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態財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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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態財產稅(Static Property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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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課稅對象形態的不同,財產稅可分為靜態財產稅和動態財產稅兩大類。
靜態財產稅是對一定時期處於相對靜止狀態的財產,按其數量或價值進行課征的財產稅。如地產稅、房產稅等均屬於靜態財產稅。其特點是在征收時間上有一定的規律性,通常是定期征收,如房產稅一般都是實行按年征收。
靜態財產稅的類型[1]
靜態財產稅是對納稅人在一定時間內擁有的財產進行課稅,是財產課稅的主要組成部分。同時靜態財產稅依據其征收方式不同,分為綜合財產稅和特種財產稅。
1、綜合財產稅又稱為一般財產稅,是對納稅人擁有的全部財產實行的綜合課征。這種財產稅的應稅範圍較廣,原則上包括納稅人所有或支配的全部財產。實行綜合財產稅制度的國家主要有美國、加拿大、德國和新加坡等。
2、特種財產稅又稱個別財產稅,是對特定類型財產課征的財產稅,主要包括土地稅、房屋稅、車輛稅等。發展中國家一般實行以土地、房屋和車輛為課稅對象的特種財產稅制度。
綜合財產稅和特種財產稅雖同屬財產稅系,具有一定的共性,但在稅制設計、徵管方式、課稅對象和作用側重點等方面存在明顯的差別。前者課稅範圍較廣、公平性較強、籌集的收入相對較多,但計徵方法比較複雜,,偷逃稅問題比較突出。後者以土地、房屋和其它特定的財產作為課稅對象,課稅範圍相對較窄,計徵方法相對簡便。
- ↑ 戴詩友.借鑒國際經驗完善我國財產課稅制度.財經理論與實踐,2000年,第21捲第01期