採購策略。企業必須放棄原來過度追求低價採購和及時供應的方式,而適度為供應鏈責任讓出空間,讓供應商有能力、有時間改善社會責任行為。供應鏈責任是對主導企業提出的更高要求,多重目標的融合要求企業有堅定的社會責任信念和出色的制度創新能力。
與企業社會責任相比,供應鏈責任更能體現社會責任運動的主旨。從上個世紀90年代風靡全球的社會責任運動,吸引了大多數跨國公司和各國大型企業的積極響應,眾多多邊組織、非政府組織、行業組織、媒體也躋身其中。然而這種運動的發展過多地關註企業的“軟競爭力”、業績報告與表彰等等以企業為導向的行為,而忽視了社會責任的真問題是關註勞工權利、環境保護、產品質量和商業倫理等等社會發展的長期難題。這些難題,一般都集中在供應鏈末梢產業聚集的發展中國家。在經濟全球化的鏈條中,一邊是以中小企業為主的加工廠、分包商、農產品個體經營者,一邊是規模龐大、財力雄厚、品牌卓越的跨國企業巨頭。我們呼籲有能力、有實力的企業能夠幫助供應鏈末梢企業改善其勞工、環境等狀況。這正是供應鏈責任的要義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