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有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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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有稅是對於房產的產權人在持有期間所征收的一種稅,從稅種所屬關係上來看是物業稅的一部分。
住房保有稅是對房產保有環節徵稅,其起到的市場調節作用與物業稅類似。
物業稅由於涉及面廣、征收難度大,目前來看短期內開徵的可能性不大。而住房保有稅是特殊調節的稅種,即只針對人均居住面積超標的群體,主要從調節城鎮居民占有房屋的數量和麵積的角度徵稅。也就是說,在目前各項稅種不變的基礎上,就房產的保有狀況征收財產稅,並且實行比較低的稅率。所以該稅種的實施涉及範圍小,對目前的制度和法律法規衝擊不大,作為物業稅的前行稅種,目前已具備實施條件。可以說,住房保有稅就是“迷你版”的物業稅。
住房保有稅征收辦法上可能是對存量房和增量房一併征收,但會從購房套數、戶型面積等方面來區別自住需求與投資需求,令人欣慰的是,如果是自住需求可免交住房保有稅。
美聯全國研究中心認為,對住房保有環節的徵稅,是巨集觀調控的基本方向。它可以被認為是“靜態財產稅”。
住房保有稅其對象主要是針對第二套以上非改善型住房。“住房保有稅”的開徵,對投資者購買多套房產的欲望有一定的影響。一旦實施,樓市的成交量將在現有商品住宅成交量(一二手合計)270萬平米的基礎上,銳減兩至三成。稅收的征收在短期內或減少購買需求,但同期由於存量明顯減少,而供應量又難有明顯增加,保障性住房短期內也難撼動商品房的根本地位,因此從傳導機制上來說,“住房保有稅”短期來看對樓價影響不大。
要試圖根本性減少業主持有多套房產,就要征收高於物業增值的稅收。以一套100萬元的住宅為例,一年至少要征收5萬元以上的稅收。所以,“住房保有稅”的作用主要取決於稅率和納稅環節。從目前在房產方面已實施的稅收來說,稅收的作用更多的是收入再分配,因此稅率都相對溫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